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的复制件也是证据。
军哥说法。
证据的复印件也是可以作为证据的,也是能被人民法院采信作为案件事实依据的。不是有些律师,所谓邵律师他们说的复印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法律从来就没有说复印件不能作为证据,复印件肯定是证据,它是个复印件的证据,从来也没说复印件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但只是说不能跟原件核对的复印件,又不能辨别真伪的复印件才是不能作为事实的认定事实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11条规定,那些原件灭失毁损的,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也不会交的,其他人控制之下不愿意提供的,篇幅过大不宜提供的,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也无法获取原件的。
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的证据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并不是说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比如复印件在其他的文书中出现过,在其他案子中出现过,甚至在对方当事人的材料中也出现过,怎么不能作为依据?肯定能作为依据。所以复印件只要是能得到其他证据的佐证,其他案件事实的佐证,它是能作为案件事实的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