罔顾三级法院生效判决,以执代审,郴州桂阳法院啼笑皆非的执行案

陈勇评论 2024-10-08 21:11:46

郴州市桂阳县法院罔顾三级法院已经确权的生效判决,在没有任何生效法律文书作为执行依据的情况下,罔顾审执分离的原则处理案件,以执代审,超越执行权限自行将三人执行案款认定为黄某的债权,且反复多次驳回三人的执行异议。这种严重违法的操作手段是极不正常的,难免不令人产生丰富的联想。

湖南郴州。近十年以来围绕着一项2200万元债权的归属问题,利益各方参与了一场旷日持久的民事和刑事诉讼之战。而最新的“战报”是,郴州市桂阳县法院执行局裁定书要求当事人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实际上,前溯近十年期间,利益各方围绕该2200万元债权归属,早已经三级法院生效判决确定。郴州市桂阳县法院执行裁定要求当事人不服再向法院起诉,实属黑色幽默。尽管债权归属已然尘埃落定,但树欲静而风不止。闹剧继续在上演,而这场闹剧的导演正是郴州市桂阳县法院执行局。

故事,需要从头说起。

2009年12月,蒋某、龚某等人共同出资设立郴州中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中德公司)。2010年7月,蒋某与龚某签订《股东股权转让协议》,蒋某将所持有的中德公司25%股权(认缴出资额人民币200万元,实缴出资额人民币938万元)以人民币183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龚某。

2010年11月1日,由于龚某没有按照约定支付股份转让款,龚某和其丈夫黄某向蒋某出具了《还款计划》;2010年11月12日,已获得中德公司75%股权的龚某代表中德公司向蒋某出具《承诺书》,愿意对蒋某的债权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其时,中德公司欲出资3068万元购买三九南开制药厂旧厂区(以下称三九公司)位于郴州市七里大道43号约1.8万平方米的工业用地。

但是,在支付了600万元预付款、第二年又支付了1000万元之后,中德公司无力再筹集后续需要支付给三九公司的购地款项。于是,中德公司决定将该地块转让给郴州市金石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金石公司),金石公司在履行完毕合同义务之后,2010年底,三九公司约1.8万平方米的房产和土地权属登记到金石公司名义。

2010年12月,蒋某向郴州市北湖区法院起诉,要求龚某及丈夫黄某、中德公司、金石公司连带支付自己的股权转让款1838万元。

郴州市中院经过审理,确认龚某及丈夫黄某应当支付给蒋某1768万元,中德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金石公司对于中德公司的保证责任具有相对的间接性,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各方向湖南省高院上诉后,湖南省高院判决龚某及丈夫黄某向蒋某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变更为1568万元,中德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湖南省高院同时认为,无法证明中德公司和金石公司之间存在人格混同,因此判决金石公司无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判决生效后,蒋某向郴州市中院申请立案执行。2015年1月,郴州市中院将该案指定给桂阳县法院执行。2015年12月,桂阳县法院裁定冻结、划拨龚某及丈夫黄某、中德公司存款1568万元及延迟履行利息。如果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郴州市五岭广场

其实,上述股权纠纷案并不是该系列案的重点,这场闹剧的重点在后面。

2010年10月,金石公司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找到朱某借款。朱某应金石公司要求将借款193万元转账至钟某账户。2010年10月28日,金石公司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约定借款本金193万元,月息按2.2%计算,借款周期一年。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促还款,但金石公司一直推诿。

2010年12月,金石公司法人代表陈某向雷某借款并出具了委托付款函,要求雷某将借款99万元分两次转账至钟某账户;2011年3月,陈某代表金石公司再向雷某借款 100万元用于周转,约定了月息按2.2%计算,每半年支付一次。雷某应陈某的要求,将借款转账汇到王某的账户,法人代表陈某出具了相应的借条。

借款到期后,雷某多次催促偿还借款,金石公司却以经营困难等种种理由拒不偿还。

2011年3月,金石公司又以资金周转为由,找到刘某借款。金石公司向刘某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本金30万元,月息按2.2%计算,借款周期一年。当日,刘某按金石公司要求,将借款转至其指定的王某账户。

其后,金石公司以同样理由和同等条件,于2011年4月7日、25日、29日三次分别向刘某借款68万元、50万元、49万元,刘某按照金石公司要求,将上述借款全部转入被告指定的王某账户。借款到期后,刘某多次催促金石公司还款,但金石公司却一直未予偿还。

2015年开始,朱某、雷某、刘某分别向郴州市北湖区法院起诉要求金石公司归还借款及利息。而金石公司辩称上述三人的债权不具有真实性,是原法人代表陈某恶意串通损害金石公司利益的虚假诉讼。

经过长达几年的多轮诉讼,郴州市北湖区法院、郴州市中院、湖南省高院三级法院最终全部支持了朱某、雷某、刘某对金石公司的债权。经过法院确认,三名债权人的本金及利息总共达到了2200万元。

