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居住权登记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同一不动产只能设立一个居住权,不得重复设立。这意味着,对于一个特定的房产,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或以上的居住权。这样的规定有助于保持房产权利的清晰和唯一性,避免因为多个居住权的存在而产生权利冲突。
然而,尽管一个不动产上只能设立一个居住权,但这个居住权可以被赋予多个居住权人。这表示,不动产的所有者可以指定多个自然人共同享有对该不动产的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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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一位老人可以通过遗嘱或合同,为自己的孩子和孙子女设立居住权,允许他们共同居住在自己的房子里,直到老人去世或居住权合同规定的期限结束。
居住权的消灭有几种情况,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这意味着,如果居住权是设定了期限的,那么期限届满时居住权就会消灭;如果居住权是直至居住权人死亡的,那么居住权人去世后,居住权同样会消灭。在这些情况下,产权人可以重新获得完整的产权,包括居住权。
此外,如果居住权合同解除,或者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居住权消灭,产权人也可以重新获得居住权。在这些情况下,产权人不需要等待所有居住权人去世,就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文书的规定重新拥有居住权。
办法还规定,如果居住权的设立不违反其他规定,如不动产没有被查封、预告登记或异议登记等,那么即使不动产上已经设立了居住权,也不影响其后的不动产转移和抵押登记。
不过,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转移或抵押登记时,必须告知受让方和抵押权人该不动产上的居住权登记情况,以保证他们的知情权。
这一规定主要对买卖和居住有具体影响。
如果一个房产上设立了居住权,那么在房产交易时,潜在的买家需要知道他们购买的房产上存在居住权,这可能会限制他们立即入住或出租房产的能力。因此,房产的市场价格可能会受到影响。
对于居住权人来说,他们可以安心居住,不用担心被新房主赶走。但居住权不得继承和转让,这意味着居住权人去世后或者居住权期限届满,居住权随之消失,房产的产权人可以完全控制房产。
总的来说,这一办法旨在平衡不动产所有者和居住权人之间的权益,同时确保不动产交易的透明度和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