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全国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和湖南省纪检监察机关配合治理全省医德医风问题和医药领域腐败问题的要求,衡阳市珠晖区纪委监委应会同衡阳市珠晖区卫健局主动依纪依规对衡阳市珠晖区妇女儿童医院的监管失职行为及肖娟的违规入股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严肃查处。
日前,湖南省衡阳市健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称健宁公司)向《陈勇评论》反映,衡阳市珠晖区妇女儿童医院员工肖娟原属健宁公司股东,因为没有履行出资义务而被公司股东会决议解除股东资格。
不料,肖娟却以股东身份主张知情权,将健宁公司诉诸法院要求查阅公司财务资料。衡阳市蒸湘区法院和衡阳市中院均枉法判决支持了肖娟的股东”知情权”。
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2017年10月29日,黄素华、罗小波、周灵芝、肖娟四人签署《多人合伙经营协议书》,共同约定出资设立健宁公司。其中载明:“合伙投资人肖娟以现金方式出资,计10万元,占公司股本比例20%。罗小波、肖娟两位合伙人的出资由黄素华以借款方式垫付,在公司首营资料备齐之日起六个月内予以偿还。”
之后,黄素华如约向罗小波、肖娟借款各4.8万元股本金。但是,罗小波、肖娟却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向健宁公司账户支付股本金。
2018年7月1日,健宁公司股东会决议约定:“关于股本金的问题必须尽快落实,罗二龙(肖娟丈夫)、罗小波再次承诺在7月20日之前将黄素华借给二人的股本金4.8万元打到黄素华账户,如超过一天,则均作退股处理,并自愿承担公司亏损额各1万元。”肖娟丈夫罗二龙在决议上签字认可。
但是,该股东会决议仍然没有得到执行。2018年8月30日,健宁公司再次举行股东会,会议决议载明:“罗小波、肖娟拒不履行出资义务,违反股东合伙人经营协议有关股东禁止行为的规定,在代表股份过半数股东参与下,一致决议解除罗小波、肖娟公司股东资格。”
由此可见,肖娟自始至终都没有向健宁公司缴纳股本金。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和健宁公司股东会决议,肖娟理所当然就不再是健宁公司的股东。
但是,诡异的是,衡阳市蒸湘区法院却以肖娟丈夫罗二龙向健宁公司法人代表黄素华转账5万元为由认定肖娟履行了出资义务。
健宁公司法人代表黄素华反映: 2018年1月19日、2018年2月2日,肖娟丈夫罗二龙通过微信分别向自己转账3万元、2万元,累计转账5万元。其中3万元是罗二龙委托自己办理海虹网投标的委托费,因为罗二龙从未参加过海虹公司的投标也并不知道如何办理,就委托给自己并给3万元作为报酬,另外2万元是办理衡阳市卫健委备案的费用。
罗二龙转给黄素华的5万元并未注明是肖娟的股本金但是,衡阳市蒸湘区法院(2023)湘0408民初5283号判决书却称:
“2018年1月19日、2018年2月2日、肖娟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黄素华共支付了5万元。而健宁公司解除肖娟股东资格的原因是肖娟未在约定期限内偿还对黄素华的借款,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股东资格的情形。综上所述,原告肖娟仍是健宁公司的股东,享有股东知情权。”
而衡阳市中院(2024)湘 04 民终1416号判决书维持一审判决的主要理由则是健宁公司没有在召开股东会提前十五日通知肖娟,存在程序瑕疵。
健宁公司认为一审判决书认定是肖娟向黄素华转账5万元。事实却是肖娟从未向黄素华转账过5万元,转账5万元的主体是罗二龙,也并未注明是肖娟的股本金,但是一审判决认定是肖娟转的账,且被认定为股本金是很明显的错误。
因此,罗二龙转账的5万元与肖娟履行股东出资义务之间没有任何关联。一审法院错误地认定了罗二龙转账的5万元是肖娟履行的出资义务。实际上肖娟一直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因此股东会解除肖娟股东资格合法有效。
另外,2018年7月1日举行的健宁公司股东会决议中载明,罗二龙明确承诺在7月20日前将4.8万元的股本金打到公司法人的账户,并且签字予以确认。这恰好可以说明截至2018年7月1日,肖娟、罗二龙夫妇仍然没有履行出资义务。
然而一审判决书却认定肖娟、罗二龙于2018年2月2日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如果2018年2月就履行了出资义务,为何还要在2018年7月份承诺会履行出资义务,这不是自相矛盾吗?
健宁公司由此认为衡阳市蒸湘区法院一审法官阳林、衡阳市中院二审法官陈建新审理该案时基本事实不清,法律关系认定错误,存在严重枉法裁判,违纪违法行为。
同时,健宁公司认为肖娟作为衡阳市珠晖区妇女儿童医院的工作人员存在违规入股行为。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而肖娟以营利为目的担任健宁公司股东的行为违反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该股东身份应属无效。
肖娟是不是衡阳市珠晖区妇女儿童医院的员工呢?《陈勇评论》致电该院负责人进行核实。负责人承认肖娟是该院护士部管理岗位员工,在医院工作已经十多年,但不属于事业编制。事业单位编制的员工肯定不能在外兼职担任股东从事经营,但没有规定说事业单位不在编员工不能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负责人称,衡阳市珠晖区纪委监委曾经调查过肖娟的问题,但没有结论。当《陈勇评论》追问医院对此将如何处理时,负责人明确表态,要不就要求肖娟退股,要不就要求肖娟辞职。
但是,时隔一段时间,健宁公司法人代表黄素华向《陈勇评论》反馈,衡阳市珠晖区妇女儿童医院负责人向她表示无能为力解决肖娟的问题。
《陈勇评论》认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并没有区分在编和不在编工作人员。肖娟在衡阳市珠晖区妇女儿童医院已经工作十多年,和医院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在医院长期领取工资,享受医院待遇,医院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其身份毫无疑问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肖娟既然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就必须受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的约束,其任职健宁公司股东,且在其帮助下,健宁公司获取衡阳市珠晖区妇女儿童医院有关医疗器械购买合同,已经严重违纪违规。
今年9月2日,湖南省十二届省委第七轮巡视启动。第七轮巡视将对湖南省卫健委、湖南省医保局2个省直单位、对包括衡阳市珠晖区在内的35个县市区开展常规巡视,同步巡视带巡察县市区纪委监委机关、组织部门、巡察机关,同步对口开展市县医疗卫生领域专项巡查。
因此,结合全国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和湖南省纪检监察机关配合治理全省医德医风问题和医药领域腐败问题的要求,衡阳市珠晖区纪委监委应会同衡阳市珠晖区卫健局主动依纪依规对衡阳市珠晖区妇女儿童医院的监管失职行为及肖娟的违规入股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严肃查处。
《陈勇评论》认为,衡阳市蒸湘区法院张冠李戴、将肖娟丈夫罗二龙的5万元微信转账认定为肖娟缴纳的股本金,从而认定肖娟股东身份有效,这是罔顾基本事实的枉法裁判,很难说这是法官的无意差错之举。
而衡阳市中院仅以解除肖娟股东身份的股东会存在程序瑕疵为由维持一审判决亦是十分牵强,衡阳市纪委监委驻两级法院纪检组理应督促法院自查自纠。
对此,《陈勇评论》将继续予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