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至2022年间,被告人欧某辉、张某妹夫妻二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多种品牌的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在广东省广州市某龙服装城发展非洲客户,并应非洲客户的要求生产假冒多种品牌商标的休闲裤,每条假冒商标的休闲裤的销售价格在30元至39元不等。欧某辉负责采购,张某妹负责对接非洲客户接订单以及收货款、支出成本及派发生产。张某妹、欧某辉共接单生产销售约205.9659万条假冒商标的休闲裤,非法经营数额为6178.977万元,获利100.6583万元。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7日作出(2022)粤1702刑初648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欧某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五万元。二、被告人张某妹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三、追缴被告人欧某辉、张某妹违法所得100.6583万元,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欧某辉、张某妹提出上诉。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5日作出(2023)粤17刑终1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2.法律适用的逻辑与标准(一)销售假药罪的构成要件与司法认定
·假药的法定定义:
《药品管理法》第98条明确“以非药品冒充药品”为假药。本案中,工业氧与医用氧的用途、质量标准差异显著,符合“冒充”要件。
技术标准对比:医用氧纯度≥99.5%且需控制有害成分,工业氧仅需≥99.2%,两者直接关系医疗安全。
刑法第141条的适用逻辑:
法院未拘泥于实际健康损害,而是以“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认定“情节特别严重”,凸显对药品管理秩序的保护优先性。
(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数额计算与证据规则
· 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依据:
根据《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解释》,非法经营数额包括制造、储存、运输、销售各环节的侵权产品价值。本案将未发货订单纳入计算,但需扣除无证据支持的金额。
证据采信规则:
账本记录需与实物证据(如出货单、裁床单)相互印证,避免单一证据的片面性。
排除重复计算:扣押的假冒产品若已包含在账本总量中,则不再重复计入。
03.司法裁判的差异化与共性分析(一)差异化:法益保护重心的分野
销售假药案:侧重公共健康与国家药品管理秩序,即使未发生实际损害,仍以行为危险性定罪;
假冒注册商标案:聚焦知识产权与市场经济秩序,以非法经营数额量化社会危害,注重经济价值保护。
(二)共性:严格证据标准与实质危害认定
·证据链的完整性要求:
销售假药案中,销毁财务凭证的行为被认定为掩盖犯罪故意,需通过间接证据补强;
假冒注册商标案中,账本记录需与其他证据形成闭环,方可确认数额。
·实质危害的推定逻辑:
两案均未要求直接损害结果,而是通过法律拟制(如销售金额、侵权规模)推定危害性,体现刑法预防功能。
04.法律启示与实务建议(一)企业合规风险防范
药品与工业品分类管理:企业需严格区分医用与工业产品,避免技术认知偏差导致的刑事风险;
知识产权授权审查:生产销售涉及商标的商品前,必须取得权利人授权,并保留完整的许可文件。
(二)司法实务的完善方向
明确技术标准与法律定义的衔接:针对医用氧等特殊产品,需通过司法解释细化“药品”认定标准;
统一数额计算规则:建议出台细则明确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方法,减少地域性裁判差异。
(三)辩护策略的优化空间
技术抗辩的运用:在销售假药案中,引入专家证言质疑危害性;在商标案中,挑战数额计算依据的客观性;
程序合法性审查:重点关注证据收集程序的合规性,如电子数据提取、账本鉴真等环节。
05.律师辩护要点(一)销售假药案(新疆某气体制造有限公司)的辩护要点
· 事实认定层面的挑战
控方指控的销售金额为584.49万元,包括2017年后的514.04万元及2016年的70.45万元。辩护律师可重点审查:(1)2016年销售部分的关键证据(如出库单、财务凭证)是否因被告单位销毁而缺失,导致该部分金额依赖间接证据(如医院单方记录),需论证证据链不完整;(2)是否存在重复计算,例如倒装医用液氧储存罐的计量误差是否被忽略。
法律依据:刑事证明标准要求“排除合理怀疑”,若部分金额无直接证据支持,应主张扣除。
· 法律适用层面的抗辩
医用氧的“药品”属性争议
尽管《药典》将医用氧列为药品,但其作为气体的物理特性与常规药品(化学合成药物)存在差异。辩护律师可主张:(1)行业实践中医用氧常被归类为“医疗耗材”,其法律定性存在模糊性;(2)若未直接造成患者健康损害,是否符合《刑法》第141条“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构成要件?
关联案例:参考其他地区类似案件,部分法院对“药品”定义采取限缩解释,仅认定直接用于治疗的化学药物。
· 量刑情节的挖掘
被告单位已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可主张进一步从轻处罚:(1)退缴金额是否覆盖全部违法所得;(2)是否主动协助医院更换合格医用氧,降低社会危害。
被告人田某忠作为生产厂长,仅负责技术操作,未参与销售决策,应主张其属从犯,减轻刑罚。
(二)假冒注册商标案(欧某辉、张某妹)的辩护要点
· 非法经营数额的精准界定
控方根据账本记录认定非法经营数额6178.97万元,但需审查:(1)账本数据与出货单、裁床单等实物证据是否一一对应;(2)未发货订单是否实际生产,是否存在虚构交易可能。
法律依据:《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解释》要求“已销售”部分需有实际交付证据支持,否则应扣除。
· 商标侵权的主观故意抗辩
客户知情权的争议:非洲客户明确要求生产假冒品牌服装,可主张其知晓产品性质,被告仅满足市场需求,主观恶性较低。
参考依据:若买方主动提供假冒商标模板,可能构成共同犯罪,但本案中客户未被追责,可质疑定罪合理性。
合理使用或授权误解的可能性
辩护方可主张:(1)部分商标已过保护期或权利人未在中国注册;(2)被告误信中间商提供的“授权文件”真实性。
· 证据合法性与鉴定程序的质疑
账本记录的鉴真问题:若账本提取过程未由被告人签字确认,或电子数据未封存,可主张证据来源不合法。
商标同一性的鉴定瑕疵:控方需证明涉案商标与权利人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若鉴定报告未对比细节(如字体、图案比例),可质疑结论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