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无故拖欠工资”,用人单位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企业按规定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还应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当然,未按时支付工资还不等于是“无故拖欠工资”。根据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补充规定,“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单位工会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个月内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应告知全体劳动者,并报主管部门备案,无主管部门的报市或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再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但需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有悖诚信的情况,从而拖延支付或拒绝支付的,才属于立法所要规制的对象。“对确因客观导致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导致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及‘未缴纳’社保金的,不能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依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建议用人单位因故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应及时做出释明。劳动者也只有在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
欠薪情况下,如何才不算“恶意无故拖欠工资”?
劳动知库
2023-08-26 13:3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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