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本报从柳林县人民政府获悉,山西国际能源集团宏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4·19高处坠落事故已于近日查明。
据悉,2024年4月19日,山西国际能源集团宏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发生一起锅炉内部检修消缺高处坠落事故,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宏光电厂未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2024年5月30日宏光电厂对该事故进行了书面报告。
本报梳理发现,事故相关单位包括宏光电厂、镇 江新华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吕梁光大起重设备检修有限公司。
经查明,2024年4月17日#2锅炉检修工作完成后,4月18日#2锅炉水压试验发现有2处漏点。宏光电厂设备管理部锅炉专工牛某伟召集新华电现场负责人侯某平和吕梁光大现场负责人王某其,要求当晚在锅炉放水完毕后进行漏点处理。
1时30分许,聂某、李某岗、刘某国三人到达#2锅炉炉内1号检修平台(七层)开始做准备工作。1时50分许,在操作人员王某其未到达现场的情况下,聂某擅自操作1号检修平台向下运行,平台运行过程中与水冷壁防磨梁发生碰撞(标高32.557米),造成主梁3-1和副梁4连接处滑脱,副梁4一端下倾,其上部铺设的铝板部分脱落,聂某随同铝板坠落至布风板风帽处(标高10.00米,坠落高度约22米),李某岗被安全带悬吊在平台下,刘某国因安全带挂在主梁钢丝绳上,且站位处的平台保持正常,故未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聂某死亡。
需要指出的是,事故发生后,总经理赵某杰未按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将事故情况上报有关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属于瞒报。
本报注意到,事故调查组认定,新华电作业人员聂某擅自操作锅炉炉膛检修平台,平台与防磨梁发生碰撞,造成平台部分梁及部分铝板脱落,导致站立在此处平台上的作业人员聂某高处坠落。聂某未严格执行《电力安全工作规程》有关规定,安全带挂钩未牢固挂在独立的安全绳或升降平台的牢固部位,致使安全带未能起到保护作用发生高处坠落。
调查组还指出,宏光电厂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新华电安全管理混乱;吕梁光大在锅炉炉膛检修平台搭设时下方未同步搭设辅助平台,且未按操作规程的相关要求对锅炉炉膛检修平台进行断电,给违规操作埋下隐患。以上也是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
最终,调查组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违章作业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组还对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了处理建议。
本报注意到,宏光电厂因发生1人死亡事故,依据有关规定,给予伍拾万元整的罚款;宏光电厂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壹佰伍拾万元整的罚款。
此外,新华电有6人、吕梁光大有4人、宏光电厂有6人、柳林县能源局有2人、薛村镇政府有2人被建议给予相应处理。(文|中国基建报 齐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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