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岁女童被困家中,被发现时已经饿死,责任该由谁来承担

福尔说剧 2023-07-28 15:04:09

3岁女童被独自放在家中,其母亲却因盗窃被捕,该女子心中惦记自己的女儿,一直央求民警帮忙照料。可当小区内人员发现该女童时,她早已经饿死在家中。

【案件事实】

女子李某生活拮据,平日里就靠着行窃为生,这天在偷窃洗发水时,被值班民警黄某抓了个正着。

李某由于情绪激动,突然开始口吐白沫,黄某发现其状态不对,怀疑其有吸毒史,便将该情况报告给了自己的上级领导王某,在进行检测,证实李某确实是个“瘾君子”后,两人便直接将其带走进行了强制隔离戒毒。

期间,李某一直惦记着自己的女儿,一直向民警表示自己还有一个三岁的女儿独自在家,希望他们能够对其网开一面,在自己戒毒期间帮忙照看一下女儿,但黄某两人丝毫不为所动。于是李某便转而乞求他们,希望他们可以联系一下自己的姐姐帮忙照料,黄某和王某随口便答应下来,之后王某便向李某姐姐所在社区的派出所打电话告知此事。

那头接电话的是个实习生警察,对于李某姐姐社区这边的情况还不太清楚,因为手头有要紧事,也就并未将此事放在心上,因此也没有上报。联系李某所在的社区时,亦是无人应答。当王某向黄某询问此事时,黄某搪塞说已经解决了。

等到社区接到民众报案时,众人才急忙赶到李某家中,结果看到的却是小女孩已经腐烂的尸体,而此时距离李某被强制戒毒,已过去17天之久。三岁小女孩独自在家无人发现,已被活活饿死。

【以案释法】

黄某和王某对李某实行强制隔离戒毒,其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的相关规定,强制隔离戒毒是有一定施行条件的。

其中最主要的就是拒绝接受社区戒毒,以及戒毒后再次吸食的,而李某这是首次因为吸毒被抓,并且还没有接受过戒毒,所以她并不符合强制强制隔离戒毒的条件,而在这种情况下,黄某和王某强行将李某带走戒毒的行为,已构成违法行为。

李某将女儿独自关在家中,其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若行为人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剥夺他人自由支配身体行动,其行为可能会构成侵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但这个的前提是“非法”。

父母和孩子虽然是不同的独立的个体,都拥有法律赋予的各种平等的权利,但在孩子未成年之前,父母作为监护人,仍有权对其进行监管,这是《民法典》所赋予父母的监护权,其中明确指出未成年子女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不得随意离开监护人所指定的住所和居所。

并且李某是出于对女儿的安全考虑才将其关在家中,因此其行为并未构成违法行为。

小女孩被饿死的后果该由谁来负责?

首先是李某,如果李某出门前没有给家门上锁,那小女孩在感到饥饿时,可能就会跑出家门去邻居家蹭饭,那有可能结局就不会如此惨烈,因此李某要负部分责任。

其次是黄某和王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40条规定,公安机关在采取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时候,务必要向戒毒人的家属发出戒毒通知,但是黄某和王某两人并未履行其告知家属的义务。

因为两人的疏忽,导致李某的家人根本就不知道李某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事情,以及孩子独自在家的事情。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也就是王某和黄某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人民利益等遭受重大损失的,将按照规定进行处罚。因此未能及时照顾独自在家中的孩子,最终致使其被活活饿死,因此黄某和王某要负大部分责任。

基于小女孩被饿死的严重后果,法院判处王某和黄某三年有期徒刑,并赔偿李某10万元的补偿金。

最后是实习的小警察。在接到黄某和王某的电话之后,并未将情况进行上报,导致小女孩独自在家的消息被阻断,直到最后因无人发现,被活活饿死家中,因此实习生也要负一部分责任。

总结:李某犯罪吸毒是极其错误的行为,但其女儿是无辜的,因多方人员的不作为,导致了这个幼小的生命在还没有看过这个世界多久后便离开了。希望此次事件能够带给更多人警醒,也能够让李某悔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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