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管公司存款纳入同业存款!

行家出国 2024-04-03 05:21:48

近期金融监管总局的终于明确关于保险资管存款属于同业存款(不得纳入一般存款),笔者其实两年前就写过相关文章《同业存款 vs 一般存款!终于说清楚!》,笔者主要逻辑是保险资管在资管新规过渡期之后,正式成为资管产品,和券商资管,银行私募理财,基金专户没有区别。那么保险资管这个SPV存款不应该再纳入单位存款统计;数万亿理财通过保险资管投资存款面临压力!

当然保险资管此前归属保险资金部监管,和保险自有资金管理混在一起;去年底金融监管总局正式成立资管司,保险资管和银行理财、信托都统一纳入资管司监管,和保险资金彻底分家,也算是理清监管逻辑迈出重要一步。

此前金融机构的通行做法分为三种:

(1)最严格的方式就是保险资管新规之后不认保险资管作为一般性存款。从而也无从谈起协议存款。

(2)需要保险资管出具资金来源说明函,证明资金来源是保险资金,而不是同业资金(涉及存款通道),确保合规性。

(3)一律接受保险资管的资金并认定为一般性存款(包括协议存款)。

从目前的监管思路看,明确只能第(1)种方案。其实2021年开始从监管规则逻辑上就应该明确纳入同业存款;主要考虑资管新规的正式实施,以及保险资管和保险协议存款完全不同的两个品种;需要注意当前保险资管和理财投资大额存单仍然没有问题,这也是法规明确允许的。

还有需要注意狭义的保险资管2022年底规模是大约6.2万亿,但是广义的保险资管公司管理的资产规模24.4万亿,这二者主要差异是专户业务(17.7万亿),是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专户名义开展的资金配置业务,本质是不属于资管新规约束的范围,专户的资金来源大部分是保险公司(大部分是母公司)的保险资金,当然专户也可以是来自银行资金。这类专户业务如果银行办理存款,开户人仍然是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是否应该纳入同业存款,从监管口径上很有可能是从严处理,当然或许也有一定协商空间(看监管是否有足够手段区分资金来源,并认可这种专户的属性和资管属性差异)。

前言

同业存款和一般存款之所以纠缠不清,其核心是2014年127号文的“同业业务”定义不清。在定义完同业融资和同业投资之后,第十六条又做了大幅度的扩展:特定目的载体之间以及特定目的载体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业务,参照本通知执行。

SPV和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参照执行,那么资管产品存放在银行的存款是否也参照并没有给出权威答案。后面我们只能根据监管报表统计和业务实践,以及内在逻辑去推理。问得最多的问题:

保险资金属于一般存款么?保险资金到底是保险公司的资金还是保险资管的资金?即便是保险公司的资金也会分为协议存款和非协议存款,有何差异?延伸出来的问题保险资管和银行理财能否投资大额存单?为何所有SPV存款都是同业存款?怎么定义SPV,社保基金是否属于SPV?我们说的“一般存款”是央行的一般存款还是银保监会定义的各项存款?同业存款和一般存款对应监管层面到底有什么差异?

笔者先总结几个答案:

首先我们这里讨论的一般存款是银保监会定义的"各项存款",按照银保监会统计,除了各项存款,还有财政性存款和同业存放款项。保险资金分为保险资管(目前反而是主流)和保险公司直接运用的资金(目前体量很小),只有后者才能纳入一般性存款考核。

这就意味着包括保险资管在内的所有资管产品属于同业资金,也不能投资大额存单,但是后来保险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放开了大额存单的投资。此次监管明确了同业存款属性。

而且银保监会对SPV存款定义中比资管新规的资管产品要宽泛很多。

本文纲要一、何为一般性存款和同业存款二、保险资管存款和保险公司存款为何不一样三、为何SPV存款不能穿透看存款性质四、为何要严格区分同业存款和一般性存款

一、何为一般性存款和同业存款?

