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者在农家乐附近溪水里游泳,不慎溺水后死亡。家人向农家乐及当地监管部门提出索赔。最终法院判决农家乐及相关部门不需承担责任。
有个这个案件的是非曲直,法院判决讲的很明白。经营者的经营范围延伸到竹排为止,溺亡的人未在农家乐消费,所以经营者无责。溪水是自然水系,有关部门不可能完全监管,在已经树立警示牌的前提下无责。
问题在于,这样的案例如果多了,什么人的利益会受伤害?
因为咱们是社会主义国家,传统上大家认为政府是无限责任政府。也就是说政府要对人民的所有生命财产负责。如果没有人无理取闹的话,这种无限责任要求的受益者是广大公众。
但如果游野泳淹死者家属这样的人多了,政府和法律一定会逐渐严格界定政府的责任边界。在这个过程中,政府一定是强势方,责任边界定得越清晰,政府要负责的范围就越小。长此以往,受损害的是广大公众。
就像那个施施然说出“就算我造谣,你们又有什么损失”的人一样,她的行为也许没有直接影响每一个关注者的利益,但对整个社会是有影响的。
明确责任边界不能说是错的。但所谓“尔爱其羊,我爱其礼”。社会沉迷于明辨小利,大义就要出问题了。
碰瓷碰得有瘾大,有枣没枣先打一杆,谁把风气搞坏。
太平洋加盖的工程又要被“耽搁”了,早修早受益啊![笑着哭][笑着哭][笑着哭]
污染天然水源,罚吧。不交就扔它的监护人、直系亲属进去[得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