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法院不敢做无罪判决?

晶源阅览趣事 2024-12-09 12:24:51
#律师来帮忙#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法院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理应具备纠错能力,确保公正裁判。然而,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法院鲜有无罪判决。据统计,无罪率持续下降,近年来低于千分之一,甚至无罪率呈现趋零化。为何法院不敢做无罪判决?究其原因,既有体制上的结构性障碍,也有外部政治与社会多重压力的叠加作用。法院本应以法律为准绳,坚持事实公正,但在实践中却往往受到行政干预、舆论影响和内部考核机制的限制,难以承担起捍卫正义的职责。尤其是在重大刑事案件中,法院常因害怕无罪判决引发社会反弹,而选择通过量刑从轻等“留有余地”的方式处理案件来规避司法风险。 法院缺乏独立性是导致无罪判决稀少的重要原因。尽管法律明确规定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但实践中,重大案件,尤其是舆论高度关注或被害人情绪强烈的案件需要层层上报,法官不仅需要获得庭长、院长的批准,有时甚至还需得到党委政法委的同意。一旦案件引发社会关注,法院往往无法摆脱对地方政治稳定的考虑,而不得不选择迁就政府及公众情绪。法院难以坚持法律原则,独立审理案件,即使证据不足,法院也倾向于以定罪但从轻量刑的方式处理案件,避免承担放纵犯罪的责任。法院内部的行政化管理进一步削弱了法官的独立性,也成为制约司法公正的核心障碍。 当前的司法体制不仅让法官感到束手束脚,也让无罪判决变得“难于上青天”。在现行审判机制中,法官在做出无罪判决前,需经过复杂的审批程序,包括向庭长、分管院长甚至审判委员会汇报。同时,法院内部的考核机制对法官也有极大的干预。在许多地方,无罪判决往往被视为“放纵犯罪”或“偏袒被告人”,法官的职业前途可能因此受到影响。法院还需面对来自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强大压力。如果法院做出无罪判决,容易引发公安、检察机关的强烈不满,甚至导致法官被调查或遭遇职业风险。相比之下,判有罪则无需经历如此严格的审查,法官往往更倾向于“从众”,通过定罪裁判来规避责任与风险。 法院在政法系统中长期被视为“流水作业”的最后一环,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检察机关负责公诉,法院更多地充当“橡皮图章”的角色,依赖上游机关的案件定性,缺乏对证据和法律适用的质疑与纠正能力。一旦侦查或起诉环节出现问题,法院很难摆脱既定结论的束缚,最终导致冤假错案屡禁不止。法院往往处于“弱势地位”,面对公安、检察机关在地方政法系统中更高的权力地位,法院常常被迫妥协,选择附和上游结论,而非坚持法律原则。侦查机关存在“先定性、后审判”的惯例,在案件尚未进入审判阶段时就已定性,而失衡的“公检法”权力关系让法院无法有效行使监督与纠错职能,无罪判决自然也变得更加稀少。 现行刑事审判形式化和“口供中心主义”加剧了法院判决的偏颇。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开庭前往往已通过阅卷形成内心判断,“先入为主”的做法使得庭审过程更多地流于形式,而非真正的证据审查与庭审对抗。控方证人和鉴定人出庭率极低,使得辩方很难通过庭审有效质证控方证据,法庭对控方证据的真实性几乎是无条件接受。同时,侦查机关获取的犯罪嫌疑人口供成为定罪的重要依据,即便这些口供是在刑讯逼供下取得的,也很难被排除。“口供中心主义”和形式化审判方式,让法院难以真正发挥纠错作用,而是简单地将公安、检察机关的结论加以确认,进一步加剧了冤假错案的风险。 要解决法院不敢做无罪判决的问题,必须从制度和实践两方面入手。在制度层面,应加强法院的独立性,减少外部干预,同时限制检察机关对法院的监督权限,禁止同级检察机关对法院法官立案侦查。改革刑事审判流程,避免法官在庭审前阅卷以减少偏见,增加控方证人和鉴定人出庭率,提高庭审的对抗性。在实践中,应优化法官考核机制,给予敢于做出无罪判决的法官充分的职业保障,避免其因判决无罪而遭受职业风险或社会舆论的压力。同时,对于那些确有证据支持的无罪案件,应加强社会公众的法律教育,减少公众对无罪判决的误解,让法治观念真正深入人心。 司法人员自身的职业素养和独立意识同样至关重要。法官应坚守法律底线,摒弃迎合上级或公众情绪的审判方式,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通过增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合作,减少“公检法一体化”的弊端,建立更加开放的司法结构。可以逐步引入陪审制度,让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审判过程,以缓解法官在面对敏感案件时的心理与职业压力。唯有在制度完善和司法人员共同努力下,才能“正义不仅要实现,还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法院作为社会正义的守护者,唯有恢复独立性、权威性,才能不辜负公众的期待,为每一个公民撑起法治的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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