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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无论是在哪个国家,贪官的出现都会对国家的稳定造成十分重大的冲击。甚至还会造成民不聊生的结果出现,让百姓家破人亡,妻离子散,所以说贪官的危害非常大!因此,对于打击贪官污吏官来说,宋朝的打击力度也非常大。在宋朝刚刚建立的时候,宋太祖赵匡义就针对贪官制定了非常严厉的制度,尤其是惩罚的力度非常大。也正是在这一制度下,当时的统治者完成了打击贪官的这一艰难任务,不仅稳定的社会,还促进了社会的发展,并成为宋朝发展经济的一项重大决策。
一、为什么要惩戒贪官?公元960年,宋太祖赵匡胤,夺取后周政权,建立宋朝。由于宋政权是通过兵变的手段取得的,没有经过农民战争的洗礼,五代时期,贪吏恣横的积习没有遭到冲击。宋初,太祖、太宗时期,官吏“黩货厉民之风尤盛”。它严重地威胁着宋政权的巩固。
据 《续资治通鉴长编》、《宋史》记载,建隆二年,大名府永济县主簿郭颛,坐赃达120 万,乾德三年,王全斌等破蜀时,豪夺子女玉帛及擅发府库,隐没货财达64万4千余贯。太宗时,王淮盗主守财至千万。王仁赡领邦计积年,恣吏为奸,诸场院皆隐没官钱以千万计。民间的百姓对宋朝的官吏贪污这一现象表示非常正常,因为没有哪个当官的不以贿赂为生!他们可以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利,为那些求他们办事的人做事,然后再收取费用,又或者将国家的财产据为己有。而这样做的最终结果只会使得社会更加不稳定,人民的权益得不到保障,且会使得国家受到重大损失,对国家的发展有着非常不利的影响。宋太祖“每焦心劳虑,以经费为念”。故御极以后,用重法治之,以塞浊乱之源”。
二、任何惩戒贪官建隆三年,宋政府颁布的《宋刑统》中,明确规定:“诸监临主司受财而枉法者,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匹绞。无录者各减一等,枉罚二十匹绞”。不逾此限者,或杖或籍,各有等差。宋政府并多次下诏强调:大赦凡“十恶、故劫杀及官吏受赃者不原”。
以赃致罪者,虽会赦,亦不得叙复。为了更好地打击贪官污吏,宋政府还规定:犯罪者自首可原其罪,知情告发者可受奖赏。依照法律,宋太祖、太宗对贪赃枉法者展开了严厉的打击。据《宋史》和《长编》记载,太祖、太宗两朝,赃官弃市者达50余人,杖流、除籍者更多。
杖杀内班董延谓,坐监军营务监刍粟,累赃数十万。太宗时,仍能“注意治本,深惩赃吏”。 在位22年,共处死赃吏20余人,其中多数集中在太平兴国年间,典型案例如:永丰仓持量官张遇等八人,受赇为奸,悉斩之。泗州录事参军徐壁,坐掌本州仓户民租与牙校高贵为奸赃,弃市。中书令史习元吉,盗印矫发近臣书于两浙,抵院取绢探170匹,杖杀之。
侍御史赵承嗣,坐监郑州市征,与吏为奸,隐没官钱巨万计,并吏七人,皆斩于市。
中书令史李知古,受赇擅改刑部所定法,出罪人,为人所诉,杖杀之。宦官冯彦琛,坐部修军垒,擅没入官瓦木,市取其值,斩之。雍熙年间弃者三例,淳化年间仅一例,太宗时期淳化二年以后不复见。
从以上案例可看出,贪污受贿,已渗透到宋代政府从中央到地方的各个部门,涉及官员之广泛,其手段之奇巧、恶劣,情节之严重,都达到难以复加的程度。这说明,贪赃受贿已构成宋代的严重社会问题,太祖、太宗从固本安国的大局出发,以重法绳之,是适时的,必要的。
宋初严惩贪官的斗争,在一定程度上顺应了民心,得到了人民的支持。
