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超市捞鱼被刺致八级伤残

晨曦微微光 2024-09-15 16:39:33

福建,一大妈为给儿子买鲈鱼,因超市无人服务,大妈只好自己捞了一条。不小心,被鱼刺扎了一下,右手掌心一阵刺痛,流了几滴血,大妈没在意就回家了。谁知,回家不久就开始发高烧,经医院诊断是创伤弧菌感染,住院84天花费7万多,期间差点截肢。但是,超市只承担了9千元医疗费,大妈状告超市索赔22万。结果,法院判决亮了。

周末来临,儿子终于在家休息,为让儿子吃上美味的鲈鱼,王大妈特意去了趟超市。来到超市水产品区域,王大妈在水箱前驻足观察,看着一条硕大的鲈鱼游来游去,她就想到了今天的美味午餐,儿子一定会好好享受一番了。王大妈四下环顾,见超市无人服务捞鱼,于是自己扯了一条塑料袋子准备捞鱼。拿起水箱边上塑料漏筐,便用它捞鱼了,王大妈出手神速一下就捞到了她看中的那条鲈鱼,准备将鱼装到袋子里。谁知,鲈鱼离开水在筐里翻腾跳跃,王大妈怕鱼儿逃脱,情急之下用右手去抓住它将鱼装到袋子里。只是不小心右手被鱼刺扎一下,王大妈觉得一阵刺痛,一看手掌出了几滴血,但是没有在意拿好鱼结账回家了。绝对没有想到是,一家人吃上了美味的鲈鱼,但这不经意的鱼刺小伤口,差点要了王大妈的老命一条。就在当晚,王大妈手掌开始肿胀起来,也发起高烧来,感到了一种灼热感。到了第二天,王大妈依然高烧不退,而且手掌开始已经出现溃烂的创伤。看来情况很严重,儿子闻强立即陪同母亲直奔医院,经过化验检查,得到了一个惊人的不幸结果。王大妈得了创伤弧菌感染,而且她右上肢皮肤溃疡,脓毒性休克,病情已经十分凶险。所有人都无法接受这个现实,儿子几乎崩溃,医生要求病人立即住院进行抢救治疗。入院后,王大妈的血压降到了40多,抢救了几个小时还是没有回升,就在家人万分紧张,王大妈生命存亡时刻,在医院的不懈抢救下,王大妈的血压上来了,保住了性命。但是,王大妈的右手掌溃烂严重,医生告诉闻强,王大妈的右手能否保住无法确定,就看后续的治疗情况,手保不住怎么行?否则母亲的生活就要大打折扣了,儿子闻强焦急万分。就这样,王大妈在后续的治疗中,经历了一个不断地将手上腐肉刮掉,再等它长新肉的痛苦历程,而且一直反复着。儿子闻强都不忍心直视,简直就像刮骨疗伤一样,真的非常恐怖,真的看不下去!结果,王大妈共计住院治疗84天,花了75864.43元,而超市为王大妈支付了9000元后,没有了下文。王大妈及其家人认为,因为超市无人服务捞鱼才导致了这一切后果,让王大妈差点殒命,所幸只遭了一回大罪。但是,超市方认为是王大妈擅自捞鱼,自己不小心受伤导致的,而且自己已经支付了9000元,剩下跟超市无关。最后,因为协商无果,王大妈一纸诉状将超市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和护理费等损失22.5万元。

第一、本案原告王大妈有权要求超市赔偿她的健康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原告王大妈由于在被告超市购买鲈鱼时,导致右手掌被鱼刺伤,感染住院84天、花费75864.43元的事实,经过相关医学鉴定,王大妈构成八级伤残。所以,原告王大妈有权要求被告超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同时,根据伤残等级,王大妈还可以要求残疾赔偿等。第二、本案中被告超市生鲜区无人值守,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民法典》第1198条: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庭审中,法院查明,由于超市的生鲜区无人服务,没有提供捕捞工具,也没有放置安全提示牌等事实。所以,被告超市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才导致原告王大妈在捞鱼时被鱼刺伤手掌。第三、法院对本案的裁决依据理由。《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虽然被告超市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是,原告王大妈是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知道自己捞鱼可能导致的潜在风险。所以、经过法院庭审,认为原告王大妈应当承担30%的责任,而被告超市承担70%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超市赔偿王大妈各项损失139369.09元。一审后被告超市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第一、本案中,这种细菌虽然凶险,但可以预防发生,一是要戴手套等防护用品,二是一旦被扎到,第一时间用清水冲洗后挤出伤口中的血,后用碘伏正规的涂抹消毒等药物;三是经过观察有明显肿起来了,就要马上到医院来。第二、经研究显示,存在酒精性肝硬化、基础肝病、糖尿病、类风湿关节炎、慢性肾衰竭等慢性病或有酗酒习惯的人群,感染风险较常人增高,因此这些高风险人群或免疫力低下的人尤其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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