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持续强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近日,我市通报了11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01义乌市某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行政处罚案。
2024年1月28日,义乌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义乌市江北下朱货运市场巡查时,发现义乌市某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某某在收取货物时,对货单号为0018203的10件托运货物只进行了开封验视,未对托运人进行登记。
该货物运输公司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条“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前款规定的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规定,鉴于该公司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2024年2月2日,义乌市交通运输局对义乌市某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对法定代表人龚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02涂某某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行政处罚案。
2024年3月1日,义乌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义乌市后湖村2幢巡查时发现,涂某某驾驶普通客车从江东街道宗塘村运输270升柴油到后湖村2幢附近,给路边的一辆半挂车加注柴油,其本人并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涂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24年3月7日,义乌市交通运输局对涂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03义乌市某某托运处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行政处罚案。
2024年3月6日,义乌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对义乌市侯儿小区的义乌市某某托运处现场检查时发现,该托运处未能提供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有关资料,该托运处经理吴某某承认托运处未按照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执法人员现场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义乌市某某托运处限期整改。
该托运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2024年3月7日,义乌市交通运输局对义乌市某某托运处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04褚某某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行政处罚案。
2024年1月9日,褚某某驾驶一辆长安之星面包车,车内设改装加油机及储油罐,正在义乌市义亭镇同义路158号附近的辅路上给某大货车加注柴油时被义乌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查获,现场扣押危险化学品柴油485升,查明违法所得共计8144.3元;褚某某并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褚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和《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危险化学品行业领域行政执法事项第二条裁量幅度第一档的规定),2024年3月20日,义乌市应急管理局对褚某某作出责令停止经营危险化学品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柴油485升,没收违法所得8144.3元,并处罚款108000元的行政处罚。
05宗地企业(浙江某某化妆品有限公司)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行政处罚案。
2024年3月6日,义乌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义乌市城西工业园区的浙江某某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为宗地企业,其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负责人为朱某某;宗地内有承租企业1家;该宗地存在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在承租合同中未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浙江某某化妆品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3月20日,义乌市应急管理局对浙江某某化妆品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1.2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该公司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负责人朱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1200元的行政处罚。
06义乌市某某包装厂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行政处罚案。
2024年3月12日,义乌市佛堂镇执法人员对位于佛堂镇寺前街村的义乌市某某包装厂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该企业未将车间的通道线规划到位、未设置安全出口标志和应急照明灯、未将楼道窗户封堵到位的行为。
义乌市某某包装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第五十五条第一档的规定,2024年4月15日,义乌市佛堂镇人民政府对义乌市某某包装厂(经营者:王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07张某某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行政处罚案。
2024年03月18日,义乌市消防救援支队巡查发现,张某某在义乌市稠城街道宾王商贸区7街88号处私拉电线和插座给其电动车进行充电。
张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义乌市消防救援支队责令张某某立即改正,并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50元的行政处罚。
08绍兴某某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行政处罚案。
2024年3月25日,绍兴某某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1名特种作业人员孙某某在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电气焊安全作业特种操作证的情况下,在义乌市某纺织品有限公司车间内进行钢架焊接作业,当日被义乌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查获。
绍兴某某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和《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相关规定,2024年4月15日,义乌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09义乌市某某工艺品有限公司疏散通道不符合法定要求行政处罚案。
2024年3月21日,义乌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位于义乌市廿三里街道宜商路的义乌市某某工艺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场所疏散通道指示标志不明显、车间疏散通道有货物临时堆放等问题。
义乌市某某工艺品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相关规定,2024年4月9日,义乌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杨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10义乌市某某渔具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行政处罚案。
义乌市消防救援支队执法人员对位于义乌市稠江街道经济开发区三期的义乌市某某渔具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经调查,该渔具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2024年4月1日,义乌市消防救援支队对义乌市某某渔具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千元的行政处罚。
11彭某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涉嫌危险作业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
2024年1月5日,义乌市应急管理局联合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上溪镇人民政府通过核查举报线索发现,义乌市上溪镇新民村一民房内存放有约140箱“狂飙加特林”烟花正在售卖。
经查,该批货物经营者为彭某,其并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经营,且该批货物存放量大,存放点又在居民区,具有现实危险性。经调查,彭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的规定,2024年2月20日,义乌市公安局对彭某涉嫌危险作业案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