(一)同业存款

同业存款是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包括来自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证券公司的自有资金的存款及银行理财、保险资管、证券资管、信托计划、公募基金产品存款。同业存款不受利率自律机制的利率上限限制,其定价受市场流动性影响而波动较大。

其中,对于保险资管的存款界定,各家银行做法不一、争议最大。笔者留在后面详细分析。

根据目的,同业存款又区分为投融资性和结算性。结算性同业存款都是金融机构间因为代理结算或者交易目的开立的账户留存资金,比如村镇银行因为要通过代理结算行介入CNAPS开立的结算账户形成的存款,比如做托管形成的部分资管产品的结算存款。

1、同业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目前,同业存款基本上都需要开立同业结算账户。根据监管部门要求,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①结算性和②投融资性两类。其中投融资性同业账户用于同业存款(结算性存款除外)、同业借款、买入返售、同业投资等融资和投资业务。结算性账户主要用于代理现金解缴、代理支付结算等金融机构间的支付结算业务。

2、同业存款的会计记账

同业存款在银行的会计核算时,按照资金方向计入“存放同业(资产)”或“同业存放(负债)”科目。

在与央行的会计核算里则表现为“存放中央银行、现金”等几个科目进行借贷记账。根据其用途,会设置存放同业清算款项和存放同业一般款项的子科目。

同业存款属于线下业务,初次合作开户流程较为繁琐,效率远低于线上同业存单。此外就是同业存款价格不透明。SHIBOR报价主要反映大行的信用状况,不能仅凭该报价一概而论的评定中小银行信用溢价。且同业存款不受存款利率定价限制,很难保证不出现“高息揽储”的情况。

(二)一般存款

本文中的一般存款特指银保监会定义的一般性存款,即G01报表中的一般性存款。央行的一般存款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内。

一般存款包括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居民个人存款,简单来说,就是除同业和财政性存款以外的存款业务,其存款利率多数受到自律机制最高1.5倍上限约束(现在改为加点利率)。

商业银行更偏好“一般存款”,除了其成本低廉之外,一般存款在帮助银行扩大信贷规模、改善监管指标方面均有重要作用。这也解释了为何银行业务部门会敢冒“天下之大不韪”,通过各种方法(各种违规操作)将同业倒存一般存款,以达到自身经营目的。

1、银保监口径

在G01报表和G24的统计口径中:

(1)各项存款的定义为单位和居民个人存款。在G26报表的填报说明中“一般性存款”的统计范围为“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居民个人存款”。

具体包括:单位存款(企业、机关团体、事业单位、部队、住房公积金等)、其他存款(含保险公司存款)、临时性存款(应解汇款、临时存款)、个人存款、保证金存款。

(2)同业存款包括:同业存放、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放款项、同业存单。注意同业存单虽然有可能部分资金也是来自保险公司,但是因为流动性和统计问题并没有单列出来,全部纳入G24同业负债了。

(3)财政性存款,但是一般扣除国库现金定期存款,因为这部分存款纳入到一般存款里面去了。

(4)G01报表填报说明明细如下:

[2.1 单位存款]:指金融机构吸收的除个人和财政部门以外的非金融机构(包括企业、机关团体、社保基金、部队、住房公积金)的存款。[2.5 其他存款]:除单位存款、个人存款、国库定期存款以及临时性存款以外的存款。吸收的保险公司存放款、2009年1月1日前签署的邮政储蓄机构的协议存款在本项目中填报。[2.5.1 保险公司存款]:填报机构吸收的保险公司存放款。[4.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放款项]:是指非存款类金融机构(保险公司除外)存放在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款项。

---------注1:因两家监管机构角色的差异,央行从货币供应量角度将财政性存款也纳入全金融机构存款统计之中;银保监的各项存款中不包括(除国库定期存款以外的)银行代理财政性存款的部分;注2:银保监统计口径下大额存单计入各项存款;但央行统计标准中,大额存单不属于“存款”,仅在“存单发行”中统计;注3:银行吸收的保险公司存放款、2009年1月1日前签署的邮政储蓄机构的协议存款在中国人民银行统计口径中视同为同业存放,不在存款项目中统计,但会专门统计保险公司及养老公司定期存放(2006年后)。

二、保险资管存款和保险公司存款为何不一样?

