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重点解决夫妻间给予房产、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以及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问题,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
子女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的财产,除了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以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可以通过协议分割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介绍,财产的出资来源应该是财产的具体情况的一种情形,也就是说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正常是一人一半,但是如果这个财产的来源都是来源于夫妻一方或者一方父母,在分割的时候就要考虑到财产的来源情况。
司法解释区分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和双方父母出资或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两种情况,分别予以规定。
第一种情况: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解释规定,如果赠与合同约定只给予自己的子女,应当按照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房屋不论是否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都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
例如,小明和小红结婚时,小明的父母为他们全额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子,但没有明确约定房子只归小明所有,双方在共同生活五年后离婚。根据最新司法解释,小明和小红离婚后,法院在判决时会考虑小明父母的出资情况,将房子判给小明。同时,法院也会考虑小红在婚姻中的付出,如共同生活的时间、是否有子女以及离婚过错等因素,决定对小红予以合理补偿。
第二种情况:双方父母对房屋均有出资或一方父母部分出资。因不同案件出资来源和各方出资比例不同,难以明确房屋归哪一方所有,需要根据个案情况分别处理。
比如一方父母出资20%,另一方父母出资80%,原则上会判定房屋归出资80%那一方父母所有,但是给予另一方的补偿,那不一定就是20%,要根据双方婚姻的情况、共同生活的情况、孕育(共同)子女的情况,以及对婚姻的过错情况等因素来判断。
同居生活期间取得的财产双方如何分割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具有婚姻关系,才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同居不同于婚姻,同居双方不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不适用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那么针对同居生活期间取得的财产根据什么规则分配呢?
首先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是按照“自己的财产归自己所有”的原则。然而,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双方可能会因共同出资购置财产、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等情况导致财产无法清晰区分。
司法解释规定,出资比例为首要考虑因素,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事实进行分割。
一是双方共同生活情况,比如说是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和双方对生活的付出情况。二是要考虑是否有子女,涉及到子女的抚养和以后抚养费用的负担。三是要考虑对共同出资期间获得的财产的贡献大小,比如说双方共同出资、投资经营,但主要是由另一方实际经营,那么在分割财产的时候也要考虑双方的贡献大小。
例如,小明和小红在同居生活期间,共同投资开设了一家店铺,小明出资70%,小红出资30%,在财产分割时,首先会考虑出资比例,但如果店铺的经营主要由小红负责,店铺增值部分的收益也主要得益于小红的努力,那么法院可能会适当提高小红所占的份额。
严厉规制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
实践中,双方分居或离婚诉讼期间以及离婚后,有的父母会采用激烈的手段阻止另一方探望孩子,甚至抢夺、隐匿孩子,针对这种行为,司法解释进行了回应。
最高法表示,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不仅侵害了父母另一方对子女依法享有的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更重要的是,会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应当坚决预防和制止。司法解释对该行为予以规制。
首先是快速制止不法行为,通过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行为禁令的方式,让孩子快速恢复到原来的生活状态。第二就是在一方还不愿意离婚的情况下,在监护权纠纷案件中,明确法院可以判决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第三,在离婚诉讼中确定未成年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时,将存在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这种情形作为对其不利的因素,优先考虑由另外一方抚养。
离婚协议中约定将财产给子女的不得随意撤销
司法解释明确,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意味着,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给子女的财产,一旦离婚协议生效,双方必须履行。
例如,小明和小红离婚时,双方约定将共同拥有的房子给予他们的孩子。离婚后,小明反悔,想要撤销这个约定,法院不会支持小明的诉求。
司法解释还规定,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此外,实践中,存在当事人将财产给予子女后,发现子女非自己亲生的情况,对此,解释明确,一方有证据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可以请求撤销该约定并重新分割相关的夫妻共同财产。
规制“离婚逃债”行为
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实践中,有些夫妻以一方名义对外负债,为了逃避债务,便采取离婚的方式转移财产。例如,小明与小红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小明名义向小王借款50万元。为了逃避债务,小明与小红协议离婚,并将家庭财产全部转移至小红名下,导致小王的债权无法得到清偿。
针对这类现象,司法解释明确,如果双方通过离婚恶意逃债,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相关财产处分条款。也就是说,小王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小明与小红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转移的条款,以保护自己的债权。
此外,法官介绍,要特别说明的是,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的财产分割往往会考虑未成年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一方是否存在过错等因素,并非必须均等分割。因此,不能简单以财产分割不均等就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由撤销离婚协议。需要考虑婚姻家庭的特殊性,严格把握撤销标准。
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不因离婚或原配偶死亡转为有效
我国民法典和刑法均对重婚行为作出了明确的禁止和惩处规定。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关于重婚的无效婚姻是否可以因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转为有效,仍存在争议。此次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即便提起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重婚的婚姻也不能从上述情形发生时转为有效。如果重婚中存在善意的一方,他(她)可以根据民法典规定,请求有过错的一方赔偿损害。
例如,小明和小红结婚后,小明又与小王重婚。后来,小红去世了,但是小明与小王的婚姻依然无效。如果小王结婚时并不知道小明已婚,小王可以要求小明赔偿损害。
夫妻间给予房产行为
离婚时房产归属如何判定
