究竟是依照民法典还是依照司法解释起诉共同侵权人啊

军哥说案子 2024-10-27 09:28:40
不要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脱离司法实际的规定,适用《人身损害解释》第二条的规定 先看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知识点: 1. 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当然是部分人承担全部责任。 2. 连带责任人之间的责任范围,是他们之间的事情。 再看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知识点: 1. 权利人其实部分共同侵权人的,法院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 2. 你不向其他共同责任人主张诉讼请求的,就是放弃诉讼请求,部分责任人对其他人的责任不承担责任。。 知识点拓展: 1. 是起诉部分责任人还是不能起诉部分责任人? 2. 不起诉其他责任人就是放弃诉讼请求了? 3. 连带责任是这样的吗? @军哥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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