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中双方反目成仇:哪些情形女方反咬一口难以成立强奸罪

宛丝听涛 2024-04-22 03:13:35

现实生活中常常不难遇到这样的情形:本来男女双方你情我愿存在婚外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后来由于一方移情别恋,另寻新欢或者经济上不能满足要求,或者一方感到累了不想再保持不正当关系,另一方不依不饶,达不到目的后女方通常是反咬一口,控方男方强奸自己,男方处于非常被动的状态,那么这种特殊情形下的反咬一口能成立强奸罪吗?

先来看看反咬一口常出现的几种情形

01 不正当关系被发现后的反咬一口

张某男王某女因工作关系心生暗恋,共同语言多,不久就发展成婚外情关系,平均一周要约会一次,开始两人的行为神不知鬼不觉,倒也相安无事。各自的老婆或丈夫也未发现端倪,这种爽歪歪的关系一直维持着。

有些事哪怕是比较危险的事情,只要做了两次没有发现当事人就会胆大起来,张某男与王某女不敢在外开房,就打起了办公室的主意,一天下班后张某男向王某女使了一个眼神,王某女心神领会,到了下班的时间便借口有点事情未处理完毕,在办公室留了下来,半个小时后,两人一前一后来到了单位的资料室。他们选择了最危险的地方,觉得那儿是最安全的地方。

常言道: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常言还道:不怕贼偷,就怕贼惦记。

张某男与王某女自以为两人之间的事只要自己不说,别人就不知道。他们哪里知道,男女之间的关系同事最敏感,漂亮的王某女早就有人注意到她的行踪。当他们进入资料室后,就有人暗中注意了,半个小时后,当他们从资料室里相隔几分钟后一前一后出来,特别是王某女理了一下叛乱的长发,加上两人出了资料室后东张西望的神情,已经说明了一切。他们可以说到资料室找资料,问题是两个人不在一个科室,工作说没有交叉,为何要一起在下班后一起到资料室找资料?

在不恰当的时间,不恰当的地点,去办一件理由不充足的的事,越是想自圆其说越是难以自圆其说。

当两人之间出资料室的视频暴露在网络上后,尽管只有几小时的时间,这样的事只要有一个人知道就够了。很快就传遍了整个单位。

王某女有一个不愿放弃的家庭,当丈夫让她给一个合理的解释后。王某女哭了,说是张某男在她到资料室查资料后,突然闯进资料室强暴了她。王某女的丈夫说只要能证明是别人强暴了她,就原谅她。

王某真的行动了,找单位领导说张某男强奸了她。张某男见王某女这样无情,索性也找领导反映情况,如实供述了两人之间的恋情,不是这一次而是长达数年之久,并提供了两人联络的不常用手机号,用于两人联络的暗语,单位领导一时也不好作出处理决定。王某的主张已经上升到刑事犯罪,张某的供述则属于纪律范畴,最终是公职人员婚外不正当性关系当受到纪律处分。而王某女的丈夫的意思是要妻子证明不是婚外情,这事不可能这样草草了事。

结果当然是两方各揭伤痛,多年来一些鲜为人知的畸形恋情让同事知道的越来越多,结局如何,案例后有统一说明。

02 女方利益未得到满足的反咬一口

周某女是通过公开招聘进入某事业单位,入职时已年近三十,在事业单位工作说白了,待遇虽然稳定,却并不丰厚,真正所图的还是想混个一官半职,以图将来。

周某显然不想靠熬年头来得到职位,这样的话就算不到猴年马月,咋说短时间内要想升职可能性小到几乎没有。体制内的单位就是这样,你再优秀,对不起说好听一点,就是讲资历,说难听一点,就是先来后到。只要没有违法违规,能力弱一点,也不会让别人下来,让周某女上位,只有别人犯错了或者到龄了休息,腾出位子,周某女才有机会。

周某女不想这样熬年头,做一个一般的科员又不甘心,欲望与理智较量后就打起了走捷径的主意,周某女的捷径是获得单位主要领导的支持和帮助。

由于长相甜美,周某的想法与单位主要领导的爱好竟然不谋而合,两人就开始了心照不宣的互动,这一开始不要紧,竟然保留了三年多的时间,周某见自己年近35的事业年龄关键时间关口,就逼着主要领导落实待遇,主要领导也想了一些办法,可有些事情也不是随心所随心所欲的,无奈中层正职副职都满了,想增加一个科室,往主管部门申报却被退了回来,理由是三定方案(定职能、定科室、定人员)一旦确实不得随意更改。这一搞倒让领导慌了,原本以为顺理成章的事看来要泡汤。

