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并结合司法审判口径,裁审机构一般认为,认定劳动者属于“被追究刑事责任”,须以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书作为依据。鉴于员工目前仍被关押在看守所中,当前阶段也只能说明员工涉嫌刑事犯罪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但其尚不符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认定要求。
另,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而该规定未允许用人单位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建议公司优先通过书面形式向员工发送通知,告知其暂停劳动合同的履行。公司可在确保该通知送达后,停止发放员工的工资并停止缴纳员工的社会保险。后续待形势进一步明朗,可再做进一步的处理评估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