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与高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一子小苏。小苏与小杨结婚,二人婚姻存续期间小苏父亲高某多次向二人转账汇款共计一千余万元用于二人购房、买车,房屋和车登记在小苏和小杨名下。
小苏和小杨离婚时将北京一处房产约定归妻子小杨所有,后苏某与高某以案涉款项系民间借贷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二人返还借款。
法院认为苏某、高某主张小苏和小杨向其借款的事实,应当依法提供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合意及款项支付的事实。苏某、高某对案涉款项除了转账凭证,并无其他证据予以证明在父母一方不能就出资为借贷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形下,应认定该出资为对子女的赠与。苏某、高某关于上述款项系借款的诉讼主张,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证实,且现有证据不能形成证明民间借贷关系的完整证据链条,二人的诉求不能获得支持。
法律法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如果父母只想给已婚子女一方出资购房、购车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是从2021年1月1日开始生效,在适用新司法解释的条件下,法院认定在子女婚姻存续期间的出资属于对双方赠与的可能性较大,如果只想赠与一方则需要与子女签署相应的协议,且在协议中明确约定“xx出资购买的XX、XX系对子/女XX 的单方的赠与,与其配偶无关”。如果没有协议,则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子女离婚后该份出资购买的房屋或车辆也要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父母给婚后的子女出资购房法律如何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