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十一了离年底还远吗。刚结婚的小夫妻面临一个逃避不开的话题,那就是到底应该回哪家过年?
按照传统习俗去男方家过年天经地义,很多新媳妇结婚后第一个新年也愿意回婆家过,这样才觉得自己是名正言顺的过了门,但总不能每次都去婆家过年,一次都不回娘家吧?
前几年要不要去娘家过年还经常引发争议,不过最近几年情况就好多了,男女平等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了,现在是隔一年或是至少隔几年要去一下娘家。
这种情况也就是人口大范围迁徙的时候才会有,天南地北的人去广东发财,不可避免的会有不同省份的人结婚,自然就会面临春节只能去一家的情况,现在人口流动已经变低了,结婚的对象也就从附近找了,不会说一年只能去一家了。
当然还在处男女朋友的,应该不用纠结这个问题,没结婚领证没有名分谈不到去谁家过年的问题。男女朋友只是普通的恋人关系,不是法律关系,不受法律调整和保护。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所谓法律关系,就是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社会关系有很多种,比如朋友关系,同事关系,恋人关系,但并不是所有的社会关系都被法律调整。
没有专们的恋爱法规定怎么处男女朋友,也没有说逢年过节到底应不应该给女朋友送礼物,这些是约定俗成的没有法律的硬性规定。
男女朋友不会自动转化为夫妻关系,即使同居了很久也不会形成共同财产,也不会享受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只有结婚领证才有合法的名分。
有个经典的段子,那就是母亲和妻子同时掉进河里,只能救一个的话到底该救谁,标准答案就是两个都有义务去救,因为亲属之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应该救助最容易救的。
如果女朋友和母亲同时掉进河里,只能救一个那应该救谁?不好意思只能救母亲,因为女朋友和这个男人没有亲属关系,男人对她没有救助义务,但是男人对母亲却有救助的责任。
下次你女朋友再问这个问题,就这么回答她,说你先跟我领证了才有资格问我这个问题。
婚姻家庭关系是非常典型的法律关系,有人说家庭关系是不能讲道理的,而是应该讲感情,但是婚姻法坚决的告诉你们不对。
法律关系是不讲情也不讲爱的,讲的就是权利和义务。婚姻法用大量的篇幅讲了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比如夫妻在家庭生活中地位平等,夫妻有互相抚养的义务,如果是共同负债要夫妻共同偿还。
结婚的时候还好说,就那么几个结婚条件,离婚的条款一大堆,规定到底怎么分配财产,怎么分配子女的抚养权。
二、法律关系的种类
1.确认性法律关系与创设性法律关系
按照法律关系发生的方式,可以将法律关系分为确认性法律关系与创设性法律关系。
我们现行的婚姻法,也就是目前的民法典的婚姻编,其源头是1950年的婚姻法,但并不能说在现行婚姻法颁布之前,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没有婚姻关系。
历朝历代都有关于婚姻方面的法律,甚至在法律颁布之前,婚姻制度已经存在了。换句话说,婚姻制度的存在时间远比我们想象的要长,我们的祖先肯定知道,不管婚姻制度有多少问题,它仍然是最适合人类繁衍的制度。
把婚姻这种存在了很久的制度,用法律形式规范起来,详细的规定了缔结婚姻的条件和婚姻的权利义务和离婚的方式,把现存的社会关系上升为法律关系,这就是确认性法律关系。
还有一部分法律关系是创设性法律关系,创设性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而建立的全新社会关系。
在法律规范对该种社会关系作出规定之前,该种社会关系并不存在。法律规范的存在是创设性法律关系存在的前提,如在证券等金融市场诞生后所形成的各类金融法律关系。
前几年有个人大代表提议,我们之前是摸着石头过河,先把事情办了,有了正反两面方面的经验教训,再把它上升为法律。
这在法制不健全又没有太多改革经验的时候是没有问题的,但是现在我们的法律已经比较完善了,如果再以破坏法律的方式去改革弊大于利,建议以后的改革是先立规矩后办事。
他的提议已经被采纳了,现在股票注册制改革,牵扯实在太大,一直很难落地,但是证券法却先行修改了,为注册制扫清了障碍,慢慢的其他的法律条文才修改,注册制在若干法律条文的保护之下逐渐落地。
美国也是以国会立法的方式,通过一项又一项的改革方案,设立一个又一个政府部门,形成一个又一个新的法律关系。
2.第一性法律关系与第二性法律关系
按照不同法律关系之间的因果关系,可以将法律关系分为第一性法律关系与第二性法律关系。
第一性法律关系是人们依法建立的不依赖于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法律关系,也称为“主法律关系”。第二性法律关系是由第一性法律关系派生出的、具有从属地位的法律关系,也称为“从法律关系”。
去银行贷过款的朋友们应该清楚,银行发放贷款一般是要求借款人签订抵押或担保合同。
和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是一个典型的主法律关系,是能独立存在的法律关系。
和银行另行签订的抵押合同是从法律关系,是为了保护借款合同而存在的。
