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大凡有过军旋生活磨炼的退伍和转业军人,他们中的一些人,在部队都有过立功受奖的荣光。
那是这些退伍和转业军人,或在工作训练中的某一个方面,或在某一个领域,或在作战和完成某一项“急难险重”任务中,有着常人难以企及的突出业绩,部队根据其奉献和功劳大小,以及业绩优异与否,论功行赏,对其个人的付出和贡献,给予记功表彰。
这既是对这些退伍和转业军人工作业绩的肯定,也是对他们无私奉献和追求奋斗的极大表彰。
这其中,就包括给个人和集体荣记一、二、三等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等,这不仅是这些退伍和转业军人的荣光,也是所在部队和所在家乡政府和父老乡亲的荣光,更是自己家庭和家庭成员的荣光。
然而,多年来,从许多退伍和转业军人所反映的情况看,个人在部队荣立的军功,无论是三等功、二等功,甚至是战功,其“含金量”和“成色”价值,越来越不成正比,甚至“贬值”得特别快。
根据来自不同渠道的许多退伍和转业军人反映,综合起来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立功奖章“成色”迥异,与地方政府同等记功奖励等级不匹配。同样是三等功,在一些地方,地方政府对个人荣记的三等功,就比部队荣记的三等功似乎“含金量”要高。
在一些地方,同样是三等功,对个人除了精神层面的表彰外,还有经济和物质方面的奖励,而且在提拔晋升上,也会将其作为重要的参考系数。
就拿县(区)授予的劳动模范来说,其含金量就比在部队荣立三等功,甚至是二等功的要高得多。
当然,听说近年来,部队也在提高立功证章的“含金量”和“成色”,不但对立功者个人给予精神上的表彰,还对立功者个人和家庭给予物质和资金奖励,而本文主要涉及的,是军改前那些立功受奖的退伍和转业军人。
二是同一层次同一类型的记功,功劳却存在着“高低贵贱”之分。在一些地方,同样是三等功和二等功,甚至是战功,在享受待遇上,就明显存在差异。
那就是,有些地方规定,因立功在享受某一项待遇时,就必须要军级或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批准荣记的三等功、二等功,甚至战功等,才能享受某些特遇,师级以下单位荣记的各种级别的军功,都排除在享受这些待遇范围之内。
比如说,据一些退伍和转业军人反映,在有些地方就明确规定,荣立平时三等功以上,包括荣立战时三等功以上者,在个人退休后,就可以享受增加5%工资的福利待遇,但需要具备一个条件:不管是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和战功,记功单位必须是军级或大军区级以上单位。
对此,许多立功受奖的退伍和转业军人就感到十分茫然:立功证章和立功证书都是总政治部(军改前)统一制作下发的,无论是在立功证章和立功证书上,都赫然印有总政治部的名称,各部队只是在立功证书上,加盖本部队政治机关的公章而也,为何同一层级同一类型的记功,还要分“高低贵贱”和“三六九等”?
三是虽然有相关规定,可“落实难”和“难落实”的问题依然存在。据一些退伍和转业军人反映,他们从各方面了解到,国家自1978年和1981年,就先后分别发布了两份相关政策文件,其中也包括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暂行办法文件,这些文件就明确了以下一些规定。
那就是,军队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在服役期间,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英雄、模范称号或相当奖励的人员,退休费可以提高15%。
军队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在服役期间,被军级单位授予英雄、模范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特等功或相当奖励的人员,退休费可以提高10%。
军队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在服役期间,荣立战时三等功、平时二等功或相当奖励的人员,退休费可以提高5%。
然而,遗憾的是,虽然有以上这些规定,但在有些地方抓落实过程中,还是不同程度存在着“落实难”和"难落实”的现象和问题。
当然,也有人表示,虽然国家也有明确规定,但各地还存在着差异化的问题,言下之意,就是在有些地方,当地也还要结合实际,制定出符合当地抓落实的措施和办法。
由于存在以上一些问题,许多在部队有过立功受奖殊荣,有的甚至有过多次立功受奖殊荣的退伍和转业军人,不分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等,只好默默地把个人的立功奖章深藏在箱底。
可尽管这样,许多退伍和转业军人还是从内心深处发出呼吁:希望有关部门进一步尽快出台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和措施,对在部队立功受奖的退伍和转业军人,给予实实在在的关心和关爱,要切实让军功章成为“香饽饽”,提高军功章的“含金量”。
因为,这样做,一方面,可以激励和提高现役军人干事创业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
另一方面,对退伍和转业军人更是极大的关怀和抚慰,无论是对现役军人、退伍转业军人,乃至整个国家和社会,都会起到积极的正能量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