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蕉不合格,你可以去找种香蕉的,凭什么罚我一个卖香蕉的!”
“我就个卖香蕉的,你罚我5.5万元?我不服!”
河南驻马店一男子,因贩卖的香蕉农残量过高,被当地市监局罚款5.5万元,遂深感不服,将市监局告上了法院。
河南驻马店的一位普通水果小商贩贾某(化名),在当地经营着一所家庭超市,平时面对的客人也都是来自当地的村民。
事发当日,贾某发现自家的香蕉存货不多,就想要前去批发一些香蕉回来继续售卖。最终,贾某以25.5元的价格,顺利批发了17斤香蕉。
香蕉批发回来之后,很快就有村民前来购买,贾某也如同往常一样将香蕉卖给了村民。一切都和往常一样,可是一件突如其来的事情,让原本正常的买卖存在了违法行为。
“不可能,我们都是本分的生意人,绝对不会做出如此伤天害理的事。”贾某生气地和对方进行辩驳,那么究竟是发生了什么,让做了半辈子生意的贾某如此生气呢?
在贾某将香蕉批发回来的当天中午,市场监管局就派人下来抽样检查,贾某贩卖的香蕉正巧成为抽查的对象。在经过仔细的抽查比对后,现场的工作人员,告诉了贾某一个晴天霹雳的消息。
“你的香蕉里,所含有的农产品药物残留吡唑醚菌酯涉嫌超标,依据《食品安全标准》,我们将会对你作出相应的惩罚措施。”工作人员的宣判,像是在贾某的心上重重锤了一拳。
他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自己这好不容易经营起来的生意,难道就要毁于一旦了吗?然而这些都不是最主要的,听清了后面处罚的内容,贾某才感觉整个人如坠冰窖。
5.5万元的罚款金额!这让原本就不富裕的贾某,更是雪上加霜,他深觉自己不能这样坐以待毙。
于是,将自己进货的货源地,如实的告诉了市场监管局的工作人员,并向社会发布公告,将已经售卖出去的香蕉能够追回的,尽数追回。
本以为这样做,就可以免于处罚的贾某没有料到,还是收到了市场监管局发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贾某将手里的处罚决定书看了又看,他试图想要从里面看懂一些东西,可是他什么也不懂。他自称自己只是个农村人,连文化程度也只是小学水平,平时做个生意,也没有想到会遇到这个情况。
他还说,自己也十分痛恨平时在生意里弄虚作假的商贩,大家面对的都是普通的百姓,怎么忍心去做出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贾某对于市场监管局所做出的处罚行为,深感不服,自己本就是小本买卖,压根就挣不到几个钱,这下巨额的罚款更是让他感到生活无望。于是,他一纸诉状直接将市监局告到了法院。
在法庭上,贾某向法官讲述了自己的委屈。他认为自己所售卖的香蕉问题出现在源头上,是香蕉本身的农药残留过高,而不是自己售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市场监管局应该从源头查起,而不是去惩罚他一个售卖香蕉的商贩。
如果市场监管局从源头把关,在香蕉种植的过程中,禁止农户使用农药,或者不让农药残留过高的香蕉流入市场,那么也就没有后续的一系列问题。
而且自己在得知香蕉存在问题后,及时将源头信息告诉了市场监管局。并且尽自己最大的努力,追回了流入市面的香蕉,所以不管是因还是果,都不应该是他的责任。
听了他的描述后,法院及时的对事情进行全面的了解,后来发现市场监管局对于贾某的罚款金额确实过重。
《行政处罚法》规定,设定和事实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本案中,贾某购买了17斤香蕉,市场监管局的人抽样用取了一部分,面向市场的部分又被贾某及时追回,并没有对社会构成实质性伤害。
而且贾某积极的配合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的工作,及时告知香蕉的货源地,没有对自己的售卖行为进行隐瞒,减轻了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
此外,对于香蕉上所残留的农药吡唑醚菌酯,是果农对于水果即将成熟时喷洒的防虫剂,贾某对于果农喷洒的剂量并不知情,所以主观上贾某是无过错的。
因此,法院认为市场监管局,对于贾某的罚款金额幅度明显不当,应当对贾某减轻处罚。
《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它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故一审法院依法将罚款数额变更为3000元。
对于这一判定,贾某表示愿意服从,但是,这一次轮到市场监管局不愿意了。对于法院关于贾某所判定的罚款金额,他们提出了异议。
他们认为贾某在对产品的筛选过程中,没有尽到一个商人该有的义务,农药超标虽然不是他的责任,但是既然他将其购买,那么责任应当转移到他的身上。
贾某批发香蕉17斤,即使自己抽检用去一部分,但是他仍将其流入市场十斤左右,在既定商品的范围内,这并不是一个小的数目。
在本案中,贾某经营农药超标的水果贩卖,实际上已经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国家对于食品安全方面的打击力度之大,并不是商家随随便便一句不知道,就可以堂而皇之糊弄过去的儿戏。
如果不对贾某做出相应的惩罚措施,那么将会导致市场秩序紊乱,他的行为将会引来众多商贩的争相效仿。以低价进购再以高价卖出,这将也会为接下来的管理工作带来重重困难。
因此,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诉,要求法院对于该案件进行重新审判。市场监管局的相关言论,受到了法院的重视。