抵押权之所以能够保护债权的实现,是因为所谓的抵押是把一部分财产拿出来担保一部分债权人优先受偿。
如果一个企业自有资产1000万,却欠了一个亿的负债,公司是可以破产的,破产清算的时候债权人的债权不管先后顺序,统一按10%的比例去清偿。
如果张三有100万债权,却得到了这个公司150万的厂房作抵押,张三就可以以150万厂房去优先清偿,不管把厂房拍卖变卖还是折价给张三都可以。
那一百五十万的厂房还完本金利息之后,可能还剩下40万,剩下这40万再由其他债权人按比例清偿。
3.双边法律关系与多边法律关系
按照法律关系的主体数量,可以将法律关系分为双边法律关系与多边法律关系。
双边法律关系是指在特定的双方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民事借贷中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民事诉讼中原告、被告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
我们签订借款合同或者是去法院打官司是两方在争锋,借款合同一方是债权人,一方是债务人,去法院打官司,一方原告,一方被告。
所谓双边法律关系,并不是两人法律关系,而是分成泾渭分明的两个阵营。债权人是一个阵营,债务人是一个阵营,但债权人可能有好几个,比如三家银行给一个建筑公司贷款,债务人是建筑公司,债权人一方是三家银行同属一个阵营。
多边法律关系是指在三个或三个以上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如股份有限公司各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劳务派遣中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务派遣法律关系。
多边法律关系有三个以上阵营,典型的就是劳务派遣法的关系,劳动者是一方主体,他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公司是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在和实际的用工单位签订派遣合同。
三、法律关系的要素
既然是关系,就应该是人跟人之间的关系,能形成关系一定有利益,这就是法律关系的要素,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与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关系是人跟人形成的,这就是法律关系的主体,里边的利益就是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是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权利和义务就是法律关系的内容。
有一天我去菜市场买萝卜,卖菜的小贩和买菜的我就是法律关系的主体,我们买卖的萝卜白菜就是法律关系的客体,达成了交易十块钱买三斤萝卜,我给他十块钱他给我三斤萝卜,这就是法律关系的内容也就是买卖合同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四、法律关系的主体
在我们眼里人跟人之间才有关系,但现代社会非常复杂,如果光是人跟人之间形成法律关系,那到现在为止都没有铁路,没有机场。
为了方便社会化大生产必须赋予企业独立的地位,让企业也成为法律上的人,法律把社会组织赋予人的地位,这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法人。
大家平时见得最多的企业就是公司,公司就是一种典型的法人,如果没有公司制度,靠一家一户的积累,我们现在都没有办法修建机场和铁路。
公司可以发行股票从广大社会民众那里筹集大量的资金,把小钱汇聚起来变成大钱,把短期资金接续起来,变成长期资金,这样就可以投入到生产经营中。
除了公司,政府机构甚至国家也可以成为主体。大家经常看到的行政诉讼就是民告官,如果政府部门不能成为主体,当然就不能够成为被告人。
国家在对外交往中也可以成为主体,可以签订国际条约和协定。
最常见的主体还是自然人,所谓自然人,就是像咱们这种有爹有妈自然出生的人。
五、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大家可能会问,从多大开始有做人的权利?答案是从出生开始,只要婴儿呱呱坠地脱离母体就拥有做人的资格,这就是权利能力。
权利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是法律关系主体实际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我们成年人享有的各种权利婴儿都有,如果他没有相关的权利,大家为什么给新生儿上户口呢?上户口人家上来就问你家孩子叫什么呀?这不就是非常重要的一项权利——姓名权吗。
小孩儿除了吃奶,几乎什么都不会,连睡觉都不会他只是觉得特别难受,睡觉的概念还得大人培养他,慢慢的哄着他才知道困了就闭眼睡觉,否则他是越困越哭闹,根本就不知道自己只要闭上眼睛就会舒服了。
孩子什么都干不了,但他又有拥有权利,这时候怎么办呢?只能由他爹妈帮他行使权利,这就是法定代理,比如明明姓名权是属于孩子的,可我们谁的姓名不是父母或者是其他长辈给起的呢?