三名债权人随后向郴州市北湖区法院申请执行,北湖区法院对金石公司名下郴州市七里大道43号约1.8万平方米的工业用地及附属设施进行了拍卖。

就在三人多年的债权就要实现的时候,诡异的事情却发生了。

股权纠纷案胜诉的蒋某认为朱某、雷某、刘某三人的债权实际上是被执行人龚某及丈夫黄某的资金。2020年3月10日,郴州市桂阳县法院下达裁定书,裁定“扣留被执行人黄某、龚某以朱某、雷某、刘某名义与金石公司在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标的款2200万元。”

同日,郴州市桂阳县法院向郴州市北湖区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扣留执行标的款2200万元。

一个是股权纠纷案,一个是民间借贷案,本来两个风马牛不相及的案件被郴州市桂阳县法院一纸裁定“有机”地串联了起来。朱某、雷某、刘某三人的借款怎么就突然变成了被执行人龚某及丈夫黄某的借款了呢?

令人不可思议的是,郴州市桂阳法院下达的执行裁定书认定被执行人黄某、龚某以朱某、雷某、刘某名义借款给金石公司没有经过任何审理的法律程序,属于违反法律程序的以执代审。

眼看着借出去多年的钱就要连本带息收回来了,没想到半路上杀出程咬金。三名债权人相继向郴州市桂阳县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郴州市桂阳县法院(2020)湘1021执异34号执行裁定书对三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下达裁定书全部予以驳回,其理由是:

“本院经审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向桂阳县公安局调取了相关材料及询问笔录,有证据证明朱某、刘某、雷某与金石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所确认的债权系龚某、黄某所有。”

而在郴州市桂阳县法院(2021)湘1021执异3号裁定书中,上述这段话的表述变化为:

“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向桂阳县公安局调取了相关证据材料,认为有证据证明朱某、刘某、雷某与金石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所确认的债权极有可能系龚某、黄某所有。”

“极有可能”就是未经确定,就是未经查明。郴州市桂阳县法院岂可凭借“极有可能”的揣测来下达执行裁定?其中, 郴州市桂阳县法院向桂阳县公安局调取了什么材料和证据?证明的过程是什么?郴州市桂阳县法院的裁定书并没有说明,同样是属于违反法律程序的以执代审。

而在2019年至2024年的五年时间内,股权纠纷案被执行人黄某被郴州市桂阳县检察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合同诈骗罪”向郴州市桂阳县法院提起公诉。其中指控黄某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主要理由是黄某作为股权纠纷案的被执行人对金石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

但是,该刑事案件历时五年,郴州市桂阳县法院、郴州市中院均以黄某构成合同诈骗罪存疑,无法证明黄某对金石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为由,对检察机关的指控和抗诉均予以了驳回。

面对郴州市桂阳县法院根据“极有可能”揣测下达的执行裁定书,三人自是不服,持续提出执行异议。

2024年6月12日,郴州市桂阳县法院(2024)湘1021执恢39号之一、二、三、四裁定书裁定划扣被执行人黄某以案外人朱某、雷某、刘某的名义起诉金石公司的2200万元的执行款。

其理由是:“本案中被执行人黄某为逃避法院的执行与案外人虚构事实、互相串通,隐匿、转移财产,损害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将本属于被执行人黄某的债权虚构为案外人的债权,其目的是为了规避法院的执行,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利益。”

但是,郴州市桂阳县法院的裁定书并没有说明黄某和朱某、雷某、刘某“互相串通”的证据,而只是下了一个结论。其后,三人再次向郴州市桂阳县法院以裁定程序违法为由提出执行异议。

2024年9月24日,郴州市桂阳县法院再次下达执行裁定书,驳回三人的执行异议,要求不服裁定可以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桂阳县

纵观全案,《陈勇评论》认为,近十年来,一个股权纠纷案,一个民间借贷案,一个合同诈骗刑案经过三级法院的反复审理,早已尘埃落定。蒋某是股权纠纷案的申请执行人,朱某、雷某、刘某三人是民间借贷案的申请执行人。

不同的是,股权纠纷案中,被执行人龚某及丈夫黄某、中德公司已经无资产可供执行,蒋某的权益的确受到了损害。而民间借贷案中,金石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资产2200万元。

蒋某为了达到执行金石公司资产的目的,指控民间借贷案中朱某、雷某、刘某的债权系股权纠纷案中被执行人黄某的债权。黄某和三人存在“恶意串通”。但是,这一指控在三级法院的民事和刑事审理中均进行了排除。

而郴州市桂阳县法院罔顾三级法院已经确权的生效判决,在没有任何生效法律文书作为执行依据的情况下,罔顾审执分离的原则处理案件,以执代审,超越执行权限自行将三人执行案款认定为黄某的债权,且反复多次驳回三人的执行异议。这种严重违法的操作手段是极不正常的,难免不令人产生丰富的联想。

朱某、雷某、刘某三人均表示将向郴州市桂阳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那么,郴州市桂阳县法院又将如何审理早已被三级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呢?让我们拭目以待。

1 阅读:4

陈勇评论

简介:独立意见表达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