供备库使李守信,市木秦、陇间,盗官钱钜万。又与婿马 适共谋盗国家木材。苏晓揭发,太祖欲赦之, 而苏晓“固请寞适于法”,籍其家,尽得所盗官钱。宣徽北院使判三司王仁赡,掌邦计几十年(历仕太祖、太宗两朝),恣下吏为奸,怙恩固宠,莫敢揭发者。
范旻等狱,坐贬黜者十余人,皆上南府时勋旧戚里用事吏,故中外盖畏其口。在统治者的支持下,制定了大量的政策,有效打击了贪官污吏利用手中职权破坏社会稳定,欺负平民百姓的嚣张气焰。稳定了社会秩序,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为国家积累了大量的财富,使得国家综合实力得到了提升,使得国库充盈。
通过太祖、太宗两朝对贪官惩治,政府官员的作风有所转变,官吏们矜慎畏法,不规之举有所收敛。《宋史·赵普传》记述了这样一件事情:开宝六年,赵匡胤幸赵普第,时钱王假遣使致赵普“海物”十瓶,置于庑下会车驾至,普仓卒不及收藏,帝问何物,普以实对。待帝让人打开,发现所谓“海物”, 皆瓜子金时,赵普颇感惶恐,忙顿首解释说“臣未发书,实不知”。后来,赵匡胤以所谓“国事皆由汝书生”为由,而原之,赵普才算松了口气。身为宰相的赵普,尚矜慎 畏法,何况一般官吏,说明宋太祖、太宗惩治贪官的措施是有效的。
由于贪官的势力,以及影响力都非常的大,制度在刚刚实施的时候遇到了很大的阻力,有一些贪赃枉法的官吏利用手中的职权或者关系网逃脱法律对他的惩罚。如讼堂后官胡赞、李可度受赇九法及刘伟作摄牒得官,王洞尝纳赂可度等,皆赵普庇之,后赵普虽“恩益替”但仍得重用。
诏遣知杂御史滕中正,乘传往鞫之,狱具,法当弃市,后仅夺官,籍赀了事四。赵普身为宰相支持纵容亲吏贩运国家禁市木 材,包庇受赇骷法之徒,曹翰居功自傲,指使部下倒卖军用物资,贪赃枉法,影响极坏。 致使“争讼迁延,连纪不判”,贪赃者逍遥于法外,得不到应有的惩处。
三、惩戒贪官的效果真宗对这一政策的调整,可能是基于先代惩治贪官初见成效,官风有所好转。早在太宗淳化年间,太宗就提出,在惩治贪官上,要贯彻宽猛相结合的原则。他告诉宰相说:如果想真正治理好一个国家,最好的方法就是要用严厉的政策去约束官吏,不然政策一旦松散那么就会给贪官污吏贪污的机会,但是如果政策太严厉的话,对平民百姓也不好,因此制定政策一定要时严格和松散之间形成稳定和谐的状态。他于咸平元年告诫大臣云:“太宽则弛慢,太猛则苛刻,必须廉平之吏,宽猛适中,卿等其谨释之”。
咸平三年,真宗观看囚簿,知当年断死罪者800人时,“忧然动容”,要求政府官员断死罪时三覆奏,要慎重处之。真宗为防患于未然,在使用官吏时又注意对官吏的选拔,规定无赃罪者方可任官。他认为,特别是“转运使、按察官吏,事权甚重,任非其人,则州县受弊”。甚至官吏致仕后的待遇,也要以有无赃罪论定。由于真宗在惩治贪官政策上作了些适当的调整,成效也较显著,官风有所好转。直至仁宗初年“士大夫尚知饰筐簋而厉廉隅”至仁宗中期以后,宋王朝的各种社会矛盾已开始暴露出来,农民起义此起彼伏,对外战争连连失利;
官僚机构的澎胀,“岁币增加,国家财力日感困乏。宋王朝社会矛盾的加剧,财政的困难,必然导致官风的腐败。据《宋史·丁谓传》记载,丁谓被籍家,“得四方赂遗,不可胜纪”。宋政府自此法网疏漏,姑息成风,虽然政府也不时下诏,要求转运使、提刑狱严加按举,但诏书已徒具虚文。此时,弃市之法不复见,杖流者亦鲜矣。吏制日益败坏,忧国忧民之士纷纷上书。贪官不但不受法律制裁,大多仍被政府留用,继续作恶,更助长了贪污受赇之风。
神宗当政,锐意求治,想通过变法,更新吏治。王安石变法中,在理财,反贪官方面亦采取了不少措施,试图扭转宋朝积贫积 弱的局面。后因变法失败,他“修吾政刑,使将吏称职”的目的也未能达到,贪污之风如故,政府对贪赃者的处理更加宽松了。
