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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用来管理员工,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风险的必要措施 。在劳动争议纠纷中,因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纠纷屡见不鲜。这类案件中,有些确实系劳动者过错,解除合法,有些系用人单位为辞退员工故意找的借口,构成违法辞退。还有些就是用人单位小事化大,小错大惩。也会被人定位违法辞退。
对于违反规章纪律,被分为一般违纪和严重违纪。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违纪情形只属于一般违纪,用人单位可以采取警告、记过等批评教育手段,但不能解除其劳动合同。
那么,劳动者有了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用人单位就能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吗?也没那么简单!用人单位要依法解除有严重违纪行为的劳动者,必须同时符合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的要求。
实体要件方面,劳动者出现严重违纪行为,用人单位要有证据证明该事实存在,并要提供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上面要有相对应的处罚依据。 还要另外注意对于严重违纪情形制度要有合理依据,比如上班期间对上厕所有次数限制,这就没有合理依据,即使制度里约定了构成严重违纪,因为制度的不合理,也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
程序要件方面,用人单位发现劳动者出现违纪行为,要依照以下步骤处理:
(1)收集并固定劳动者违纪证据;
(2)对照劳动规章,评判劳动者违纪行为是否属于“严重违纪”;
(3)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并征求工会意见;
(4)向劳动者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依法送达。
这四个步骤要逐步实施,不能跳跃或省略某个环节。
用人单位没有建立工会,单方解除时怎么办
《劳动合同法》对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在单方解除时履行通知工会程序作了详细的规定,那么,对于那些没有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是否要参照执行呢?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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