保险公司存款属于一般性存款,但是期限足够长才能利率不受限。

根据1999年央行文件,协议存款需要保险公司5年3000万存款才能算协议存款,然后属于一般性存款利率不受限制。

(一)保险公司协议存款

最早是1999年央行的两个文件奠定了相关基础:

《关于同意商业银行试办保险公司协议存款的复函》(银函〔1999〕338号)《关于对保险公司试办协议存款的通知》(银发〔1999〕351号)

大致要求:必须是法人对法人办理,必须5年以上,必须最低起存金额5年以上;保险公司存款协议凭证可以用于质押。

这一条质押的规定也为后续很多保险公司找商业银行做通道埋下了隐患,包括商业银行帮助保险公司代持资产,定向为保险公司关联方发放贷款。虽然后来保监会严禁大额协议存款出质,但是现实中还是会有抽屉协议。比如2016-2018年比较流行的:恒大保险存一笔协议存款质押,既给银行解决了存款考核指标,同时商业银行定向给恒大地产项目发放贷款,因为有存款质押作为合格风险缓释工具,银行又不需要计提任何风险资本,纯粹赚取中间业务收入。

后来2002年文件《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协议存款的通知》(银发〔2002〕40号)明确:协议存款的规定进一步扩展到“社保基金”,起存金额更高点——5亿元以上,5年期以上也可以利率不受限制且属于一般性存款。

以及后来养老金个人账户基金协议存款也是参考社保基金的要求执行。其他保险公司存款算一般性存款,但是利率受限制不能自主协商。

(二)保险资管存款

1、G01填报的逻辑

早在2015年,银监部门就明确“保险资管公司存款不得计入G01_[23.单位存款]”,即不得计入银监口径用于计算存贷比的G01_[61.各项存款]。

其理由为“一般意义上的保险公司是指销售保险合约、提供风险保障的公司,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是指专门受托管理保险等资金的金融机构,两者之间存在显著差别。”这里需区别于“保险公司的自有资金”仍然以“协议存款”的形式计入商业银行的“各项存款”项目。

最新的G01报表保险资管的存款填报在哪里?答案是放在“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放款项”。

最新的G01填报说明:

[2.5 其他存款]:除单位存款、个人存款、国库定期存款以及临时性存款以外的存款。吸收的保险公司存放款、2009年1月1日前签署的邮政储蓄机构的协议存款在本项目中填报。

[2.5.1 保险公司存款]:填报机构吸收的保险公司存放款。

[4.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放款项(不含保险公司存放)]:是指非存款类金融机构(保险公司除外)存放在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款项。

2、资管产品存款是否属于同业存款?

需要注意,监管意义上并没有同业存款这样的明确称呼,不属于G0161定义的各项存款;

但是不属于各项存款,并不一定都是同业存款。

从G24对同业负债占总负债1/3比例计算来看,先是定义了机构类型包含了各类资管机构,然后是定义同业存放,很明显各类资管产品存款也纳入了同业存款定义:

[A机构类型]:备选类型包括:中央银行、政策性银行及开发银行、大型银行及其理财子公司(包括邮储)、全国股份制银行及其理财子公司、城商行及其理财子公司、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及其理财子公司、外资银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券商及其资管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资管子公司、期货及其资管子公司、其他。

[G同业存放]:是指填报机构吸收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放款项。保险公司存放不在此项填报。

很显然其他金融机构包含了前面机构类型中罗列的资管产品、基金产品及资管子公司。而且从业务的现实分析看看,非银机构很少有自营资金存放银行,都是公募基金或者其他资管计划购买银行同业存单或者同业存放商业银行。

3、资管新规的逻辑

保险资管从资金性质上已经是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是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从资管新规的执行情况看,未来保险资管资产管理属性进一步增强,纯粹保险资金的属性在下降。保险资管也完全可能募集第三方非保险资金。

即便保险资管目前绝大部分资金来源仍然是保险资金,但是在银保监会的统计口径中并不会穿透看资金来源,从而区分哪些是一般存款哪些是同业存款。

当然如果只是从资管新规角度看还是狭隘了点,因为保险资管其实只有很小一部分属于资管新规定义的“资管产品”,还有类似项目资产支持计划、专项产品都不属于资产管理产品。但是这些产品如果出现存款沉淀,按照银保监会的要求仍然属于“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放款项”,从而不属于一般存款。

