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协议将夫妻共同房产赠与子女,一方能否反悔?

微视聚焦 2023-01-05 19:29:51

夫妻离婚时协议将共同所有的房屋赠与子女,一般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签订协议将夫妻共有的房产赠与子女;第二种是在法院协议离婚、领取民事调解书,自愿将房产赠与子女。

一、当事人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时,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不能单独撤销。

男女双方基于离婚事由将共同房产赠与子女的行为,可视为一种有目的的赠与行为,在离婚目的已经达到的情况下,基于诚信原则,也不能随便撤销上述房产赠与的条款。这种情况和单纯的赠与行为并不相同,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所涉及的赠与条款,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果不能举证签订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即便在登记离婚后一年的除斥期间届满前提起诉讼,一般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如果当事人达成的赠与协议经过人民法院审查制成了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一旦生效,即赋予了和判决书同等的强制效力,其效力等同于或高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必须履行,原则上不能撤销。

另外,有一个问题在此还需要特别说一下。由于,离婚协议中将房产给与子女的约定只是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将共同财产处分给子女,并没有向子女作出允诺,属于经由指令而为给付的合同,第三人无请求权。故,离婚协议中作为受赠的子女是不能作为原告提起请求履行赠与条款的诉讼或者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

信息来源:微法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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