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蔡某某,女,1953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宝 楼1号,公民身份证号:42010 71626。电话:15377011176(张军)
被告人:张某,男,1974年08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公民身份证号:4222 90013,电话:186 9792、137 234。
罪名:侵占罪
刑事自诉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张某侵占罪刑事责任,刑期5年;
2.请求判令被告人张某退赔455万元至实际退款日存款利息;
3.请求启动刑事追赃程序,追缴赃款。
事实和理由
1996年12月14日,自诉人蔡某某借被告人张某名义,购买了上海卢湾区徐家汇路538号路的天天花园天苑楼栋10层D室房产。
房产由自诉人蔡某某和被告人张某的同事张某某以被告人张某的名义与上海某某地产发展公司签订《上海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合同》 (合同编号: )购买,合同上的张某名字也是张某某所写。房屋面积170.24平方米,价款1,696,270.00元。
1996年11月25日,武汉市某某某服饰公司用其武汉投行账号8141-301-9869转款上海某某地产发展公司在上海市建行卢湾支行055096-00239004888账户,支付购房款50万元。
1996年12月09日,武汉市某某某服饰公司用该公司借用张某身份证所开户的武汉投行180531-01-332账号(私卡公用),转款上海某某地产发展公司支付购房款1,166,270.00元到上海市建行卢湾支行055096-00239004888账户。
1997年03月31日,上海某某地产发展公司交付房屋后,自诉人居住生活至2016年02月。
2016年02月,自诉人蔡某某向购房人王某某出售房屋。因房屋系借被告人张某名所购买登记在被告人张某明细,就委托被告人张某将上述房屋出售给王某某,并收取和管理房款。
2016年02月29日,被告人张某与买房人王某某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将自诉人蔡某某借张某名所购买的房地产证号为:黄2013053176,房地产座落:徐家汇路528号1004室房屋以765万元出售。
被告人张某已代自诉人蔡某某收取王某某买房款765万元,退还自诉人蔡某某310万元。(已申请法院调取证据)
余款455万元经自诉人蔡某某多次联系被告人张某,被告人张某拒接自诉人蔡某某电话,被告人张某还没有退还自诉人蔡某某。
上述被告人张某受托保管自诉人蔡某某卖房款765万元的事实有证据1.《上海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合同》;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证人俞瑞新的证言;4.证人李 的证言;5.中国投资银行电汇凭证(1996.11.25)、中国投资银行电汇凭证(199612.09);6.《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7.蔡某某收取310万银行流水;8.张牡丹、张正支付765万被告人张某的银行流水(已申请法院调取)。证明,证据确凿充分。
被告人张某代自诉人蔡某某保管卖房款765万元,退还310万元后,余有455万元未退还。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一款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构成侵占罪。
为此,自诉人蔡某某对被告人张某提起刑事自诉,并主张刑事请求事项中的请求。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自诉人: (蔡某某)
2024年1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