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机关:伊宁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伊宁市检刑不〔2024〕75号)
1.基本案情
2021年8月至2022年8月期间,伊犁A运输有限公司因缺少进项发票,其法定代表人马某某通过丁某某的介绍,在明知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与B(青岛)物流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虚假的承运合同,自公司对公账户将运费及手续费转账至B(青岛)物流科技有限公司,B(青岛)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扣除5.9%-6.1%的手续费后,将剩余的款项转至马某某提供的顾某某、马某某的银行卡中,完成资金回流后,由B(青岛)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向伊犁A运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62张,票面金额5469117.64元,伊犁A运输有限公司将上述62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用于抵扣认证,抵扣税款金额共计450687元。
2.不起诉理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案发后其认罪态度较好,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并积极补交全部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同时其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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