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大性骚扰事件反转了么?

老梁不郁闷 2024-02-07 15:14:35
曾经引发关注的武汉大学图书馆性骚扰事件再起波澜,涉事男生母亲发声称不存在打飞机,并表示已经提起诉讼,有些网友开始认为此事已经反转,那这件事法律角度怎么看呢?

大家好,我是关注新闻和法律的老梁。

这个事情先简单回顾,去年10月有公众号发文指责武汉大学图书馆发生性骚扰事件,当时对男生行为的描述是说他在对着女生打飞机。

后续武汉大学给予2022级本科生肖某某记过处分,但通报里确实没有提到是不是性骚扰,这也是很多人疑问的地方之一吧。这次爆出一份处分文件,写的是“不雅行为”,这个也没有说得特别清楚。

另外当时有消息说是警方介入调查,但是后续一直没有结论。

现在根据南方都市报的报道,男生的母亲发声表示当时不存在打飞机,是这个男生有皮炎,隔着衣服在抓痒。

目前男方是向学校申请撤回处分,对涉事平台和网暴者要提起民事诉讼。

关于这件事,南都记者采访到涉事女生,对方称是借朋友公众号发文,此前并不知道肖某某患有应激性皮炎。她认为此事至少民法意义上构成性骚扰,希望学校能就此构建高校防治性骚扰的制度,肖某某也有权就此事提起诉讼。因为毕业压力大她不便就此事发声。简单说想告就告呗。

不过南都这里行文好像出了个bug,说这个女生随后拒绝了采访。她没接受采访这段是什么啊?这总不能是你们瞎编的吧?我理解是不是她拒绝当面接受采访呢?

为此很多人都认为这事儿是不是又反转了,不过我个人看法,男生追究网暴者成功可能性是有的,但是就性骚扰部分的反转个人并不是很乐观,主要是目前展示出来的证据层面有欠缺。

这里先说明一下性骚扰的边界,南方都市报说边界模糊的问题在这个案子里是不存在的,应该说这次南都报道的采访量是够的,已经算是做得不错了,但是很明显专业性还是有点问题,就这个案子来说如果是存在打飞机,那肯定是性骚扰,这个毫无模糊之处,现在可能有争议在于是否存在性骚扰,而不是说这个行为如何界定。

之前就讲过,性侵是一个大概念,刑事部分涉及强奸、强制猥亵、猥亵儿童、侮辱妇女等等,这个是要定罪判刑的;治安处罚法里一般就是猥亵、扰序等等,这个是公安机关做出行政执法就可以认定的;只有在民法典里有性骚扰这个概念,所以通常认为性骚扰是个民事侵权行为,这个如果不能达成和解协议,也是需要法院判决来认定是否存在性骚扰的。

但注意这并不是绝对互斥的,可能这人他同时有刑事强奸,但可能前后也有猥亵、性骚扰的行为,刑事可以附带民事诉讼,行政处罚之后也可以继续民事索赔,都没问题。

不过这三种情况的证据标准是不一样的,应该说刑法最严格,要求疑罪从无,民事诉讼最宽松,达到高度盖然性就可以了。

具体到在公开场合打飞机这个行为,如果确认是可以治安拘留的,当然民事索赔也可以,这个以前海南有相关案例。

南都这个报道里提到男方代理律师的说法,说挠痒行为,主观上不存在“违背他人意愿”,客观上也未干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更没有对他人造成不良影响,完全不符合“性骚扰”的构成要件。

这个表述我觉得不太对,我们一般说主观上是指这个人有没有故意过失之类的过错问题,是否违背他人意愿,是客观方面不是主观方面。

而且如果从民事角度看,有些人他主观上也许没有觉得自己是性骚扰,但是客观上实施了相关行为,比如说给女性讲黄色笑话,这个还是有可能构成的,也不要求一定要严重干扰到正常生活造成不良影响。

比如说这屋里就咱们俩人,我给你讲一个黄色笑话,你也可说是性骚扰,没有其他人听见也没关系,只要你事后能证明。

我不太明白他这个律师说的构成要件是什么,还是说记者转述有什么问题。

单纯的挠痒行为之所以通常不认为是性骚扰,我认为主要是由于女方感受到被骚扰是基于自己的认识错误,就是她把别人正常的生活行为误以为是骚扰行为,虽然她可能觉得自己被骚扰了,但如果并不存在侵权行为,则不能认定。

但这个案子最大的争议在于是否存在打飞机这一行为,我们捋一下证据会发现,至少到目前为止还是女方略占优势,这里男方母亲其实也没有在现场,所以她所说内容应该是基于男方转述,而男方的陈述跟女方陈述效力是对等的,就需要靠客观证据结合常情常理来判断了。

而男方手书了一封道歉信就成了关键证据,白纸黑字写着,一开始说是拍了对方,下边又修改成了“做了下流的事”,让对方感到恶心。虽然这里也没有提及打飞机,但是证明高度盖然性是够了的。

当然男方提出,这个道歉信内容是为了息事宁人才写的,这个当然不是说完全不可能,但老实说有点不符合常情常理。

一般人遇到这种指责,第一反应是否认,更别说写道歉信了,那就更说不清楚了,我要是遇上就直接报警了,大庭广众是能暴力恐吓还是能怎么着,还让我写信?我充其量也就写“今天真倒霉遇到普信女神经病……。

总之这个说法去跟法官说,恐怕有点够呛。

至于说这个男生有皮炎,我个人感觉这个其实最不重要,或者说证明力非常弱,我也不理解为什么这个报道费这么多笔墨论证存在皮炎,皮炎跟打飞机又不是互斥的,您儿子可能确实是皮炎病人,但也可能是个打飞机的皮炎病人啊,倒过来说谁能证明皮炎病人打不了飞机?

