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是否存在相应的劳动关系,主要基于挂靠人为自然人时,其与被挂靠人之间劳动关系的事实认定。
挂靠劳动关系司法实践中有着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仅存在挂靠关系。因被挂靠人不需要向挂靠人支付对应的劳动报酬,挂靠人虽是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从事某种经营活动,但并不受被挂靠人的劳动管理,而且挂靠人的收入来源主要是自己对外经营业务所得,被挂靠人只是从中按比例收取一定的挂靠费用。
另一种观点认为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为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双方之间费用的支付实际上属于双方约定的报酬支付的一种相对特殊的方式,即挂靠人劳动报酬的计算是以其个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所得为基数,按一定比例进行支付。
依据劳动关系认定构成要件的分析来看,在主体资格均满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认定劳动关系可从是否满足从属性构成要件以及双方之间是否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两方面进行考量:
第一,如果被挂靠人实际对挂靠人进行相应劳动管理的,应当认定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双方之间满足从属性要件;
第二,从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来看,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双方对劳动关系权利义务内容的约定,并按照约定内容各自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那应当认定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双方之间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
综上,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进行分析,全面考虑是否满足认定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满足条件的可认定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若不满足的可认定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浅析挂靠关系中劳动关系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