当两人再一次在一起亲热后,周某话中的唠叨也就多了起来,周某女说“原以为一把手在一个单位说一不二,没想到一点小事也办不成”,听到这话的领导也不舒服“没想到长得漂亮,内心也很世俗”,这些话伤害性不大,侮辱性极强。

两人越说话越不投机,最后发展到争吵,领导见不得下属与自己争吵,感觉没有一点尊严,却忘记了当时的场合,有不闲事大又爱管闲事的人给派出所打了一个电话“某房间里嫖客与卖淫女因价格谈不拢要打架,办案人员一到场,领导与下属发生婚外情的事情迅速传开。

周某女坚持是领导强暴了自己,可场合特殊,两人怎么出现在那里的,未必约定到某个地方去强奸,但周某说是领导约定自己去说事,没有想到说事的过程中强暴了自己。

这种情况下发生的性关系该如何定性,与前面的例子一样,文末有交待。

03 男方不想继续保持关系女方反咬一口

关某男系一公务员,吴某女为一灵活就业人员,当年吴某女去关某男所在的政务服务中心办事而结识,并互留了联系方式。

男人只有心中有了某女,总会找理由和借口想方设法联系。一个月后关某男便按吴某女留下的联方式打了一个电话,问她办的事情进展得怎么样,说是现在各单位要求转变工作作风,自己回访跟踪一下上次办事的效果。

吴某女虽长相漂亮,自然也不傻,知道是关某男在找话说,自己内作凭心而论也不拒绝与公职人员打交道,就这样两人慢慢加强了联系。

男女之间联系多了,就会偏离联系的本意,关某与吴某渐渐变成了红颜知己。与别的女人不同,吴某自己不缺钱,也就没有想在关某身上得到多少金钱的回报,只是有个在公务员行业里的知已,对自己日后的事业多少会有些帮助。

两人交往了一段时间后,关某男开始直奔主题,在两人的一次约会中,关某男未能控制住自己,在吴某并不主动接近半推半就的状态下发生了关系,慌乱中还扯破了了吴某的裙子,当时吴某还开了一个玩笑,你不像没见过女人的男人。

有了第一次,第二次,第n次就很正常。

也不知是关某良心发现对不起妻子,还是又见到更多年轻漂亮的女人,关某男开始有意疏远吴某,几次吴某约他吃饭,关某都借口没去,吴某还以为是他工作忙。

直到吴某过生日那天,她约了几个要好的闺蜜,关某还是没有出现,闺蜜都知道吴某有一个公务员知已,吴某过生日却没有出现,也煽风点火说关某一定是移情别恋了。

吴某思前想后一联想,觉得关某确实是想网甩自己,她也想好了,决定与关某敞开心扉谈一次。

这次关某来了,与吴某的猜想一致,关某说“你也不小了,该成个家了,这样下去对谁都不好,现在单位管得非常严。“

吴某很不高兴:”与你交往,一没花你的钱,二没逼你离婚,连这种情人关系你想建立就建立,你想结束就结束?不想来往也可以,交往这五年多来,一个月二次全部最少 也有100多次,自己尽管不是出卖色相的人,凭自身的条件在夜店里一次汪会少于1000元,加上平时一起的开销一人承担一半,吴某让关某拿出20万元来补偿,否则告他强奸自己,因为第一次在一起时,关某还扯破了自己的裙子。

关某在家里每个月工资都要上交,一个月的零花钱不到1000元,别说几天凑20万元,就是10年也凑不到补偿款。

法律解读:上面这些情形女方反咬一口,男方成立强奸罪吗?不妨先看看相关的法律规定再说。

1984年4月26日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的几个具体法律问题的解答》中,第三条是这么规定的:办理强奸案件要严格分清哪些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男女双方先是通奸,后来女方不愿继续通奸,而男方纠缠不休,并以暴力或以败坏名誉等进行胁迫,强行与女方发生性行为的,以强奸罪论处。

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法律秩序就是通过法律调整建立起来的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相对稳定、和谐有序的状态。

上述三种情形,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保持了较长时间,后因多种原因暴露,结合其他背景,女方反咬一口,难以成立强奸罪,不应以强奸罪论处。但是公职人员发生婚外性行为,是党的纪律所不允许,应当受到党纪的严厉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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宛丝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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