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粹从未想过要给整个事件一个法律依据,而且从理论上说,整个行动都是高度非法的。而且当国家的最高权力机构开始违反法律时,那么想迫害谁都是可以的,甚至当党卫军基本上接管了所有的警察后,就更不用说了。
当然,战后法律界在很大程度上也讨论过这个问题。谋杀的“合法性”,是通过首先剥夺受害者的合法权利,然后剥夺他们的公民身份,最后宣布他们为“次等人”或“非人”来解决的。值得注意的是,在大屠杀实施前的几年里,宣传已经将他们妖魔化为“害虫”。
这一概念使人们有可能将这些群体,指定为可以在不受法律影响的情况下,可以被谋杀的人口,而在波兰设立的大型灭绝营,又进一步促进了这一做法,因为波兰已不再是一个国家,那里的居民没有任何法律地位。
在实际实施前的过渡时期,如何在不违反德国现行法律的前提下,处理德国的犹太人是存在一些法律问题的。不过在万湖会议上,纳粹官员们则都解决了这些问题。还应指出的是,大屠杀背后的策划者,在很大程度上是法律专业人士或拥有法律学位的人。
纳粹相信元首的原则,即元首阿道夫·希特勒的意志高于一切成文法。
因此,虽然没有毁灭犹太人、吉普赛人、耶和华见证人等种族的法律先例,但希特勒的任何下属都可以将这一领导原则,作为他们为其可怕罪行辩护的理由。事实上,当他们因战争罪受到审判时,他们中的许多人都这样为自己辩护了,并试图以此作为他们只是服从命令的辩解。
“是的,大约600万,但我只是服从命令!”
这也许可以从另一位纳粹领袖赫尔曼·戈林的回答中得到概括,他是德国法律上的第二号人物,他说:我将决定谁是一个犹太人。换句话说,戈林实际上凌驾于种族法律之上,也凌驾于任何其他法律之上。因为他在纳粹党中的地位,这些法律对他来说都是障碍。
无论如何,纳粹德国的法律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假的,因为无论问题是什么,它总是朝着拥有既得利益的方向前进。广受憎恨的法学家罗兰·弗赖斯勒也许就是这一点的体现,他在公审中表现得非常戏剧化,就像在表演一出哑剧一样。
从理论上说,大屠杀也是一项秘密行动,尽管当时普通德国人对此到底了解多少,仍然是历史学家们争论不休的话题。
战后盟军抓到了很多参与大屠杀的纳粹高官,他们中没有一个人否认大屠杀,也没有一个人说他们只是“将犹太人驱逐到东方”。在回忆录中,在接受作家或媒体采访时,他们都没有否认这件事。二战结束后,许多人活了几十年,但即使在临终前,他们也从未否认过这三点:
我只是服从命令;
我对我所做的事深感后悔,但我不敢违背命令;
我很高兴我们做到了。
不过最后值得注意的是,纳粹德国对犹太人的大屠杀是没有预算的。并且1985年的纪录片《大屠杀》很清楚地说明了这一点。最终这些预算,都是通过出售受害者的财产来支付的,还通过雇佣身体健全的犹太囚犯,为德国工业做奴隶来赚取更多的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