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圣祥
日前,6批次来自河南省企业生产的辣条被湖北省食药监局公布为不合格产品,其中包括卫龙辣条。湖北省食药监局新闻宣传处相关负责人表示,湖北全省目前已下架涉事批次的卫龙辣条等6批次调味面制品。“有国标,有地标,如果(辣条)销售到湖北,就要按国标。”
虽然卫龙辣条已经公开回应,自己的辣条产品,符合河南地方标准,完全合法合规,但依然被湖北食药监部门下架了。给人的感觉是,标准打架,企业遭殃。之前,人们以为是河南的标准与湖北的标准不同;其实,湖北并没有自己的辣条地方标准,下架的依据是“按国标”执法。
问题是,今年5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才发布关于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调味面制品》等4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也就是说,辣条(调味面制品)的国家标准尚未落地。“国标”并未出台,又何以用来执法呢?
2015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曾发布《关于严格加强调味面制品等休闲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明确将其纳入“方便食品”实施许可。通知同时强调,没有地方标准的,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积极协调卫生计生部门,推动制定地方标准。换言之,该通知对辣条的规范,主要仍着眼于推动地方标准的完善。
可惜,辣条的地方标准,似乎只要河南和湖南有,河南将辣条称为“调味面制品”,湖南则叫“挤压式糕点”。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显然采用了河南的叫法。包括湖北在内,多数省份并没有自己的辣条地方标准。湖北此番下架辣条的依据,应该是当年通知中“纳入‘方便食品’实施许可”的规定。
怪就怪在,翻阅《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并无“方便食品”这一门类。“方便食品”到底应归于哪类,仍需相关部门确定。虽然没有“方便食品”,但是有“方便米面食品”,其中确实规定,只能使用一种甜味剂与一种防腐剂。湖北方面,正是据此判定卫龙辣条等为不合格产品,要求下架。
且不说,在辣条国标尚未出台的背景下,随意将三年前一纸通知中的“方便食品”,解释为“方便米面食品”,并据此执法,是否合适;单说一点,这种执法本身,至少并未考虑辣条生产的实际情况——执法应该只是为了规范辣条生产,而不是为了消灭辣条这个食品门类。
去年,《南方周末》在题为《南派辣条VS北派辣条:定国标该听谁的?》的报道中,已经指出过,如果按照“方便米面食品”的食品添加剂规定,“辣条根本成不了型”。唯一的解决方式,是为辣条添加剂单列一个允许列表。河南方面已提出申请,允许添加甜味剂乳链与防腐剂脱氢。接下来,辣条国家标准肯定会对其有所考虑。
故此,在辣条国家标准尚未出台的背景下,无视要使产品“合格”只能消灭这个产品的现实悖论,执意下架符合现有地方标准的辣条产品,是很不合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