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男子到按摩店找失足女,以100元完成交易后离开,民警查看监控时发现男子进出休闲店,遂对他展开询问,最终以嫖娼为由对男子拘留10日。事后男子却不服,先后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男子却胜诉,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人物均为化名)
2019年3月4日11时08分,安勇步行至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贸易一路,随后进入一家休闲店,与知足女熊娟约定以100元一次的价格发生交易。
双方完成交易后,安勇支付100元现金,并于11时16分离开休闲店,民警在当日巡查过程中,通过监控视频发现安勇进出休闲店。
安勇形迹十分可疑,警方随后安排警力,于11时24分,将安勇带回休闲店内,现场对安勇和熊娟进行询问,并进行全程录像。
询问过程中,安勇和熊娟对事实供认不讳,安勇承认交易价格为100元,交易过程使用安全套,警方从垃圾桶中发现上述物品,并对现场进行拍照。
随后民警制作《追缴物品清单》,向熊娟追缴100元违法所得;同时制作《证据保全清单》,对现场发现的安全套和100元现金作为证据保存。
安勇、熊娟在现场照片和两份清单上签字确认后,警方将两人传唤至派出所调查,向安勇送达《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被传唤家属通知书》,安勇却拒绝提供家属联系方式。
经过分别询问,两人所陈述事实一致,两人分别对对方进行辨认,结果也相互吻合,并在询问和辨认笔录上签字,警方遂以嫖娼为由,对安勇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2019年3月4日至2019年3月14日,安勇拘留结束后恢复自由,可事后他越想越不爽,觉得警方有钓鱼执法之嫌,遂于2019年4月2日向当地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面对确凿的证据,市政府于7月1日作出维持决定,安勇一怒之下,将警方和政府一并诉至法院,并提出如下3点理由:
(1)警方有放水养鱼、钓鱼执法、串供交易之嫌。首先,警方已对休闲店实时监控,但看到安勇进入店内,却未实施抓捕,是为钓鱼执法。其次,警方在安勇不在场的情况下,与熊娟单独相处7分钟,是为暗箱操作、串供交易,甚至涉嫌制造涉案安全套。
(2)本案事实不清,处罚程序违法。部分证据不符合程序规定,应予排除;承办民警为辅警,与监控视频中办案人员不一致,违反法定程序。
(3)适用法律错误。熊娟的证言不足以采信;警方未对安全套进行检验,不符合常理。
那么,安勇的上述说法是否站得住脚?
第一,关于钓鱼执法。
警方虽对休闲店安装有实时监控,但根据正常思维,不可能有人会24小时盯着监控,警方通过回溯监控发现证据线索,并对安勇进行调查,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警方发现安勇形迹可疑,是在他走出休闲店8分钟后,没有超过6个月期限,可以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关于涉嫌串供。
虽然警方有与熊娟单独相处7分钟,但对于整个交易细节,有大量证据相互印证,且熊娟与安勇的单独询问可以互相佐证,没有矛盾之处。
即使这7分钟内没有执法视频,在没有明确证据的前提下,不能认定为警方涉嫌串供。
第三,关于事实和证据问题。
询问笔录、现场笔录、辨认笔录、查获经过、现场照片及视频等在案证据相互吻合,并非仅有当事人陈述,不存在熊娟的证言不足以采信的情况。
不过,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中的执法人员大多为辅警,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2人,且必须亮明身份。
所谓的人民警察,是指有正式编制的警察,辅警不属于此列,也就是说,本案在执法程序方面,存在执法主体不合规的情况。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0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对安勇的行政处罚,确认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违法。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