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以2.2元价格,买了咸鸭蛋,发现过期后,要求超市以每枚1000元进行赔偿

小李说说看 2024-10-25 14:12:40
鸭蛋引发的风波:消费维权还是蓄意陷害?(来源:上海浦东新区法院)

一起鸭蛋纠纷竟闹到市监局?网友对此发表看法:“这消费者是真较真还是在碰瓷?超市也是够倒霉的!”

   

“先生,您要的赔偿我们真的无法接受。您明知鸭蛋过期还大量购买,这不是正常消费行为啊!”

“什么叫不正常?我花钱买你们的东西,难道还有错了?”

“可是您昨天才买了6个,今天就买了40个,这……”

“怎么?我爱吃鸭蛋不行吗?你们卖过期食品还有理了?”

这场争执发生在沪上一家知名连锁超市,当事人是超市经理王磊(化名)和顾客陈阳(化名)。事情要从一天前说起。

炎炎夏日,陈阳走进超市,被促销区的咸鸭蛋吸引了目光。“2.2元6个,真便宜啊!”他随手拿了一盒。

回到家,陈阳习惯性地查看了一下保质期,这一看不要紧,竟然已经过期一天了!陈阳没有立即投诉,而是默默记下了这件事。

第二天,陈阳又来到超市,直奔咸鸭蛋区。“给我来40个。”他对售货员说。

“先生,您确定吗?这么多?”售货员有些惊讶。

“怎么?你们不卖啊?”陈阳反问道。

售货员只好按要求装好鸭蛋。就在陈阳付完钱准备离开时,他突然转身,“叫你们经理来,我要投诉!”

事情很快惊动了超市经理王磊。他赶到现场,仔细查看了情况,发现确实有一批咸鸭蛋因工作人员疏忽而未及时下架。

“陈先生,非常抱歉给您带来不便。我们确实有疏忽,但您第二次明知鸭蛋过期还大量购买,是不是……”王磊试图和陈阳沟通。

“怎么?你们做错了还有理了?我可是要求十倍赔偿的!我已经向市监局举报了,你们等着被罚吧!”陈阳寸步不让。    

就在双方争执不下时,市监局的工作人员到达了现场。

这起纠纷涉及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和经营者责任的界限问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然而,法律的适用需要考虑具体情况。

超市确实存在过错,但消费者陈阳的行为也值得商榷。他在知道鸭蛋过期的情况下仍大量购买,这种行为可能被视为“恶意消费”或“滥用权利”。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陈阳的行为是否符合诚信原则,值得深思。

此外,《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销售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消费者可以利用这一规定谋取不当利益。

最终,市监局经过调查,对超市作出了警告并处以5000元罚款的处罚,要求超市立即下架所有过期食品,并对陈阳购买的第一批6枚咸鸭蛋给予十倍赔偿,共计22元。

但对于陈阳第二次购买的40枚鸭蛋,市监局认为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赔偿条件,仅要求超市退还购买金额。

案件看法

消费者维权固然重要,但不应成为谋取不当利益的工具。明知商品有问题还大量购买,目的只是为了获取高额赔偿,这种行为既不道德,也可能面临法律风险。

经营者应当严格把控商品质量,这是基本责任。疏忽大意可能带来严重后果,不仅会损害消费者权益,还可能面临巨额赔偿和信誉损失。    

消费者和经营者应该建立互信互利的关系,而不是对立。只有双方都本着诚信原则行事,才能创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网友评论道:“这消费者太精了吧,为了几个臭鸭蛋差点把超市坑惨。不过超市也是自作自受,谁让你卖过期食品呢?双方都没占到便宜,真是一出好戏!”

在追求权益的同时,我们是否也应该反思自己的行为?如果人人都像陈阳这样“钻法律空子”,或者每个商家都像这家超市一样疏忽大意,我们的社会会变成什么样子?

对于这个案子,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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