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11日,舟山市人民政府公布《舟山新城和海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某项目“6·2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2024年6月27日下午13时58分,位于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某地块发生一起一般高处坠落事故,导致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10万元。经调查认定,舟山新城和海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某项目“6·2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高处临边缺少防护,作业人员未有效系挂安全带,进行翻越、跨越等危险动作,发生高处坠落导致1人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事故基本情况事故发生单位:和海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舟山海锐建设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中海监理有限公司
事故发生经过6月27日上午马某某(死者)和苏某某铺设其他楼层的电缆线,下午13时许刘某某将堵塞点疏通,13时50分许马某某和苏某某前往9层铺设电缆。
3号楼采光井结构图(采光井未安装防坠落网)
马某某和苏某某将铺设9层电缆线作业分成两段,一段从9层电缆井出线沿着9层连廊铺线至弱电井,另一段从弱电井沿着打好的孔洞,用花线绑扎固定做牵引,拉至8层入户配电箱中。
马某某和苏某某先将连廊上拉过来的电缆线接至弱电井,13时50分许苏某某前往9层弱电井处进行送线,马某某与刘某某站在苏某某旁边聊天,随后苏某某前往设备平台西侧玄关处进行拨线,马某某前往设备平台,13时58分许马某某高处坠落,从9层坠落至1层地面。
1层坠落
9层护栏尺寸图
设备平台尺寸图
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查看医疗证明、人员询问等方式,综合分析认定事故直接原因为:高处临边缺少防护,作业人员未有效系挂安全带,进行翻越、跨越等危险动作,导致发生高处坠落。9层作业现场采光井周边存在缺少防止坠落的安全网、可系安全带的固定点、可靠的临边防护等缺失,均是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
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1.和海公司。
(1)高处作业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3号楼9层连廊护栏处未选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建筑物临边的立面防护;9层采光井周边有作业,下方未安装防坠落平网;连廊防护栏杆只有1.2米高的顶向横杆和间距0.9米的立杆,起不到防止人员坠落的作用;为作业人员配备了双扣安全带,但9层采光井周边无直接系挂该型号挂扣的固定点。
(2)双重预防机制不落实。未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对于施工作业人员的岗位风险辨识不到位,对于作业人员未有效系安全带进行高处作业的行为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对施工作业存在的问题隐患未及时消除。
(3)安全技术交底不落实。未按规定要求记录安全技术交底,未按规定检查每个岗位周围的作业情况是否无患、各类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2.中海公司
作为项目监理方,对施工单位在3号楼9层采光井周边设备平台混凝土打孔破碎、电缆穿孔拉线等有一定时间长度的作业行为,缺少有效监督检查,对高处临边作业缺少防护的事故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并加以制止。
3.海锐公司。
未认真履行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对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临时高处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履职不到位的现象存在失察。
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1.马某某。和海公司员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死亡,不再追究相关责任。
2.傅某。和海公司某地块项目经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住建部门给予其暂扣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建议市应急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3.沈某某。和海公司安全科负责人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住建部门依法对其作出处理。
4.何某。和海公司某地块项目部安全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住建部门依法对其作出处理。
5.徐某某。和海公司某地块项目水电班班组长,责成和海公司内部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住建部门。
6.章某。中海公司专业监理工程师,责成中海公司内部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住建部门。
1.和海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建议市应急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中海公司。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建设工程监理规范》5.5.6的规定,建议由住建部门依法对其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
3.海锐公司。责成海锐公司对相关人员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住建部门。
来源:舟山市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