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约定“签字盖章”生效,能以未盖章为由主张协议无效吗?

周军律师聊案子 2024-12-09 19:25:12

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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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通常会在协议中约定 “签字盖章” 后生效。

那么,约定“签字盖章”生效的协议,可否以未盖章为由主张无效?

最高院在《醴陵市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勃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对于协议文本中的“签字盖章”的含义,一般认为只要签字或盖章即构成对协议的签署确认行为,而不需要同时具备签字与盖章才能生效。仅以双方未加盖公章为由主张协议尚未生效,理由并不充分,因此不应被采纳。

最高院认为,

原审法院审理期间,桔洲公司和华强公司均认可周宏进是涉案项目实际负责人,项目权利义务由周宏进个人承担;桔洲公司对桔洲公司(醴陵名都天下城二期项目部)的授权行为亦曾予认可。因此,原审法院综合本案实际情况采信《授权及说明、承诺书》的证明效力,并无不当。二审期间,桔洲公司在未提供充分相反证据情况下否认其已自认的事实并出具《情况说明》,二审法院以禁止反言规则未予采信,符合法律规定。

涉案1500万元款项的问题虽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作出约定,但就该款项使用、偿还及计息问题并非当事人不能另行作出约定的内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17.2条约定工程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为主体封顶一周内返还完毕。涉案工程3号栋房屋已于2013年年底封顶并实际交付使用,5、6、7号栋房屋已由其他单位承建。因此,原审判决认定涉案1000万元履约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已经成就,符合本案实际情况。涉案合同虽然未就500万元借款单独约定返还时间,但《补充协议》及《中期结算协议书》已明确借款与履约保证金返还问题一并处理。因此,当履约保证金达到返还条件时,500万元借款亦应同时返还。华强公司关于桔洲公司尚未完成合同约定施工内容,相关款项退还条件尚未成就的意见,与事实不符。

《中期结算协议书》实质是桔洲公司、华强公司对双方债权债务的确认。结合桔洲公司、周宏进向赵勃庆出具的《授权及说明、承诺书》,可以认定桔洲公司将其对华强公司享有债权转移给赵勃庆的事实。从赵勃庆多次向华强公司催收款项的行为也可推知,华强公司实际已经知悉债权转让的事实。由此,原审判决认定涉案1500万元债权已经转让,赵勃庆有权提起本案诉讼予以主张,并无不当。《中期结算协议书》落款有华强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泽君、桔洲公司项目部负责人周宏进及赵勃庆签名。协议书文本中“签字盖章"的含义,一般认为只要签字或盖章即构成对协议的签署确认行为,而非必须同时具备签字与盖章才发生法律效力。华强公司仅以双方未加盖公章为由主张《中期结算协议书》尚未生效,理据不足,依法不予采信。

综上,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合同生效条款的解释、实际履行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以及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倾向等多方面因素,来确定协议的效力。如果签字能够充分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存在其他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如欺诈、胁迫等,法院一般不会支持以未盖章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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