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以后,由于参加工作时间不同,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的时间不同,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实施中、实施后参加工作的人,养老金待遇是不一样的。过渡性养老金就是对在过渡期内退休人员养老金的一种特殊安排。
按照各地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参加工作的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包含了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两个部分,有的地方还有增发养老金。
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参加工作并办理退休的人,退休待遇按照过去的规定执行,退休金分为基本退休金、补贴津贴两个部分。基本退休金是按照本人退休前岗位对应的基本工资乘以工龄的比例计发的。补贴津贴部分,是按照本人退休前所在岗位的标准计发的。
凡是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前退休的人,被称为“退休老人”。退休老人的含义不是指年龄,而是按照老制度办理退休的一种称呼。“退休老人”既包括原来国有企业的退休职工,也包括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工作人员。“退休老人”的退休金是由原单位支付,社保局统筹按月发放的方式。
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前参加工作,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办理退休的人,在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后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由于这部分人在参加工作时,处于新老退休制度的衔接过渡期。在计算养老金时,除了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外,还要计算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照名称来界定,是过渡期退休的一项过渡办法,也是一种过渡期内对养老金的一种特殊规定。
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办法主要分为两种方式;
一是按照养老金计发基数乘以本人的视同缴费指数,乘以视同缴费年限,乘以过渡系数。这种办法主要是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还有部分地方的企业职工。
二是过渡性养老金等于养老金计发基数加上本人的指数化缴费工资(养老金计发基数乘以平均缴费指数)除以2,乘以个人账户建立之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之和,乘以过渡系数。这种计算办法主要是企业职工,比如四川、重庆等地都是按照这办法计算的。
享受过渡性养老金的人主要是两部分人:
一是在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建立之前具有实际缴费年限的人。多数地方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建立的时间为1996年1月1日,凡是1995年12月31日之前有实际缴费年限的人,也要计算过渡性养老金。
比如国有企业的劳动合同制工人,是从1986年开始缴纳养老保险的,1986年到1995年12月31日期间的缴费年限,要计算过渡性养老金;部分人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是从1992年1月开始缴纳的养老保险的,1992年到1995年12月31日之间的实际缴费年限也要计算过渡性养老金。
二是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前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比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从2014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2014年9月30日之前的参加工作的人,退休后都要计算过渡性养老金。
再比如过去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离职后到企业工作的,2014年9月30日之前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工龄要视同缴费年限,部分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前参军入伍的转业退役军人、下乡知识青年等,参加工作后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视同缴费年限也要计算过渡性养老金。
综上所述,过渡性养老金是对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参加工作,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退休人员,在过渡期内办理退休的一种特殊规定,也是对于个人账户养老金偏低或是没有个人账户养老金的一种补偿机制。凡是在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建立之前,具有实际缴费年限或是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都会计算过渡性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