4、保险资管的现实处理方式

保险资管在资管新规之前,普遍都属于一般性存款,5年以上(61个月)也就计入协议存款范畴。也是考虑到现实因素,绝大部分保险资金都是通过保险资管进行配置,而当时的保险资管市场化程度几乎为0,都是从保险公司获得资金,很少第三方非保险资金募集行为,管理人独立自主运作无从谈起。

这种情况下把保险资管和保险公司资金混为一谈也有一定合理性。

然而资管新规之后,尤其是2020年保险资管细则出台后保险资管的改革方向非常明显就是要市场化运作。但是银保监会对保险资管存款性质的暧昧态度并没有改变,没有明朗的政策态度。

现实中银行的处理方式大致分为三种:

(1)最严格的方式就是保险资管新规之后不认保险资管作为一般性存款。从而也无从谈起协议存款。

(2)需要保险资管出具资金来源说明函,证明资金来源是保险资金,而不是同业资金(涉及存款通道),确保合规性。

(3)一律接受保险资管的资金并认定为一般性存款(包括协议存款)。

(三)保险资金购买大额存单?

1、根据最早的大额存单从2015年人民银行发布的文件《大额存单管理办法》:

大额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面向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记账式大额存款凭证,是银行存款类金融产品,属一般性存款。

非金融机构投资人(以下简称投资人)包括个人、非金融企业、机关团体和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单位。

答记者问中进一步明确:大额存单的投资人包括个人、非金融企业、机关团体等非金融机构投资人;鉴于保险公司、社保基金在商业银行的存款具有一般存款属性,且需缴纳准备金,这两类机构也可以投资大额存单。

保险公司资金可以购买大额存单,从管理办法看保险资管和银行理财等其他资管产品不能购买大额存单。

2、但是后续银保监会发布的银行理财和保险资管投资范围纳入了大额存单

理财新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6号)第三十五条投资范围明确投资范围包含大额存单。

2020年银保监会发布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5号)规定的投资范围也包含大额存单。其中保险资管产品包括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组合类产品。

但是此类存款购买大额存单是否也许纳入存款准备金范畴,是否需要穿透看资金来源,目前并没有统一监管说法。

(四)保险资管和保险资金区分和差异

那么到底哪些资金属于保险资管的资金,哪些是保险公司资金,规模如何?

1、保险资金:需要区分管理方为保险公司还是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①保险资金规模为28万亿我们提到的保险资金实际上属于监管概念,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各项准备金以及其他资金。

与之相联系的是保险资产,属会计概念。主要来源为保险保费收入,本文前面提及的保险资金实际上是指保险资产,下面也是以保险资产作为计算依据。

2月21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年末,保险资金运用余额为28.16万亿元,而2022末已有接近七成的保险资金都交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如上文提到,只有保险公司的存款属于一般性存款,所以需要扣除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的保险资金规模。

据保险资管业协会发布调研数据,2022年末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的资金规模合计24.52万亿,包括管理的系统内保险资金17.9万亿、第三方保险资金1.8万亿、业外资金约3.38万亿。

2、保险资管资金,仅指投向三类保险资管产品的资金,2022末规模约为6.2万亿因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包括资管产品业务和其他业务(如下图所示),所以在保险资管管理公司管理的近24.5万亿规模中,只有投向三类保险资管产品(组合类产品、债权投资计划和股权投资计划)的资金属于传统意义上保险资管产品资金。

其他如专户业务、资产支持计划、投顾财顾业务、公募业务和专项产品不属于我们狭义上的保险资管产品,但是因为在银保监会的G01报表非存款类机构存放款项并没有做区分,所以笔者认为其他这些项目如果产生存款也要记入“非存款类机构存放款项”从而属于同业存款。

对投向三类保险资管产品的6.2万亿资金中,如果看资金来源还可以进一步区分保险资金和非保险资金,不过这种区分已经意义不大,因为原银保监会再判定存款性质的时候并不会穿透看资金来源,只看到底是不是保险资管产品或专项计划,是就属于同业存款范畴。

这里最麻烦的就是专户业务,专户业务实质上仍然是保险公司的资金,还是委托给保险资管投资运作。所以笔者认为如果是专户业务投资银行存款,银行仍然可以统计为各项存款(也即2.5.1保险公司存款)。

三、为何SPV存款不能穿透看存款性质?

