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在知乎上吐槽说自己在试用期的最后一天被开除。
试用期被开除一般会有两种原因。
第一个原因是公司的问题:因为某个项目急需人手,但是又不想招一个长期工,所以就通过试用期这种形式来招一个人过渡一下,简称接盘的。
第二个原因就是员工的原因:因为工作能力或者和岗位不匹配的问题,导致真的没有能够渡过试用期。
而关于试用期的规定,其实劳动合同都有说得很清晰。
《劳动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法》第十条:
公司应在员工入职起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且在签订合同时约定试用期。若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从第二个月起支付员工双倍工资。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
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在外兼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员工存用欺诈、强迫等逼公司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岗位的;
能力不足,经过培训或者调岗,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简单来说,试用期的员工是可以被裁员的。当然,其实什么原因裁员并不重要,重要的是看补偿怎么谈的,只要补偿到位,那么就没有什么是不能够接受的。
方案一:一个月薪酬
如果不符合上面的裁员条件,那么一般情况下是可以争取到一个月额外薪酬补偿的。所以,如果试用期被裁员,那么只要公司给一个月薪水,那么久可以了。
方案二:半个月薪酬
根据劳动法四十条,如果是因为患病或者工伤,或者能力不足但是培训调岗还不能胜任工作的。可以要求企业给予半个月薪酬。
简单理解就是被裁员最低可以要求半个月薪酬。
方案三:企业不愿意补偿
三十九条说得很清楚,如果因为员工问题导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那么企业可以不予补偿。所以遇到这种情况,就需要员工收集自己上班的各种证据,以驳回企业的不正当理由。从而争取到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试用期被开除,半个月薪酬是底线,一个月薪酬是良心公司。不给补偿的,如果有精力可以去谈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