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纠纷引发上诉:期盼澄清事实,寻求合理裁决

揽星辰入梦 2025-01-02 10:17:02

近日,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对张某凤、张某荣、徐某与钱某良、肖某娜之间的合伙合同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然而,作为被告之一的钱某良对此判决结果持有异议,并已正式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钱某良表示,希望通过此次上诉,进一步澄清事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期待得到一个更为公正、合理的裁决结果。

据悉,这起合伙合同纠纷案的起因可以追溯到几年前。当时,张某凤、张某荣、徐某与钱某良共同投资了一个拓展训练项目,并达成了合作意向。然而,在合作过程中,由于各方对项目经营产生分歧,最终决定终止合作。为此,他们签订了《基地合伙人退出协议书》,就投资款的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宜进行了约定。

根据一审判决书显示,张某凤、张某荣、徐某在诉讼中请求法院判令钱某良、肖某娜支付投资款55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他们声称,在签订退出协议书后,钱某良仅退还了部分投资款,剩余55万元一直未予支付。而钱某良则在一审中辩称,他代表四川探险者拓展训练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进行职务行为,不应由其个人承担责任;同时,肖某娜并未参与合伙项目,也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此外,他还指出,由于疫情等原因,合伙项目并未经过清算,因此退还投资款的条件尚未成就。

然而,一审法院在审理后认为,钱某良与张某凤、张某荣、徐某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合伙合同关系,且钱某良在签订退出协议书后未按约定退还投资款,已构成违约。因此,法院判决钱某良、肖某娜共同退还张某凤、张某荣、徐某合伙投资款55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对于这一判决结果,钱某良表示无法接受。他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存在多处不当之处,导致判决结果严重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因此,他决定提起上诉,力求澄清事实,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上诉理由中,钱某良首先指出了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规的问题。他表示,一审法院在尚未对他进行质证的情况下,就采信了张某凤、张某荣、徐某补交的证据,并据此作出了判决。这违反了法定程序,剥夺了他质证和辩驳的权利。

具体来说,钱某良回忆道,一审法院在2024年11月5日通过工作微信向他发送了张某凤、张某荣、徐某补交的证据,并安排了11月12日14时的第二次开庭,主要目的是对他进行质证。然而,令人惊讶的是,判决书却在11月4日就已经作出了。这意味着,在他尚未看到补交证据、也未经质证的情况下,判决就已经产生了。这显然是不合规的。

于该案立案之初始阶段,钱某良的代理律师向新津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取律师调查令,旨在调取徐某、张某凤于 2019 年签订基地退出协议当日的航班信息,借此期望将管辖法院变更为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然而,新津法院的一审法官未予以准许,致使该案最终于新津法院进行开庭审理。

除了审理程序违规外,钱某良还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他承担本案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他强调,自己的行为是代表四川探险者拓展训练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进行的职务行为,不应由其个人承担责任。同时,张某凤、张某荣、徐某也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他们已实际出资65万元。

钱某良指出,虽然张某凤、张某荣、徐某声称他们投资了65万元,但其中只有10万元是通过张某凤转账至四川探险者拓展训练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账户的,且该10万元已经退还给了张某凤。对于剩余的55万元投资款,张某凤、张某荣、徐某并未提供任何支付凭证或其他相关证据来证明其已实际出资。因此,他们要求退还55万元投资款的请求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此外,钱某良还认为一审判决中关于他应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的认定也是错误的。他表示,退出协议书并未对逾期付款利息进行约定,而一审法院却酌定他应支付以5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两倍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这既没有事实依据,也违反了法律规定。

在谈到肖某娜的责任问题时,钱某良表示一审判决同样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他指出,肖某娜直到本案起诉后才知道有案涉合伙项目这回事,肖某娜实际上也并未参与案涉合伙项目的协商、商定等过程,也从未有过作为合伙人的意思表示。在签订退出协议书时,张某凤、张某荣、徐某也并未要求肖某娜签字确认。此外,在后续出具的欠条中,也只有他一个人的签名确认。因此,一审判决认定肖某娜应承担共同支付责任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针对一审判决中提到的肖某娜实际参与合伙项目经营的问题,钱某良也进行了反驳。他表示,肖某娜只是偶尔去过基地几次,且都是出于游玩或帮忙的目的。她并没有实际参与合伙项目的经营和管理活动。因此,不能仅凭肖某娜的一些个人行为就认定她实际参与了合伙项目的经营。

最后,钱某良还指出了一审判决中关于补交证据采纳的问题。他表示,张某凤、张某荣、徐某补交的证据已过了举证期限,且不属于新证据范畴。同时,他们在庭审中也已经明确表示没有肖某娜参与经营合伙项目的证据。然而,一审法院却仍然采信了这些补交证据,并据此作出了判决。这显然是不合法的。

综上所述,钱某良认为一审判决存在多处不当之处,严重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因此,他决定提起上诉,请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张某凤、张某荣、徐某的诉讼请求;并判令本案保全费和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张某凤、张某荣、徐某负担。

在谈及未来的打算时,钱某良表示将积极配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理工作,提供充分的证据和材料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同时,他也希望法院能够公正、客观地审理此案,给他一个合理的裁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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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10xxx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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