但是《食品安全法》有规定,销售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
在本案中,贾某对于农产品所使用农药的用法用量,确实是不知道,并且在检查出相关的食品安全问题后,也及时的告知了市场监管局的工作人员相关货源位置。
而且,贾某所面向的客户是自己生活范围的百姓,所售卖出去的产品也是固定客户,范围较小。并不能以所售卖出的十斤为标准,对其做出惩罚。
并且,贾某有着积极的认错态度,对于自己的错误能够及时的做出挽救与弥补,符合减轻处罚的条件。
故二审法院同样认为,市监局行使行政处罚时,作出罚款55000元的处罚决定,处罚幅度过高,明显不当。
同时,一审法院予以变更处罚决定,符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行政处罚原则,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因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诉讼费50元,由市监局负担。
【律师说法】
食品安全事关民生,国家对其重视程度可想而知。我们每一个人都是市场监管下的受益者,但是对于如何监管市场,我们也应该有一个正确的认知。
本案中,贾某所卖的香蕉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市监局对此作出5.5万的处罚,这到底是否合理呢?
一、该案中,贾某的行为,有没有触犯到《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在本案中,贾某从货源地批发了十七斤香蕉进行贩卖,但是被查出香蕉中的农药指标,超出《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的安全范围。
从客观方面来说,这是因为贾某没有仔细地对自己的货源进行盘查,而造成的结果。所以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未按照规定查验供货方许可证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存在明显过错。
从主观方面来说,贾某及时的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交代了货源地,并配合相关工作人员,将自己的过错降到最低,没有造成太严重的后果。
根据《食品安全法》有规定,销售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
二、市场监管局对贾某作出5.5万的处罚,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吗?本案中,市场监管局对市场的相关抽查工作认真负责,对于出现问题的商贩没有包庇纵容。这一点是值得我们认可的。
市场监管局就如同市场的“定海神针”,如果没有市场监管局的监督,那么市场的秩序将会很难控制。
因此,市场监管局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作出给予丁某罚款55000元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但是我们也应该结合实际情况,对于当时的情况做出准确的判断,才能使自己的决定更加有说服力。
三、法院最后否决了市监局对贾某的处罚,认为处罚过重,其做出的判定是否有失公允?法院最终驳回市场监管局的二次申诉,维持原判。这一做法是很明智的选择。
对于本案,贾某销售的水果,虽然存在着不符合市场规定的农药超标情况。但是综合考虑,我们会发现贾某能够及时的发现错误,并且没有对社会造成严重的损害。
《行政处罚法》规定,设定和事实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市场监管局对其实行5.5万元的处罚幅度过大,《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它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因此,对于法院最终3000元的处罚,我们认为是合乎情理的。
结语
市场正常秩序的维护,少不了我们每一个人的参与。在正常的交易情况下,我们才能向上发展向下兼容。
同时,我们也要感谢每一个为我们市场秩序付出努力的员工,是他们让我们的市场更加稳定!
大家对此有何看法呢?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kawakarpo76
合着以后卖点儿瓜果蔬菜还得配间实验室?!
瞿胡飞
罚!真的要重罚!要不然那样水果没农药成份在里面?
永不放弃
最应该受到处罚的是市监局,当一批水果蔬菜进入市场时你不检测,偏要去检测小贩,当你检测出问题时你知有多少人已经吃了吗?市监局的目的就是多收罚款。
用户73xxx91
杀鸡用牛刀,真的叫你杀牛你又敢杀吗?
泉水清清
农药超标的香蕉肯定不止这部分,有没有与之相关处罚?
慢慢的揉死你
威胁人罚款250,讽刺吗?哈哈哈哈
说真话
农药残留可以用肉眼识别?小贩难道就不是受害者?相关有检测设备的部门没有责任?
对弹琴
他们的错,你来买单[笑着哭][笑着哭][笑着哭]
用户10xxx12
罚的太多了
中国人
秋后买柿子——专挑软的捏!
胖马
商贩没有能力对水果是否超标做出判断。工商5.5万罚款纯属敲诈勒索,应该严惩工商执法人员,罚款55万,判刑一年。
发哥
要钱不要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