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3800元的鞋被保洁阿姨当垃圾扔了,女子要求照价赔偿

晨曦微微光 2024-09-13 11:49:59

浙江,女子买了一双3800元的鞋子,穿了一年后,她用袋子装好放在门口,准备去清洗。谁知,那天上门服务的保洁阿姨,以为是要扔掉的垃圾,帮忙提到楼下扔了。事后,女子大怒,要求保洁阿姨按原价赔偿,保洁阿姨委屈地怒怼女子:你都穿了1年了,凭啥要我按原价赔!女子:现在,这双鞋子4200元了,已经便宜你了!

浙江,蔡丽是个实打实的富婆,喜欢干净的她三天两头地请保洁阿姨上门做深度清洁服务。事发当天,蔡丽在某家政服务平台预约了一位保洁阿姨上门服务。之后,蔡丽取出那双价值3800元的名牌鞋子,用密封袋包装好后放在门口,因为已经穿了一年多了,想在做好保洁后把鞋子送到清洗点去好好清洗一下。保洁阿姨上门后,果然出手迅速,动作娴熟,一下子把家里整理得干净有序,前后天差地别,不差钱就是好。保洁服务结束了,阿姨临走出门看见门口有两个袋子,其中一袋是刚才清理出的垃圾,问了一句:“请问主人,需要我帮你们把垃圾带下去丢掉吗?”“可以,感谢你了!”蔡丽的丈夫随声附和道。结果,阿姨也没有多想,便将两袋垃圾一起拿着扔到了楼下垃圾桶。稍后,蔡丽正想着要出门去洗鞋,谁知门口的那双鞋子不翼而飞。经过与丈夫确认后,蔡丽立即与保洁阿姨电话联系,问她鞋子放在哪里了?“我走的时候,已经把两个袋子放入小区的垃圾桶了!”阿姨接着问怎么嘞?“扔了,那个袋子是我花3800元买回来的名牌鞋子,穿了一年还是很好,我放在门口的密封袋里,我是想要去清洗保养的。”保洁阿姨一时愣了,接下来听到蔡丽说要她照价赔偿时,还提供了发票证明资料。阿姨惊呆了,她反驳道:自己是征得男主人的同意后,也是出于好心,帮忙把两袋垃圾扔了。如今要她赔偿3800元的鞋子,自己每个月只有两三千块钱工资,根本赔不起啊!还有,就算是3800元的鞋子,蔡丽已经穿了一年了,这也要经过折旧,怎么能让自己按原价赔偿呢,这不是欺负人嘛。但是,蔡丽认为原价赔偿已经是便宜阿姨了,因为现在这双鞋子售价是4200元,而多出的400元就算是折旧了,所以阿姨就按照原价3800元赔给她。但是,阿姨并不认可,因为自己是经过男主人的允许才扔了鞋子装了,所以这责任不能全部由自己承担,再说这鞋穿了一年后溢价400元,不是自己的责任。最后,保洁阿姨表示自己最多赔偿1400元,而蔡丽坚持要求保洁阿姨赔偿3800元。两人互不相让,蔡丽投诉到平台客服,但是平台认为这是保洁阿姨的个人行为,需要他们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双方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蔡丽终于表态,既然协商不成,就通过法律的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一、本案中被告保洁阿姨将蔡丽的鞋子丢弃构成侵权。《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令人惋惜的是保洁阿姨好心办了坏事,虽然她无意丢弃蔡丽的名牌鞋子,但她将门口的鞋子当作垃圾丢弃,构成了事实上侵害蔡丽的物权,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作为原告蔡丽也存在过错,因为没有妥善保管贵重物品而随意放置在门口的垃圾位,不作任何提示,按一般人的逻辑,也会认为是垃圾进行清理。所以、蔡丽对自己的物品保管不善,也应承担部分责任。第二、原告蔡丽举证要求阿姨按照原价3800元赔偿并不合理。《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本案中,原告蔡丽鞋子虽然价格昂贵,但是毕竟穿了一年,产生折旧和损耗在所难免,让阿姨按原价赔偿,是不公平的,具体赔偿金额,应该参考二手市场价,或者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以公平为原则进行赔偿。第三、法院对本案的裁决依据理由。最后,法院经过庭审,在相关媒体的参与下达成了法庭调解,蔡丽接受了保洁阿姨1400元的经济赔偿,保洁阿姨还需提供10次免费上门清洁服务。

本案中,双方都有责任,蔡女士不应该将贵重物品放在门口和垃圾混在一起,保洁阿姨应该打开袋子看一下物品,确保是垃圾可以丢弃。双方因为沟通不当,造成财产的损失非常不值得,以后要以此为鉴,不要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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