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见过的用人单位不提供证据的后果。
军哥说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关于证据的规定,该法第39条规定,当劳动者无法提供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这条各地的仲裁机构都执行得非常不好,至少我是没有见到过他要求应用单位提供的,至少我更加没有见到过。应用单位不提供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他们总是要劳动者提供。劳动者是在用单位管理着,比如考勤记录、计件工资的、加班的那些录像等等。
不提供,劳动者说有,但是劳动者提供了,用户单位也说这是复印件、拷贝件,不是原件,但是仲裁庭却不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我不知道他是怎么想的,他是几个意思。
国家法定明确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9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
首先你就要指定他提供,他不提供,不提供你就告诉他,你就承担不利的后果。我跟大家分享一下怎么叫他承担不利的后果。劳动者说我的加班工资有多少,你仲裁庭就应该认定有多少。但是这是很多仲裁员跟我来辩论,哪有你瞎说,不是我瞎说,是他放弃抗辩权利。
我说我的加班工资有2万,他不提供这个凭证过来,那你什么问题?这肯定就是根据我是真实的要承担不利后果了。他放弃抗辩,放弃举证,我提供,说他有一个什么资料,一个台账,他不提供,我就说我的效益工资是有多少多少,你是根据我的陈述来判,这就叫承担不利后果。
这个承担由用人单位来承担不利后果的做法我是没见到哪个法院,不哪个法院,哪个仲裁庭,他们这么做,但实际上他们是应该这么做,但是他们总是为违法的甚至犯罪的用人单位思考,那不是加速他们的负担,这不叫加重他们的负担,这本身就是法律规定。他应该承担的不利后果是他不提供证据,不利后就承担不利后果,怎么承担?劳动者说是多少就是多少。
但我这观点还没看到哪个法院支持过,大家看我张律师说的是对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