老实说就这个解释,就跟直接说自己没打飞机没什么太大区别,相反等于承认自己手曾经在下体范围摩擦,这个证据的关联性对方未必认可,那还是要结合其他证据来看的,暂时不是很看好这个证据的效力。

当然了,这里有一些证据信息一直没有出现,所以理论上说也留有一定的悬念。

比如说有没有图书馆现场的监控视频,看看能不能看出来当时男生的动作是什么样的,如果说时间非常短,可能可以排除打飞机。另外看有没有其他目击者,能论证当时双方沟通时候的情况,是不是如男方母亲描述。

不过女方这边也有一些证据没亮出来呢。根据一开始的公众号文章,她拍摄了总共5段视频,据说每段视频都可以看到男生隔着裤子摩擦生殖器的行为,该行为持续不断且非常明显。另外文章声称男生当面承认事情经过且有全程录音。这些视听资料如果拿出来,可以辅助论证女方所说是否属实。

另外这个报道里还提到了校方相关工作人员多次谈到“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评判,不是性骚扰、排除了性骚扰”,还谈到是“当时学校在那样的情况下作出应急处理”。

据说这个是有视听资料证实的,问题是所谓校方工作人员是谁也不知道,不太清楚这个所谓工作人员说法是代表校方意见还是他个人观点,另外也不知道依据是什么比如说他是听了男方的陈述还是看了女方的视频还是看过监控?

而且学校没有权力认定是否法律上的性骚扰。这个我之前就说过,学校的处罚就不是一个执法行为,这个信息的证明力并不会比刚才提到的那些证据材料本身高。

大家要弄清楚一个事儿,别说学校,就是警方去了,也是事后调查,也得看证据信息,那现在说排除性骚扰的依据是什么呢?不是光凭校方有人这么说就可以的。

这里也说到我以前一个观点,就是学校别着急替司法机关或者执法部门做判断,有时候可以等一下有关部门的判断,以前媒体就批评过这种做法,您之前做处理是很痛快,结果现在警方没做处理,这压力到您这边了吧。

当然这就说到警方介入调查的问题,暂时不清楚为什么警方一直没有给出结论,但是我注意到他们的诉求是主要民事部分。

根据报道描述他们的要求是“希望警方能对举报帖所说的‘性骚扰’行为进行调查认定;如果不存在,希望能依法追究举报人偷拍他人隐私、诽谤侵权责任”。

就这个案子来说,性骚扰作为民事纠纷就不在警方调查范围内,警方应该是调查她儿子是否有治安扰序的问题;侵犯隐私这还是民事纠纷,偷拍一般如果不是拍摄隐私部位,这个也是民事层面的;倒是侮辱诽谤罪有可能走刑事,但这通常是个自诉罪名。

但如果警方认为是民事纠纷,这么长时间了应该是给一个明确的说法的,引导报案人走诉讼途径依法维权,现在不知道警方是什么态度。未来诉讼可以考虑请法院调取相关的卷宗,看警方这边有没有提取到有用的证据信息。

总之,现在男方这边是起诉平台侵犯名誉权,想先让平台删帖道歉,然后提供发帖账号的登记信息再追加侵权人。

我觉得他说这个顺序反了,应该是先让平台提供信息追加共同被告,然后判定这个内容是否侵权,才能判定平台是否删除及道歉。

那么将来势必要跟这个账号发帖人和女方当事人有一个诉讼的经过,光看目前的证据不是很乐观,道歉信是一道比较难跨越的坎。

当然如果这个诉讼能赢下来,他可以要求学校撤销处分,如果学校不同意,一方面是可以向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另一个也可以考虑起诉学校,以前因为被处分起诉学校的也有,这个暂时都不太确定。

不过比较确定的是,他们确实可以起诉那些造谣网暴的人,我记得当时有个谣言是说男生父亲是区长,结果后来被官方辟谣了,人家区长孩子还上小学呢。

另外他们也提到了有“保送黑幕”“论文抄袭作假”的传言,如果他们能论证这些信息虚假,那么发布者和重要的传播节点可能存在侵权责任,当然还有人传播男生的照片,这侵犯了肖像权,依法是可以要求对方道歉赔偿,甚至如果考虑走刑事自诉,也可以追究侮辱诽谤罪。

这个问题我早说过,有些自媒体为了博流量传谣传照片不打码,这都有法律风险,人家不找你是不找你,找你你就等着赔钱道歉吧,弄不好号都没了。目前看这块儿维权问题不大,不过跟是否性骚扰就没什么太大关系了。

那未来是个什么情况?这就还有待进一步的确认,我倒是很期待这个案子能走到诉讼阶段,最好能公开审理,咱们也看看究竟是什么情况。

以上就是我对武大性骚扰案被指反转事件的一个分享,个人浅见难免疏漏,也欢迎有不同意见的小伙儿伴在评论区和弹幕里给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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