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证法三大规律毛主席为什么舍二留一?

仰之亦行之 2024-05-16 19:50:52

毛主席不仅是伟大的政治家、革命家、思想家、军事家、历史学家,还是伟大的诗人和伟大的哲学家等等。总计不下十三“家”至十五“家”,甚至更多。他的哲学造诣尤其了得,因为除哲学家外,他的其他十余“家”中,大多闪耀着哲学的智慧和光芒。

在哲学方面,毛主席不仅是一个彻底的唯物论者,更是一位享誉中外的辩证法大师。众所周知,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厘定的三大规律分别是对立统一规律、质量互变规律和否定之否定规律。那么,在有关毛主席的哲学讲话中,为什么他把质量互变规律和否定之否定规律这两大规律舍去而只留一个对立统一规律呢?毛主席曾经说过,把辩证法的三大规律理解为并列的三个,有三元论之嫌。这里面不外乎三个原因:

其一,矛盾即对立统一具有普遍性。其中的根本矛盾中的主要方面规定了事物的质。通俗地说,世界是物质的(唯物观),物质是运动的(辩证发展观),运动源于事物内部的矛盾性(唯物辩证观)。质言之,世界是矛盾的,没有矛盾就没有世界。换句话说,世界是对立统一的,没有对立统一就没有世界。这就决定了辩证法的核心规律只能有一个,那就是对立统一规律。

其二,质量互变规律与否定之否定规律是从属于对立统一规律的。质量互变是质与量的对立统一,否定之否定是肯定与否定的对立统一。毛主席在谈到这一规律时,更是直截了当地说,不存在否定之否定规律。他给出的哲学公式是:肯定,否定——肯定,否定……他举例说,奴隶社会是对原始社会的否定,对封建社会来说,奴隶社会又是肯定;资本主义社会对封建社会来说是否定,对社会主义社会来说又是肯定。但是走社会主义道路就必然要否定资本主义,因此,社会主义对资本主义又是否定,如此类推。用毛主席的原话说,社会形态的每一个环节既是肯定又是否定。

其实,否定之否定规律在一个大周期的某种意义上来说是存在的。比如,原始共产主义社会被否定后,后续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又先后被更高级的社会形态所否定。这样,经过否定之否定,社会形态仿佛又回到了原点。但是,高度发达的共产主义和经济极端贫乏的原始共产主义毕竟只是形式上的相似。而社会形态的内容,即物质发达程度和人们的思想觉悟程度是不可同日而语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否定之否定规律又是不成立的,亦或说是不存在的。当然,这只是笔者个人的理解,不足之处尚需大家指正。

其三,质量互变规律和否定之否定规律不是辩证法的核心规律,起码不能与对立统一规律这一辩证法的核心规律并列而谈。这是毛主席对辩证法三大规律舍二留一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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