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店铺装潢作为品牌形象的重要载体,其独特的设计和布局往往能够吸引大量顾客并提升品牌知名度。然而,一些商家为了快速获得市场认可,不惜采取恶意复制知名店铺装潢的手段。
一、案情概述广西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手作某丁公司”)发现,吴某宁在厦门经营的某甲店严重仿冒了其公司经营的“**作”某乙店的店铺装潢。此外,吴某宁与厦门某某公司还通过抖音平台发布侵权图像和视频,进一步扩大了侵权行为的影响。广西手作某丁公司认为,此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商业利益和品牌形象,还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二、争议核心
1、店铺装潢是否构成有一定影响力的标识:
广西手作某丁公司经营的“**作”某乙店及其他各分店的装潢设计,包括其独特的“熬煮区”、原木色装修风格、蓝色瓷砖背景、布帘及仿竹或藤的装饰品等元素,在整体布局、设计和颜色组合上均展现出高度的独创性和显著性。这些元素通过多年的品牌宣传和推广,已在市场中形成了较强的识别力,已经积累了一定的商誉和市场知名度,能够引导消费者识别服务来源,因此应被认定为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装潢。
2、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吴某宁开设的“阿嬷幸村”店铺,在名称上使用与“**作”品牌相近似的字样,还在装潢设计上与“**作”某乙店高度相似,这种行为极易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为两家店铺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法院判决
法院判定吴某宁及厦门某某公司应立即停止在抖音平台上发布侵权视频和图像的行为,并赔偿广西手作某丁公司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0元,其中厦门某某公司需对其中的2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四、公证云在取证中的作用
在本案中,广西手作某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利用公证云的屏幕录制功能,对“阿嬷幸村”公众号推送的文章及门店地址进行了录制截图;同时,使用见证实录工具在“美团网”和“抖音”平台上固定了展示有侵权店铺的店面招牌、店内陈设的图片或视频等关键证据。此外,代理人还前往“阿嬷幸村”的经营场所,使用手机拍照工具拍摄了店面的侵权标识和物品。这些通过公证云平台取得的证据,为案件的胜诉提供了坚实的事实基础。
五、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本案例不仅展示了如何通过法律手段维护知识产权和消费者权益,强调了电子证据在诉讼中的重要性,也提醒了广大商家在商业活动中应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同时,公证云平台的区块链与公证存证结合,在取证、证据保全过程中展现出了其高效、便捷、可靠的特性,为当事人提供了强有力的证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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