实践中,男女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给予另一方,或者为另一方“加名”的情况比较普遍。然而离婚时,房产的分割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此次司法解释对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区分尚未办理转移登记和已经办理转移登记两种情况,分别予以规定。
尚未办理转移登记的。司法解释规定:夫妻间约定给予房产的,离婚诉讼时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例如:小明和小红结婚时,小明约定将婚前购买的一套房产送给小红,但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离婚财产分割时,法院会考虑结婚时间的长短、是否孕育共同子女、离婚过错以及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进行判决。
已经办理转移登记的。司法解释规定,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可以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如小明和小红结婚后,小明将婚前购买的房子过户给小红。如果二人结婚多年,可以由小红保有该房产;如果二人结婚时间很短且小明没有重大过错,法院会判决房子归小明所有,并让小明给予小红合理补偿。
夫妻一方私自赠与“第三者”财产
另一方能否要求返还
最高法表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私自将婚内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不仅侵害了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更是一种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司法对此坚决予以否定和摈弃。为此,解释明确规定,夫妻另一方主张赠与行为违反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例如,小明和小红是夫妻,小明背着小红给“第三者”小王送了10万块钱。小红发现后,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小明的赠与行为无效,并有权要求小王返还财产。
有意见提出,实践中存在夫妻合谋以另一方名义要求返还的情况,这对存在严重过错的出轨一方没有起到惩罚的效果。为此,司法解释也专门增加了相应条款,明确:在夫妻关系内部,无过错的另一方可以在不离婚的情况下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因此导致离婚的,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可以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少分或不分。即财产返还给夫妻双方之后,在夫妻内部分割的时候,对于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可能完全分不到财产。如果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或其他严重过错的,还要对无过错的一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 据央视
19个要点速览
1.重婚无效。
2.当事人主张“假离婚”请求确认离婚无效,法院不予支持。
3.如果债务人通过离婚恶意逃债,债权人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第538条或者第539条,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相关财产分割条款,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4.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等,人民法院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5.夫妻间给予房产,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人民法院可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补偿及补偿数额;如果房屋已经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综合考虑确定是否补偿及具体数额。
6.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认定为“挥霍”,另一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7.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以明显不合理价格处分,另一方主张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157条规定处理。
8.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可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具体数额;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9.夫妻一方转让自己名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另一方以未经其同意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法院不予支持,有证据证明转让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的除外。
10.夫妻一方放弃继承,另一方主张对方放弃继承无效,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放弃继承导致放弃一方不能履行法定扶养义务的除外。
11.父母一方或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行为禁令,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12.离婚诉讼中,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未成年子女,明确了一方具有以下五种情形,人民法院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包括(一)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二)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三)重婚、与他人同居或其他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情形;(四)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且另一方不存在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五)其他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13.父母处分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后,又主张无效,法院不予支持。
14.离婚协议中约定另一方不负担抚养费,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原生活水平显著降低或者子女生活等必要合理费用确有显著增加,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成年子女请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5.子女成年并能独立生活,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请求对方支付欠付的抚养费,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16.明确“受其抚养教育”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以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时间长短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期间继父母是否实际进行生活照料、是否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是否承担抚养费等因素予以认定。
17.离婚协议约定共同财产给予子女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反悔的,反悔方不享有任意撤销权,另一方可以请求其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
18.明确离婚经济补偿的认定和处理。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负担相应义务投入的时间、精力和对双方的影响以及给付方负担能力、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确定补偿数额。
19.明确离婚经济帮助的处置。离婚诉讼中,一方存在年老、残疾、重病等生活困难情形,依据民法典第1090条规定请求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请求,结合另一方财产状况,依法予以支持。
来源:中国妇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