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妻子冒名顶替,要求保险公司赔付,法院支持吗?

浅显易懂商业 2024-05-30 02:26:30

来源 | 湖南高院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24日晚上,付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时,受李某驾驶的小型越野客车远光灯影响,付某碾压到酒醉躺在地上的行人匡某,造成匡某受伤。事发后,付某为逃避责任,指使其妻子冒名顶替。

事发3日后,付某主动到公安交管部门承认其是事发当晚的实际驾驶人。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付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次要责任,匡某承担次要责任。付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无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上述规定内容作加黑提示。付某驾驶车辆的所有人为该车辆投保时,在《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上进行了电子签名。后付某与匡某、李某及保险公司就事故赔偿责任协商未果,原告匡某起诉至法院。

诉讼中,付某认为,其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匡某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先行理赔。

保险公司认为,付某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责任指使其妻子冒名顶替,其行为属于“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情形,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付某指使其妻子冒名顶替为肇事车辆驾驶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机动车商业保险免责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本案中,付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妥善保护现场,未及时向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交通管理部门报案,相反,指使其妻子冒名顶替为事故发生时的肇事车辆驾驶人。直至事故发生后的第三天,付某才向公安交管部门如实供述其为实际驾驶人。付某指使其妻子冒名顶替为肇事车辆驾驶人的行为,主观上具有逃避责任追究的故意,客观上导致公安交管部门和保险公司无法对付某在事故发生时的精神状态以及是否有醉酒驾驶等违法情形作出判断。该行为应认定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情形。

对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情形,《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二十二条已明确规定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相关损失和费用。而且,保险公司对该免责条款已尽到了提示和说明义务,投保人本人也已签字确认其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免责条款,该免责条款对双方均发生法律效力。据此,法院在判决中判定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就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对投保人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在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

本案中的保险公司对“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情形的免责条款内容进行加黑提示,付某驾驶车辆的投保人亦在免责声明书上签字确认,保险公司已尽到了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依法发生法律效力。付某驾车碾压酒醉躺在地上的行人后找其妻子冒名顶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属于故意伪造、破坏交通事故现场。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不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

在此提醒广大车主,故意伪造、破坏交通事故现场是违法行为,发生交通事故后,要注意保护现场,如实向公安交管部门和保险公司反映事故情况。切莫作虚假陈述,否则弄巧成拙,轻则被保险公司拒赔,重则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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