我们一般在资产管理的监管语境中都喜欢用穿透两个字,向上穿透识别合格投资者,向下穿透识别资产类别,从而防治监管套利。

那么为何在识别存款性质的时候,不能向上穿透识别资金来源?实践中监管就是这么规定的,理论上可以从流动性角度去找理论依据。

一般性存款和同业存款最大的区别在于流动性差异,前者总体较为稳定,受金融市场波动影响较小。尤其压力情境下,比如包商银行宣布接管后的1个多月里,同业市场收缩非常明显且迅速。

资管产品虽然最终受益人大部分是个人和企业,但资管本身很明显是为了追求收益率,由金融机构管理人专业管理,和其他同业存款没有本质区别。

换句话说委托人一旦把资金委托给管理人后,委托人就失去了使用权,并不能对后续资金配置做决策,资管产品的资金偏好和决策都非常接近于管理人自营业务。

四、为何要严格区分同业存款和一般性存款?

理论源头是前面分析过的,二者的属性差异导致压力情境下的流动性差异,所以最终监管层面通过多项指标进行严格区分。

银行内部FTP定价对二者也是严格区分,多数会形成两条不同的定价曲线。

内部基层考核也采用完全不同的激励机制。

监管层面的指标差异:

1、风险计量

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暂行)》,对于原始期限3个月内的同业存款风险权重为20%,3个月以上的为25%,对于非银行的金融机构则按照100%计提风险权重。

2、MPA考核

在监管层面同业存款属于同业负债,受同业监管规范约束,且自2016年央行发布实施MPA考核起,按总分25分计入资产负债的考核项目,重要地位仅次于“广义信贷”。根据监管部门要求同业负债不得高于银行总负债的1/3。

3、存贷比

存贷比计算公式的分母为“各项存款”,在1104的G01填报口径中定义为“单位存款+居民个人存款”,此外保险公司自有资金存放、09年前的邮储机构协议存款及大额存单也计入各项存款。因正常合规的同业存款业务不计入存贷比分母,故对指标影响有限。但若将同业存款包装成一般性存款,分母变化会使得指标有所下降,继而为商业银行释放信贷空间,但该业务属于监管明确的违规业务,具有较大的合规风险。

4、存款偏离度

存款偏离度是G01附表中的指标,其计算公式为:(月末最后一日各项存款-本月日均存款)/本月日均存款*100%。

最近一次的监管发文是央行协同银保监在2018年颁布的48号文《关于完善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商业银行要严格约束月末试点的“冲存款”行为,明确月末存款偏离度不得超过4%。对月末、季末等关键时点通过同业倒存,临时调整一般性存款的行为,明确其为违规操作,要求银行机构强化存款日均考核,摒弃时点型存款规模考评指标。

虽然在G01_Ⅸ的存贷款月日均报表中设置了填报项,但用灰色进行了封闭处理,故目前该指标仅针对法人机构进行考核,分支机构不需要填报数据。在2019年上半年的银行业非现场监管报表报送情况通报中,渣打中国的G01_Ⅸ报表数据存在约11亿元的差错金额,影响了“月日均存贷比”及“存款偏离度”指标的准确性。

5、流动性匹配率

G21报表的设计初衷就是帮助银行实施①对有合同或明确到期日现金流的静态管理,②对无合同的假设现金流的动态管理,以资金剩余期限为主要统计标准,综合考虑资金来源或运用性质,设定折算率/权重,统计现金的流缺口情况,并计算不同期限负债资金及资产的匹配情况。

计算公式的分子为加权资金来源。对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负债端资金均按照100%计入分子,但一年内其他剩余期限的权重划分以3个月为分水岭,根据资金来源性质分别赋予不同权重。本文所探讨的同业存款的定期部分,一年内权重为30%,低于同等剩余期限的企业或个人定期存款权重(70%)的1/2,因考虑到金融机构对资金的敏感度更高,监管部门对一年内的同业定期存款计量也就更为严格。

6、同业融入、融出的资金余额限制

在14年发布的127号《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中,监管部门要求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同业融出资金,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级资本的50%。

7、其他流动性指标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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