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兴隆庄煤矿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
1.1、10311轨顺掘进工作面现场试验9棵锚杆预紧力矩,其中3棵锚杆预紧力矩不足300N·m,
不符合《10311轨顺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两帮正常锚杆采用左旋等强螺纹钢式树脂锚杆,设计锚固力190KN,预紧力矩300N·m”规定;
1.2、1315轨顺内段第23#风筒处有2棚U型棚左侧棚腿未落在实底上,
不符合《1315轨顺及外切眼导硐作业规程》中“巷道架棚时,支架腿应当落在实底上”的规定。
2.1、十采西安装巷临近10309采空区,局部巷道帮部变形严重,煤体破碎,表面喷涂的高分子材料开裂,通过裂隙向采空区内漏风,
不符合《煤矿防灭火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
2.2、1315运顺电话通信线缆敷设在供水管路上,一采上部轨运巷2部刮板输送机开关电缆吊挂在同一个电缆钩槽内,间距小于50mm,
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
2.3、中翼行人上山175#架处巷道帮部破裂,未及时加固维修,不能保证行人安全,
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
2.4、1315运顺第一部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安设的一氧化碳传感器距离顶板大约为400mm,大于300mm,
不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7.1.1规定。
3.1、十采西安装巷带式输送机最突出部分与巷帮之间的最小间距为0.3m,小于0.5m,
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3.2、10311轨顺迎头压注“福固德”、喷涂“固克”等反应型高分子材料,施工期间未撤出受威胁区域与施工无关人员,
不符合《煤矿井下反应型高分子材料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以上行为分别涉嫌违反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3.《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申请立案
依据:
1.第1条违法行为情节一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山东省能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19条的规定,符合从重处罚裁量阶次,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
2.第2条违法行为情节较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山东省能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30条的规定,符合从重处罚裁量阶次,作出责令限期消除事故隐患,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的行政处罚。
3.第3条违法行为情节一般,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六条,《山东省能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41条的规定,符合一般处罚裁量阶次,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55000.00)的行政处罚。
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作出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消除事故隐患,合计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伍仟元整(¥125000.00)的行政处罚
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兴隆庄煤矿成立于1997年10月22日,注册地位于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兴隆庄街道10号,法定代表人为周波。田面积54平方公里,地质储量7.8亿吨,可采储量3.8亿吨核定生产能力660万吨/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