好像没有人生下来不是先哭,而是说我叫某某某,那父母不是惊喜而是惊吓。
权利能力是人人平等的,大家对此没有太多认识,因为建国后人人平等没有所谓的皇帝贵族和士大夫阶层了。
在封建社会却有皇帝有贵族有士大夫,还有平民和水上的疍户,在清朝时期,水上的疍户备受歧视不能参加科举,明清时期只要中个举人全家就可以免服遥役和免除赋税。
这就说明古代人跟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现代社会只有一项权利是不平等的,那就是结婚权必须男年满22年女满20周岁才有,但岁数到了能不能找到对象得看大家自己。
不到这个年纪,即使有了对象也没法结婚,这是唯一看起来不平等的权利。大家觉得这是正常情况。
既然孩子是逐渐长大慢慢懂事,那什么时候才能独立做主呢?是大学毕业之后有了工作嘛?
这就涉及到自然人的行为能力,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划分的标准非常客观,就是年满18周岁精神智力健康的成年人就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各种事情都可以自己做主,要为自己的行为负完全的法律责任。
不满八周岁,也就是小于八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没有办法自己做主,也不需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所有的事情都由他的爹妈也就是法定监护人做主,因为这时候孩子太小了没有太多的分辨能力,只知道糖是好吃的,零食是好吃的,就知道玩,估计也已经知道钱是好东西了,其他复杂的情况自己还是判断不了。
八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说大于等于八周岁,小于18周岁。
他们有一定的行为能力,在一些小事上可以自己做主,能够自己做主的行为也可以自己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大点的事情是要父母做主,即使自己做了一些大事也没有办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除了一些小事可以做主,一些让他纯获利益的行为也是成立的,典型的就是过年了爷爷奶奶给一个十几岁的小孩压岁钱,请问这个小孩可以自己接受吗?当然可以,因为八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纯获利的行为是有效的。
接受长辈的压岁钱,他没有任何义务,只是单纯的享有利益,所以压岁钱这种长辈的赠与行为,在法律上是生效的,这也就是为什么很多半大孩子信誓旦旦的跟爹妈说,压岁钱就是我的钱,你不能骗我的钱。
从民法上讲,压岁钱还真是人家的钱,父母只是代为保管而已,甚至有时候保管都不让父母保管。
至于什么是大事不能做主,小事可以做主,怎么界定大事小事,这个当然是根据他的年龄和我们社会的普遍的认识去看待。在判决的时候,多大的孩子能够干多大的事,法官心里当然是有数的。
为什么我们要求孩子们在小事上可以做主呢?道理很简单,因为我们要培养身心健康的公民,培养能独立生活的劳动者。
如果18岁之前一点事情都不让他做主,18岁之后立刻让他负完全的责任,大家觉得可能吗?独立自主的能力又不能从天上掉下来,如果不在一件一件的小事上去积累,让孩子自己做决策,自己承担责任,孩子长大了怎么能够面对沉重的社会责任呢?
有的家长从小到大不让孩子谈恋爱,甚至大学都不让谈,大学一毕业就要求过年一定要带个对象回来,你都不让他接触异性,这对象能从天上掉下来吗?
只有从小事积累,哪怕做错了,也让他知道该怎么承担责任,慢慢的他的心智和身体就自然而然的一同长大,不会出现外表已经是一个成年人,内心仍然是一个巨婴的状态。
民法典还有另外一个条款,那就是劳动成人说,也就是说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这是一条过时的条款了,但是反映了我们这几十年的沧桑巨变。
80后应该知道广大的农村地区,是七周岁入学一年级,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之后,差不多就是16周岁,80后的同龄人能走升学这条路一路走到大学的比例非常少,有相当一部分80后初中毕业就直接出去打工了。
16岁初中毕业出去打工天南地北去广东,离家有个几百里上千里,这个时候不给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他怎么维护自己权利?他怎么签订合同,怎么去仲裁,怎么去诉讼?
既然他已经养活能养活自己了,就应该把他当成大人来看待,甚至很多80后初中毕业去打工,经常把钱寄给家里,有时家里的主要生活来源就是这些十六七岁出去打工的孩子赚的钱。
当然现在这种情况已经很少了,可能有父母让孩子锻炼一下去打个暑期工,做个收银员做做导购,但现在没有几个父母舍得孩子初中毕业就离家千里出去打工。
甚至能让孩子读高中,就让孩子读高中,能在学校多待几年就多待几年,学历能多高就让他多高,生活好了之后自然不忍心让孩子受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