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了四年的血汗钱,终于要回来了,但高兴早了,接着被告知,同时扣了30多万的税……”
蔡先生如是说,他听到这也是一时懵了,不知所然。
——这是近日发生在江苏江阴的一起特殊的个税纠纷案,这个案件由于牵涉讨薪和欠薪问题而引发网友的关注。
01
原本,蔡先生曾是W公司的销售总监,然而,因与公司间的劳动合同争议,双方于2019年对簿公堂。到了2020年5月,W公司一次性结清了拖欠蔡先生长达四年的薪资及相关所得,几项合计上百万,并在此过程中一次性代扣代缴了其个人所得税,总额高达327692.37元。
对此处理结果,蔡先生表示强烈不满。他认为,W公司在为其申报个人所得税时,错误地将四年的所得合并为一年进行申报,导致应纳税额偏高。于是,他向税务分局提出了退还多缴税款及相应利息的请求。然而,这一请求却遭到了税务分局的两次拒绝。
无奈之下,蔡先生只得将此事诉诸F院,请求F院撤销税务分局的相关答复以及税务局的复议决定。
经过F院的审理,F院认为,由于W公司的原因,蔡先生的多年度个人所得被一次性支付。如果简单地按照支付时点来计算税款,这无疑会加重劳动者的经济负担,违背了税收公平的原则。因此,税务分局最终重新计算了税款,并退还了蔡先生多缴的全额税款,共计47483.85元。
本来,这是一件鲜见的讨薪成功的案例。蔡先生通过不懈努力,最终维 权成功,讨回100万工资。
谁知,钱还没捂热,就砸来30多万的个人所得税单。如果合法那没得话说,问题是企业将本应分四年缴纳的个税按一年一次性扣缴,直接导致税率飙升,这种做法这个企业实不地道。
按理来说,税务分局对此政策应该熟悉得很,但不知什么原因,仅凭W公司代扣代缴的时点符合法律规定,便认为蔡先生的应纳税金额符合法律规定,便二次拒绝蔡先生的请求,很明显未尽到查实义务(根据《税收征管法》第82条,税务机关对企业代扣代缴行为有审查义务),这是万万不该的。
整件事件的根源,其实就错在W公司,本来它就恶意欠薪,官司一打四年,最终,这种恶意欠薪的代价,怎么能由打工人来扛?
这四年来,想想蔡先生都不容易,为了讨回血汗钱,整整耗了四年。在这四年时间里,他面对企业拖欠工资、更换法人、转移财产等恶意欠薪的各种套路,很明显,企业在用“拖字诀”在逼蔡先生放弃。
但蔡先生没有放弃,整整四年维 权路,通过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强制执行等,几乎耗光了自己的积蓄,他才迎来维 权的曙光,哪曾想到,又遭到企业报复性操作,一次性代扣了几十万的个税,这样的企业,真的可恶。
要知道,W企业这种将补发工资全部计入当年收入的“报复性操作”,一般人还想不出这种损招,这种情况适用于45%的顶格税率,结果就是税率畸高。
对此,就连税务部门也不得不承认,企业代扣代缴,分年度计税更合理。什么叫合理避税?法无不可均可为,只要合理就存在,并不违法。
好在F院主持了一把正义,估计也是实在看不下去了,没有这样欺负人的。本来嘛,这家企业的恶意欠薪行为与其高额的税负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不欠薪会有这么高的总额吗?即使要补税,个人觉得也应该是那个企业负担,劳动者不应为企业违法后果买单。
03
我们反过来想一想,如果F院不及时纠偏,那蔡先生就得吃哑巴亏。那么,到底是谁在给我们打工人“设局”?这个值得我们深思。
首先,我们的制度上存在一些漏洞,税务与欠薪监管存在“两张皮”现象。前段时间,有个词挺火的,那就是“恶意讨薪”,我就想问一句,没有恶意欠薪,哪来的恶意讨薪?
当前,企业的欠薪违法成本低,但却能用税法合法收割打工人。有业内法律人士指出,补发工资计税规则比较模糊,这给某些企业留下了一定的操作空间。
据查,全国欠薪案件频发,年均超过80万件,但仅有12%的劳动者发起起诉,多数劳动者不愿也不敢维 权,尤其是面对有些企业恶意合并计税,滥用代扣权,劳动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可能面临着输给税单、执行难、成本高的问题。
还记得今年2月那起“员工因欠薪自杀”的悲剧吗?张某自入职的第二个月起,便遭遇公司的薪资拖欠。累积至2018年9月,他被拖欠的工资总额已超5.6万元。令人痛心的是,在2018年12月11日的深夜,张某在公司绝望地选择了自我了断,同事在他口袋里找到了公司的欠条。
张某的家属随后提起了诉讼,要求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0余万元。然而,F院在审理后认为,欠薪问题属于劳动争议范畴,而张某的自杀行为是个人极端选择,与公司之间并不构成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因此,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F院都驳回了家属的赔偿请求。
对此,法律界人士指出,劳动关系中的欠薪问题与自杀行为难以直接关联,但企业长期拖欠工资的道德责任不容回避。试想,若公司没有拖欠工资,张某又怎会走上这条不归路呢?
所以,如果不从法律层面、企业责任这些方面入手解决欠薪这个问题的话,如果这些制度漏洞不及时堵住的话,那么这个“欠薪-税负”的死循环就很难打开,也就注定恶意欠薪的代价只能由打工人来扛。
好在,这一次这个F院给了一个明确的答案,让我们打工人普了一次个税法,未尝不是一件好事。
记得有位名人说过,当一个普通人的命运往往以悲哀的形象展现时,那代表那个社会的某些地方出了问题。我们及时发现了问题,并修正到位,这就是好事。
但对此类恶意欠薪企业,可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将其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限制其市场准入、融资信贷等经营活动。要知道,讨薪的终点,不该是另一场收割;恶意欠薪者逍遥,守法劳动者流泪,更不该是公平的底色!
我是一束光
税务局是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