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缴费年限为什么要重复计算2部分养老金?没有视同缴费年限吃亏吗?
根据国家的规定来说,无论是企业退休人员还是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在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实施之前的工作工龄,只要档案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则都是可以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的。
不过,因为视同缴费年限只是视同缴费,并没有真正的缴费,所以视同缴费年限都是没有个人账户余额的,那为了保障这部分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待遇,国家就特别设置了一项过渡性养老金的制度,以弥补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不能够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损失。
因此,视同缴费年限的部分是可以同时计算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的待遇的,但对于实际缴费年限来说,也是可以同时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的,所以视同缴费年限可以重复领取2部分养老金,是与当时的国情和养老金制度的实施和过渡有关的。
当然了,退休人员有没有视同缴费年限、是否吃亏等情况也是因人而异的,是需要根据退休人员的实际情况确定的。
比如大部分企业退休人员的视同缴费指数都算按照1计算的,而如果企业退休人员的实际缴费指数都是高于1的,则视同缴费年限越长,那么可计算的平均缴费指数反而会被拉低的越多的,因此,在实际缴费指数高于视同缴费指数的情况下,有视同缴费年限的情况反而是吃亏的。
对于各地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来说也是如此,虽然大部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视同缴费指数都能够达到1.2以上,但不少机关事退人员的实际缴费指数却是更高的,那只要是视同缴费指数低于实际缴费指数的情况,则有视同缴费年限的情况就不如有实际缴费年限。
反之,如果实际缴费指数低于视同缴费指数,那么有视同缴费年限的情况就是比较好的了,可计算的养老金待遇也是能够更高的。
由此也就可以看出,退休人员有没有视同缴费年限和是否吃亏的情况是因人而异的,咱们是需要根据退休人员的视同缴费指数和实际缴费指数的高低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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