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婚姻咨询中,一旦涉及到另一方有出轨问题,被出轨一方最关心的问题大概就是“如果离婚,我作为无过错方能不能要求多分财产”,或者更直接一点“能不能让对方净身出户”?
首先我要明确一点,在我们讨论严肃的法律问题时,“净身出户”这四个字基本算作是禁忌。哪怕很多人说,我有对方的保证书承诺书啊,对方说了,如果再犯,自愿选择“净身出户”。甚至我们的媒体在报道某个大人物离婚时,为了更加吸睛,也经常会用“净身出户”这四个字,让人觉得特别解恨。
但事实上,别说法律没有这个规定,即使对方真的白纸黑字承诺“净身出户”了,法院通常也不会支持的。这不仅仅在于这四个字没有执行力:何种程度为“净身”?身上的衣服也要扒干净,才算“净身”吗?那如果是他随身必须要用的比较有价值的物品呢?例如残疾人的轮椅拐杖等辅助器具,基于生活所需的发的残疾人津贴等等,是否都要给出去才算“净身”呢?
要想受到法律保护,或者要求法律帮助你执行,那就要有明确清晰的可执行的标的,我都不知道你有哪些东西,或者约定了哪些东西,怎么去帮你执行?你的界限都没搞清楚,法律怎么能够帮你执行?
更不要说,法律要正义,也要兼顾公平,你离个婚,把对方的生存权利都剥夺了,那还谈什么公平?不要说白纸黑字上已经写了,对方先前答应了,显失公平的协议都可以撤销的,不是说签了什么就一定是受法律保护的。你签订协议对方承诺,再出轨就去死,如果真出轨了,对还必须自杀或者被你杀吗?
所以,我一再强调,不管你是写承诺书,还是其他财产约定,如果想要约定有效,一定要把具体的财产分配方案写清楚,不要图省事,四个字“净身出户”就觉得万事大吉了,你偷懒的结果大概率就是约定了等于没约定,白白浪费了一次可以跟过错方谈判,让自己获利的机会。
例如,房子给你,什么时候办过户,办了过户,什么时候再就房子的事情单独做个协议,说明这是给你个人的,属于你个人的财产,离婚不得分割。不放心的,还可以再去做个公证,这样就更稳妥了。
那净身出户不行,能否要求多分财产呢?
《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由此可见,无过错方主张要求损害赔偿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至于能主张到多少金额,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这就涉及到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肯定是要看一方的过错程度、对无过错方的影响来综合判断该赔偿多少。这部分也是律师制定诉讼策略的要考虑的重点。
总之一句话,如果你是非过错方,对方承诺婚内给到你补偿或者保证不再犯,这个承诺本身不重要,重要的是具体的补偿是什么,是否合法,能够被执行的问题,也就是要保证你这个协议有效才行,而不是简单四个字“净身出户”就以为万事大吉了,因为这样的约定就等于没有约定。
如果你是过错方,暂时不想离婚,又不需要给被出轨方一个交代,那你就算写了“净身出户”这四个字,也可以高枕无忧,因为这个没法执行,到时即使发生争议,法律怎么规定还得怎么来。