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千万条,安全仅一条,开车上路,还是得注意安全。
本案发生在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被告王某,男,1981年出生,嵊州人,2021年7月28时下午14时18分许,王某驾车沿104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绍兴市上虞区章镇老收费站路段(1593KW+750M)处时,与前方路边休息的4人发生碰撞,事故致2人死亡,2人受伤,经事故责任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王某主动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当日,王某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
2021年12月20日,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向上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至4年6个月。
2022年1月26日,上虞区人民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4年。
法院认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二人死亡、二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国元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
交通肇事致1人死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交通肇事致2人或者2人以上死亡的,属于恶劣情节,面临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将面临7年以上有期徒刑!
车祸猛于虎,借此事故,也提醒大家,开车上路,还是得集中注意力,安全驾驶,文明行车!
用户10xxx45
在正常机动车道上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应该不负责任。这样基本不会有撞人事故发生。
不悟 回复 06-26 17:24
机动车撞电瓶车的事故也不少
天下溪
到底怎么撞到的,犯了什么错误都不说,如果没有犯错,是不会判刑的
金晓荣 回复 06-26 21:32
小编也不懂
阿森纳
且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这个是机密,,不能让平民知道吗?
本初。卟卟
上虞很多地方非机动车都开在机动车道上,这是事实
DiYiMi 回复 06-25 11:51
不是上虞,到处都是这样吧
用户18xxx04
判的轻了
影子骑士
交通意外事故,又不是有意谋杀,罪不致死。
用户10xxx47
杀人偿命这个词可以从字典中抹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