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患癌手术期间,谁想妻子却取走他的20万保险理赔款

晨曦微微光 2024-09-10 10:59:15

江苏,某男子购买了一份20万的疾病保险。谁知,男子被诊断为脑癌,结果妻子将20万保险理赔款占有,同时还取走了男子30万理财产品。最后,因为妻子拒绝支付丈夫治病费用,男子一纸诉状将妻子告上法院。法院,一锤定音判了!

同病相怜,王强见到了李梅,因为双方都结过婚,也各有自己的孩子,但两人走到了一起。虽然是半路夫妻,但是王强很是满足,他见到妻子把家里照顾得井井有条,关键是她将自己的儿子视如己出,让人欣慰不已。这样,王强全就身心地投入到工作中,经常在单位熬夜加班。2023年王强感到头晕目眩,大脑一直有种压迫感,所以就去医院做了全面检查。不查不知道,一查看见诊断结果,那一刻让王强如遭五雷轰顶,他无论如何也不相信,时值壮年的他竟然患上了“脑癌”。噩耗传来,妻子哭得几乎崩溃,夜深人静,她粘在他的怀里,不住安慰王强:“只要能把你的病治好,不管花多少钱我都不会放弃。”妻子的鼓励令王强十分感动,于是,王强就接受医生的建议立即入院接受治疗,希望早日进行手术治疗,赢得一线生机。在入院后在做手术前,王强生怕自己出什么意外,所以他就相关事宜做了交代,一是将自己所有的理财产品委托该妻子打理,二是将自己购买的恶性肿瘤疾病保险后续事宜,委托李梅去跟保险公司处理理赔事宜。所幸,王强的手术成功顺利,接下来就是后续的化疗跟进,还有就是费用问题。但是,不幸的事情就这样发生了,自以为情深意重的妻子突然翻脸,而且让王强深感诧异。原来,在王强授权委托后,李梅从保险公司提取了王强的恶性肿瘤疾病理赔款20万,还有,妻子将自己所有的理财产品变现30万,也提取到了自己的账户。关键的是,妻子李梅不肯拿出钱来为自己治病,在王强寻找她时,李梅竟然玩起了失踪,离家出走,微信和电话都不接。王强,走投无路一纸诉状,将李梅起诉到法院,要求她返回20万保险理赔款。

第一、本案被告李梅认为自己对保险理赔款有支配和使用权。《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案中,被告李梅认为自己与王强是合法夫妻,王强的所有收入都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她将钱存在自己名下并没有错,就是为了方便支付家庭开销,并不是想独占。所以,被告认为自己有权拒绝原告王强让她把钱交出来存在自己名下的要求。第二、法院审理认为保险理赔款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本案中,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强所购买的重大疾病险,具有特定的赔偿对象和条件,与王强的人身健康有密切关系,属于王强的个人财产,该款项的具体用途亦用于重大疾病的治疗及康复。所以,一审法院判决,李梅限期内返还王强20万保险理赔款。第三、二审法院对被告李梅不服提起上诉的判决依据理由。《民法典》第1059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本案中,被告李梅作为原告的妻子,应该积极履行对患病丈夫的积极救治义务,但是,李梅却将属于丈夫自己的保险理赔救命钱占为己用,于情于理说不过去,夫妻双方都有相互抚养的义务。退一步而言,就算原告王强没有保险理赔款,被告李梅也应该想尽办法筹钱为丈夫治病,否则,像本案中的李梅如果一条道走到黑,就要构成遗弃罪。所以,不管怎样,李梅都不应该将理赔款占为己有,一审法院判决公正合理。最后,二审法院作出了驳回被告李梅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夫妻本是同名鸟,大难来临各自飞。

0 阅读: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