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巫山发改罚〔2024〕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刘本延,专家证号A003481
本委收到巫山县公安局移送的巫山县官渡河流综合治理工程(一期)项目评标专家刘本延涉嫌违法的相关线索,经核查后于2024年6月27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实:2024年2月28日,巫山县官渡河流综合治理工程(一期)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在巫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当事人被重庆市专家抽取系统抽中为该项目评标专家后,晏某某通过电话、见面等方式联系当事人,将意向中标人投标文件技术方案中的暗记告诉当事人,请其给予帮助,当事人在对该项目所有投标文件技术部分评审中给予晏某某意向中标人最高分。
上述事实有巫山县公安局移交的询问笔录、巫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询问笔录和评标资料予以佐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决定禁止当事人自本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巫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
巫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9月25日
(巫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