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概述
万某公司发现元某公司制造销售的全自动智能面条机,侵犯了其四项专利技术。同时,元某公司在其网站和公众号发布了侵权产品信息,并以参展的方式许诺销售侵权产品。于是,万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元某公司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并销毁侵权产品,并赔偿因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10万元。二、公证云在本案中的应用在本案中,万某公司的代理人充分使用了公证云APP,通过手机拍照、手机录像等取证工具,实时固定并保全了元某公司的侵权行为证据。这些证据涵盖了元某公司在展览中心、超市等场所展示的侵权产品及宣传材料,以及购买侵权产品的合同和付款回执单等关键信息。同时,代理人还借助公证云的网页取证与见证实录取证工具,成功固定了元某公司网站上以及卫视栏目视频中介绍的侵权产品证据,为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全面、有力的证据支持。
三、争议焦点1、元某公司的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万某公司享有专利权的专利号为201620238842.5、201620238843.X、201610177543.X的三份专利权全部无效,专利号为201620238772.3号的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经过对比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具有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因此判定其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2、元某公司提出的先用权抗辩是否成立
元某公司提交的通过公证书证实的2015年12月21日发送的元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原材料供货商采购货物往来的邮件,该邮件的附件为一个混合器轴的图片。发送日期早于元某公司成立日期2016年3月22日,结合元某公司提交的其他证据可反映,该邮件很大可能是为了荣泰某某公司生产经营需要而向供货商采购时发送的,而非元某公司采购设备往来邮件,元某公司称,元某公司与荣泰某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相同,为关联公司。因元某公司的此项抗辩不能满足先用权抗辩的主体要件,因此其先用权抗辩不能成立。3、元某公司提出的现有技术抗辩的是否成立
元某公司提交的三份韩国专利文件,无法完整反映被诉侵权技术方案;邮件中的附件图片不能准确反映该轴体上各部件的实际尺寸、角度等细微结构情况以及不同叶片之间的分布特征,且该附图并非元某公司所使用;另一证据为韩国生产的压面机工作转状态视频及说明说书(附光盘)系元某公司单方制作的视频资料和微信图片,但该证据因来源不明,形成时间不明;综上所述,元某公司所提现有技术抗辩不能成立,不能据此证明元某公司实施的是现有技术。
四、法院判决法院在充分审理后,撤销了一审民事判决,并作出以下判决:元某公司必须立即停止生产、许诺销售、销售侵害万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并赔偿万某公司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万元。同时,法院还驳回了万某公司其余三个专利技术方案的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也驳回了元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法条链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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