《宋史 ·苏颂传》记述了这样一件事情:知金州张仲宣,坐枉法赃应死,法官援李希输例,杖脊黥配海南,而苏颂以所谓“刑不上 大夫”为由,替张仲宣开脱。结果张仲宣减刑 免黥。“自是宋代命官犯赃抵死者,例不加刑……其于不肖官吏之非法横取,盖已不甚深究”。
至徽宗,六贼当政,宋朝政治更加腐败,大小官吏,巧取豪夺,国家和人民深受其害。“近岁士大夫奔竞成俗,馈献苞苴之风,盛行于时”。宰相王黼当国,公然受赂卖官有定价,当时语曰:“三千索,直秘阁,五百贯擢通判”。梁师成一身数十百职,广受贿赂,奴仆商贾献钱七八千贯,即得进士及第。六贼积累财物,豪富惊人。王黼库中麻雀乾装满三大屋 童贯库中有理中丸(补药)数千斤。全国官吏多数为六贼党徒, 他们榨取赃物,数量之大,更不可计算。贪官刻剥,民怨沸腾,农民竞起,他们凡得赃官,必行杀戮,以泄其愤。“所谓贪污嗜利之人,倚法侵牟,不知纪极,怨痛结于民心, 故至此也”。
犯赃杖流案亦有多例。如左朝奉郎孙觌,坐前知临安府赃污贷死除名,象州羁管;贵池县丞黄大木,坐枉法赃,杖脊刺配南雄州。这里说明高宗又打破了神宗时“宋代命官,犯赃抵死者,例不加刑的定制”,亦无忘艺祖严惩贪吏之意也。
光宗、宁宗以后,宋王朝进入后期,政治更加腐败,经济更加困窘,官员贪赃枉法之风又起。光宗也曾下诏:官吏赃罪显著者,重罚毋贷。“愧赂公行,薰染成风,恬不知怪”四。至此宋政府官员贪赃之弊,已欲罢不能了。正如蒋重珍所说:“苞苴有昔所未有之物,故吾民罹昔所未有之害;苞苴有不可胜穷之费,故吾民有不可胜穷之忧”,其言是矣。
宋朝统治者,在惩治赃官上是下了功夫,取得了一些成效的。尤其宋太祖,太宗、真宗以及南渡后的孝宗。然而贪赃受赇之风,为什么屡禁不止呢?这只能从社会根源上去 寻求答案。贪污受赇是剥削阶级社会的产物最大限度地压榨和剥削劳动人民,来满足他们的私欲,这是他们的阶级本性。
基于这种认识,我们说,宋代为惩治贪官而制定的法律,也都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其目的是维 护封建政权。当官吏贪赃枉法成风,危及到封建国家的根本利益时,政府就要以法严加制裁,官风就有所好转。 一旦制裁触及到大 多数统治者利益,特别是触及到那些掌握相当权力的官员时,法律就失去了它的威力 (文中此例很多)。
所以,宋政府为应付这些特殊案例,在法律之外,还制定很多与法律有同样效力的敕、令、格、式、例。有司在处理贪赃案件时“以敕代律”, “敕律并行”的情况很多。有些赃吏,根据法律本应 严处,而有时受敕、令、格、式、例所限,而得以赦免。除此之外,还通行所谓“八议” 制度,对特殊案件,特别是涉及高级官员的案件,要召集政府高级官员议定,然后奏裁。
会上往往争论不休,议而不决。很多犯赃者,以所谓亲贤、故旧、功臣、宾贵而得以宽刑,逃之夭夭了。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官吏的贪赃行为,践踏了法律的尊严。有的臣僚对此深表不满:“有司所守者法,法不载,然后用例,今引例破法,非理也”。
结语:“严刑治民,宽典待吏”,这是剥削阶级社会,统治者执法的立足点,在封建专制时代的宋代,要想根除贪赃的积习是不可能的。尽管如此,宋代惩治贪赃的斗争,对宋初统一事业的完成,封建政权的巩固是起了一定作用的,我们认真总结宋代在惩治贪官方面的经验,披沙拣金,或许会得到一些有益的东西。
参考文献:
《宋史 ·丁谓传》卷252. 《 太平宝训政事纪年 》
《诸臣奏议》7卷87《冽赏门》
《长编》港220,照宁四年二月
《宋史 · 高宗本纪》卷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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